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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401G-/2020-1009001 公开目录:行政执法指南及流程图 发布机构:楚雄州司法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0-10-09 11:47:38 文  号:
标 题:
中共楚雄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

中共楚雄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委依法治县(市)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州级各行政执法单位,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部署要求,2019年5月28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楚雄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楚政办通〔2019〕2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在全州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开展一年多以来,大部分县市和单位按要求认真抓落实,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有部分县市和单位站位不高、重视不够,工作落实不到位,2019年省对州法治建设成效考核反馈也指出我州存在“未按要求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的工作要求,切实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落实到位,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实施方案》的安排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统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各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专栏,作为各级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各级政府通过本级公示平台归集公示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专栏具体内容为: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本级行政执法单位名录

事前公开 事后公开

 

事前公开具体事项内容 事后公开具体事项内容

各级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由各级政府办公室统一管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做好执法信息保密审查,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二)统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内容

1.事前公开内容

(1)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方案。

(2)执法主体信息: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确认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文件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执法类别、执法区域、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3)执法人员信息:主要包括姓名、照片、所在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职务、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执法证件号码等。

(4)执法职责和依据信息:包括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和依据。

(5)执法程序信息:包括实施各种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流程图等。

(6)有关便民服务信息: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等依申请行政行为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或者服务指南等。

(7)“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8)救济渠道信息。

(9)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在事前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2.事后公开内容

(1)行政执法结果:包括行政执法决定及履行情况,“双随机”抽查情况和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

(2)上年度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数据统计信息。

(3)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数据和结果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事后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时汇总年度行政执法数据报本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二、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一)明确记录内容

1.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等依申请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记录:

(1)当事人提交申请情况;(2)一次性告知情况;(3)申请材料补正情况;(4)受理或者不受理情况;(5)现场核查、勘验、鉴定、检测等情况;(6)评审、论证、听证等情况;(7)征求意见情况;(8)法制审核情况;(9)审查决定情况;(10)颁发证照和送达情况;(11)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2.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依职权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记录:

(1)案由来源和立案情况;(2)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情况;(3)调查询问情况;(4)现场检查 (勘验)情况;

(5)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情况;(6)抽样取证情况;(7)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情况;(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情况;

(9)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10)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11)听证会情况;(12)专家评审情况;(13)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以及有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有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14)承办机构审核情况;(15)法制审核情况;

(16)集体讨论情况;(17)审批决定情况;(18)送达情况;(19)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20)行政强制执行情况;(21)没收物品处理情况;(22)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事项。

3.采取音像记录的应当对以下重点内容进行记录:

(1)执法现场环境;(2)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3)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4)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5)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情况;(6)应当记录的其他重要内容。

(二)完善文字记录

文字记录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要方式,要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格式文本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结合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规范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是文字记录的补充,要与文字记录有效衔接,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云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云司通〔2020〕51号)的规定及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县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等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建设听证室和配备音像记录设备。

(四)严格记录归档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管理有关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档案的管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

三、全面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明确审核机构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治工作机构。要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不足1人的至少按1人配置,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

(二)明确审核范围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三)明确审核内容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为: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行政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决定内容是否合法;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等。

(四)明确审核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完善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站位,高度重视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将其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举措,安排专人负责,积极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抓好落实,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

(二)狠抓落实,全面推进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各项工作,务必于2020年11月30日前全面落实到位,并形成工作情况总结(含电子版)报送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办公室(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工作情况总结要包含组织推进情况、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内容。

(三)强化考核,确保实效

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考核重点内容,其中,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同时纳入年度政务信息公开考核,未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将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

联系人及电话:州政府办公室李伟 3389881(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州司法局李建波 武少林 罗玉彬 3025196

邮箱:cxzfjd@163.com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4号);

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215号);

3.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的通知(云司通〔2020〕51号);

4.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19〕23号)。

中共楚雄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

2020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pdf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pdf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