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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17649690-/2021-1115004 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楚雄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1-11-11 09:11:55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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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14:向缠访闹访行为说不——泉港区依法查办一起违法信访案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14:向缠访闹访行为说不——泉港区依法查办一起违法信访案

依法信访室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要依法、理性,不能触碰法律底线,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此次介绍一起违法信访案——被告人曾某彬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曾某彬不满辖区镇政府对其反映事项的答复处理,为满足自己的信访要求,给各级政府施加压力迫使政府让步,于2014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到北京越级上访共42次,其中到天安门等周边非正常上访9次,还因扰乱天安门等周边公共场所秩序等行为被泉港公安机关处以治安警告及行政拘留共6次。期间,曾某彬两次向泉港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泉港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泉港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曾某彬又提起上诉、申请再审,上级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其再审申请。但曾某彬仍不改正,此后又多次到北京越级上访、非正常上访。

因被告人曾某彬多次、重复进京非正常上访,辖区镇政府派员赴京劝返、接返曾某彬达20余批次,日常工作秩序受到严重扰乱及影响,并负担额外财政开支达12万余元。

【审判】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彬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多次到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正常上访,致镇政府多次派员赴京劝返、接返并产生额外财政开支,经多次训诫及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其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严重破坏正常的信访秩序,多次严重扰乱及影响有关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已造成严重后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一审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被告人曾某彬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曾某彬提起上诉,泉州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信访是公民享有的合法权利,是公民寻求权利救济的方式之一,但信访的前提是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即逐级、在规定的场所、通过正常合法的程序进行。

信访人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不服的,可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信访人若采取重复缠访、闹访或者有扰乱单位秩序、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以非正常上访方式要挟政府等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发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文章转载自"大埔普法"微信公众号,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