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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17649690-/2021-1115003 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楚雄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1-11-10 09:03:43 文  号:
标 题: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13:退伍军人安置遇阻应告谁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13:退伍军人安置遇阻应告谁

【案情】

原告郭某、陈某、吴某分别于1995年12月1日、1997年11月25日、1998年11月25日从部队相继退伍。1996年8月31日、1998年3月27日、1999年8月27日,怀远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介绍信至怀远县广播电视局(事业单位),将三原告安置到被告怀远县广播电视局工作。被告怀远县广播电视局接收介绍信及三原告档案后,一直未给三原告安排工作岗位,也未发放生活费用。2008年3月12日,三原告向怀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怀远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劳动争议已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三原告遂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1日受理了三原告的起诉。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予安排工作、支付1996年至2008年的生活费272426元。

【分歧】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该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退伍军人安置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调整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理由:一、退伍士兵安置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属于国家政策调整范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缔结劳动合同争议。二、本案中,三原告的起诉是基于怀远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介绍信至怀远县广播电视局,将三原告安置到被告处,要求工作。双方之间既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更不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三、退伍军人安置涉及人多、面宽,是一个社会问题,人民法院介入这类纠纷的处理,结果可能是出力不讨好。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怀远县广播电视局既然已经接收了怀远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三原告开具的介绍信和三原告档案,应视为被告怀远县广播电视局接收三原告的安置,自接收了介绍信和三原告档案之日起,原被告之间即已建立了劳动关系,被告未给三原告安排工作岗位,也未发放工资的行为,侵犯了三原告的合法权益,三原告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评析】

拒绝接收安置复退军人的情况大体上分为两大类:一类正如本案所述接收了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退伍军人开具的介绍信和退伍军人档案,既不予安排工作岗位,也未发放工资;另一类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退伍军人开具的介绍信和退伍军人档案。针对这两种情形,应区别处理。

对于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退伍军人开具的介绍信和退伍军人档案情形,《兵役法》第56条“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和第63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国务院《退伍军人安置条例》第九条规定:“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实现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要求“所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要督促有关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伍士兵的工作岗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接收单位于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实”。根据这些规定可以看出,退伍士兵安置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属于国家政策调整范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缔结劳动合同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相关规定,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兵役法》第63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应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对于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退伍军人开具的介绍信和退伍军人档案的情形,县级人民政府未能履行法定职责的,作为退伍军人可依法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

对于接收了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退伍军人开具的介绍信和退伍军人档案,应视为有关单位接收了退伍军人的安置,自接收介绍信和退伍军人档案之日起,退伍军人与有关单位之间即已建立了劳动关系,有关单位对退伍军人既不予安排工作岗位,也未发放工资行为,侵犯了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是指:(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作为退伍军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告怀远县广播电视局既然已经接收了怀远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三原告开具的介绍信和三原告档案,应视为被告怀远县广播电视局接收三原告的安置,自接收了介绍信和三原告档案之日起,原被告之间即已建立了劳动关系,被告未给三原告安排工作岗位,也未发放工资的行为,侵犯了三原告的合法权益,三原告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被告怀远县广播电视局未给三原告安排工作岗位,三原告未按时上班是被告造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怀远县广播电视局自接收了怀远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三原告开具的介绍信和三原告档案之日起,按照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发放标准补发三原告的工资。三原告待安置期间(起算时间应为回原籍向政府安置机构报到的时间)的生活补助费依法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发放,对三原告要求被告补发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原告可以另行起诉被告怀远县广播电视局,要求其补发近两年工资(两年前的工资可能超过诉讼时效)。

【相关法律链接】

《兵役法》第56条: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兵役法》第63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4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安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

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9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文章转载自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