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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X47773U-/2019-0105001 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楚雄州广播电视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7-10-31 11:21:43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广播电视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成文日期:

楚雄州广播电视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楚雄州广播电视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履行行政机关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本局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二、本局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得发布未经核实和核查的政府信息。

四、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不得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本规定第六条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本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除外。

七、本局按照相关职能职责,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部门职能, 包括领导班子分工、内设机构等(含下属单位)。

2、人事管理,如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职务提升公示等人事信息。

3、行业发展规划、计划等。

4、国家、省、州政府制定的与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及本局制定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相关的文件。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6、本部门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7、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8、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对应情况。

9、安全生产、市场监督检查情况。

10、部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动态。

11、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八、部门职责范围内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或其他政务信息,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九、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三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1、本局门户网站。

2、州政务信息公开相关平台。

3、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

4、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

5、政府新闻发布会。

6、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楚雄州广播电视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取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公开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所需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

二、公开人收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作出书面答复:

1、属于本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内的信息,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不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拒绝提供。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或协助了解该机关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要求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四、公开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公开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公开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阅读或者抄录。

六、公开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公开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七、公开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八、申请人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不相关的,有权要求公开人及时予以更改,公开人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九、公开人发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或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存在错误的,公开人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重新公布;属于依申请提供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重新提供经更正的政府信息。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楚雄州广播电视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试行)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三、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四、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四)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五)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授权单位确定的其他国家秘密事项。

五、下列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绝密”、“机密”、“秘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已经解密,但公开后仍有可能对部门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信息;

(四)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六、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对信息内容是否可以公开提出初审意见,送交科(室)负责人复审。对不宜公开的政务信息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对政务信息制作人送交的拟公开政务信息,科(室)负责人提出复审意见,送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领导审查批准。批准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最终结果负领导责任。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七、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是否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信息承办人、科室负责人签名、日期;

(五)机关保密审查机构领导及文件签发人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八、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九、拟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本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

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向本局提出申请,本局应当积极配合并予以答复。

十一、不认真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违反保密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规定与《楚雄州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有冲突的,从其规定。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楚雄州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采集形成和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本局政府信息形成、审核、发布、应急处置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以及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开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包括:1、机构职能;2、法规规章;3、领导动态;4、工作动态;5、决策信息;6、规划信息;7、统计信息;8、财政管理;9、人事信息;10、行政职权;11、信息公开指南;12、信息公开工作报告;1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让公众知晓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形成和发布包括信息采集、内容保障、保密审查、公开审核、形成信息、录入和录入审核、应急处置七个阶段;前四个阶段属采集信息,后三个阶段属政府信息。

第四条 本局政府信息发布渠道:1、南宁人民政府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指定的平台;2、本局网站;3、其他合法渠道。

第五条 信息发布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和局办公室统一审核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集、加工、整理信息。

第七条 信息采集、加工、整理工作应有专人负责。

第八条 信息采集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内容全面、信息真实、表述规范、结构严谨,并有时效性和内部控制。

第九条 各科室应指定专人对本科室采集、加工、整理的信息进行审核修改,保证信息内容和数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各科室负责人应对已采集的信息提出公开或不公开意见。

第十一条 经各科室负责人审核同意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楚雄州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中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在公开审核工作之前进行。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应指定专门负责人担任信息公开与储存审核人,明确已采集信息公开属性。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的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十六条 属于“三密”信息或涉密特别敏感信息为不予公开信息,应注明不予公开的原因。

第十七条 公开审核后的已采集信息经本局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或者局长审阅、修改、确认信息属性、签发即形成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签发日期为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局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在信息形成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信息录入正确、完整、及时。信息录入完成后,录入人对信息的内容再次确认没有错误方可发布,属于重大或紧急事件处置的政府信息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第一发布渠道为本局网站;2、第二渠道为南宁人民政府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指定的平台;第三渠道为其他合法平台。

第二十一条 以下两种情况应当采取应急处置:(一)公开的信息造成公众错误理解或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二)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报、预防和实际灾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采集和处理信息发布后公众和社会的反应程度以及提出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 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准确而简要信息,随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楚雄州广播电视局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确保本部门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部门以及本市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部门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本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部门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其中任一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信息。

第四条 两个(包含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起草生成的并属于应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该两个(包含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或起草生成该信息的牵头机关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六条 拟由本部门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书面征求所涉及行政机关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在5个工作日内不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发布。由此产生的泄密、影响公共利益或影响执法活动等问题,由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承担连带责任。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部门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法制、保密、监察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楚雄州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局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外,本局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二)因保管不善导致有关政府信息损坏、灭失的;

(三)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妨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结果连续两年为不满意等次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本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本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对本局机关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除按第二款处理外,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建议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纪委。

第十一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楚雄州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本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纳入我局机关作风测评内容,接受社会评议。

第三条 社会评议方式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本局门户网站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第四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机关各处室及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组织领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各处室工作是否落实。

()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是否坚持保密审查、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制度;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等。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本局是否在网站设立信息公告栏;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 )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本局网站登载社会评议告示;

(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 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七条 评议结果向州政府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报告,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 一)将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被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选先进单位、政务公开目标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指标和条件;

( 二)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必须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 三)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 一)禁止编造、隐藏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 二)禁止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 三)禁止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 四)禁止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楚雄州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本机关各部门、下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逐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体系,实现工作的透明、廉洁、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下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各部门、下属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情况;

(二)《楚雄州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所明确的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投诉的办理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考核采取自评与组织考核、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

第八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发出考核通知;

(三)各部门、下属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审定意见及结果进行通知公布。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因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公开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