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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支持生猪产业加快生产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12日 08:06    点击: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云南省支持生猪产业加快生产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支持生猪产业加快生产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恢复生猪生产的决策部署,抢抓机遇,促进我省生猪产业转型升级,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各地发展生猪生产。对2020年新增生猪出栏30万头以上的县、市、区,省财政各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新增20万头以上的各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支持引进优质良种猪。对具备有关资质的企业2020年从国际知名育种公司引进原种猪的,省财政按4000元/头给予一次性奖补,从省外引进优良种猪的,省财政按800元/头给予一次性奖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三、加快推进规模养殖场建设。在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对2020年新建存栏600头以上的种猪场和新建单栋设计存栏1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圈舍、设施设备投入等形成的资产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省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用于动物防疫、粪污处理、养殖环境控制、自动饲喂等基础设施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四、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在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新增生猪产业资产性投资,纳入我省培育绿色食品产业龙头企业鼓励投资办法奖补范围,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生猪养殖重点县2020年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优先用于发展生猪产业。国家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资金,重点用于生猪养殖场设施建设。充分发挥生猪养殖带贫作用,鼓励村集体利用小额信贷资金、村集体土地建设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引入大型生猪养殖企业租赁养殖,不断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鼓励各地出台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帮扶中小养殖户恢复生猪生产的政策措施,采取“公司+农户”、托管租赁、入股加盟等方式,带动散养户增养补栏。(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五、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积极为符合担保条件的种猪场和年出栏5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收取政策性农担业务贷款主体担保费率不超过0.8%。积极稳妥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宽抵质押品范围,将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生猪活体纳入可接受抵质押品目录,积极探索开展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生猪活体抵押贷款试点。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给予种猪场和生猪规模养殖场贷款贴息支持的有关政策,缓解生猪养殖企业流动和建设资金压力。(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云南银保监局、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负责)

六、加大生猪养殖用地保障力度。生猪养殖及辅助设施用地按设施农用地管理,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生猪养殖用地规模根据生产及投资规模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养殖用地面积的10%以内,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20亩,使用非耕地的不得超过25亩。生猪养殖项目使用林地的,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全力保障生猪养殖项目使用林地定额。(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七、统筹做好生猪养殖项目指导服务。加快推进年出栏5000头及以上生猪养殖场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对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实行在线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无需办理环评审批。调整生猪养殖项目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程序,暂停执行兴办生猪饲养场选址距离规定,简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程序。各级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要主动做好生猪养殖场项目选址、立项、用地审批、用水、用电、环保、禁养、贷款贴息、金融担保等指导服务,加快推进新建生猪养殖项目落地投产。(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云南银保监局、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负责)

八、强化补贴补助政策落实。认真落实非洲猪瘟扑杀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加快养猪生产有关设施设备试验鉴定,合理增加生猪生产的农机购置补贴品目,对生猪养殖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应补尽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九、建立“一清单四制度”。建立生猪养殖重点县、重点龙头企业、重点项目清单和企业服务制度、部门协调制度、定期调度制度、督促检查制度,推动生猪养殖项目加快落地。将恢复生猪生产工作列入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定期通报各地恢复生猪生产进度,及时督促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地区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省政府督查室、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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