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0〕11号)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发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规〔2018〕1号)的政策效应,提升全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政策实施绩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风险补偿支持范围。重点支持省委、省政府着力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八大重点产业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及复工复产名单内企业的贷款,重点支持合作金融机构向无担保或担保不足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以及向未曾在任何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风险补偿贷款不包括向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自然人发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二、简化风险补偿程序。风险补偿启动时点为风险补偿贷款本金到期日后被贷款银行按风险分类划为不良贷款之时。未按照要求及时录入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线上融资服务平台的不良贷款不予补偿。
三、延长政策时限。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发展,保证政策实施的有效性和连续性,云政办规〔2018〕1号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加强监督管理。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进一步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合理调整补偿比例和贷款限额,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严格贷款放大倍数管理,强化资金追偿,对合作金融机构和托管机构开展监督考核,确保风险补偿资金高效、规范使用。
云政办规〔2018〕1号文件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