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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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41X8-/2024-0712004 主题分类:财政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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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楚雄州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12日

楚雄州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楚雄州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别设定和实施依据
1对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2对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3对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4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5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6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行政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7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或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8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行政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
9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行政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10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11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12对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中非法获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13对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
14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15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行政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16对拒绝、阻扰、拖延财政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17对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18对违反会计账簿设置和登记、会计凭证获取和处理、财务报告编制、会计资料保管、会计人员任用等规定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19对伪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20对隐匿或违规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21对指使他人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政报告或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22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标准、随意改变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依据、原则、方法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23对企业财务会计随意改变会计要素,未按规定编制会计报告、清查资产和不实提供相关情况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2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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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与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26对采购人、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27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者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及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28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29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30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31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及从事营利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32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不依法回避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33对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34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35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36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37对政府采购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38对政府采购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39对政府采购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40对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擅自变更、中止、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4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未按规定组成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42对采购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等情形的处罚行政处罚《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43对采购人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而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
44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45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46实施会计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47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  
48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行政检查《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一条
49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07号)第五条
50财政票据监()制、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行政检查《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四款、第三十九条 
5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行政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一条、第二条 
52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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