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532300MB19781070/2026-00042 | 主题分类:其他 |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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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及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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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12日 |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及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实施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广告监测监管 | 辖区内广告经营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
2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 | 辖区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
3 | 对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进行监督检查 | 辖区内食品经营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
4 |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 | 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节第四十四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
5 | 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 | 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二条、第二十二条。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
6 | 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监督检查 | 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59号)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
7 | 特种设备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单位监督检查 | 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
8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辖区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59号)。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
9 | 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辖区内重点工业生产、销售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
10 |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检查 | 辖区内重点工业生产、销售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2.《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3.《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订)第四十一条。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
11 | 对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监督抽验 | 经营者、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八条;2.《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3.《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五条;4.《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三条。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
12 | 对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的检查 | 珠宝玉石饰品经营者 | 《云南省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
13 | 价格监督检查 | 辖区内政府指价目录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024年云南省价格监督检查守护行动方案》;《2024年楚雄州价格监督检查守护行动方案》;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
14 | 民生领域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辖区内在用强检计量器具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
15 |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C标志”使用生产企业计量监督检查 | 辖区内生产、销售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
16 | 对化妆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 辖区内化妆品经营者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
17 | 对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抽检 | 辖区内化妆品经营者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
18 | 对药包材生产使用单位的监督抽检 | 辖区内药包材生产使用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
19 | 对化妆品备案人(仅委托生产)的监督检查 | 辖区内化妆品备案人(仅委托生产)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
20 | 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 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经营使用单位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
21 | 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抽检 | 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经营使用单位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
22 | 对医疗器械批发企业经营备案许可事项的现场核查。 | 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批发)企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
23 | 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飞行检查 | 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经营使用单位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
24 | 加强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检查 | 辖区内申请注册、使用商标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
25 | 对接待旅游团队购物店进行监督检查 | 辖区内旅游景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
26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
27 | CCC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 辖区内CCC产品认证单位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117号令,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三条、三十七条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
28 | 对食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 辖区内食品销售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八条、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二十二条。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
29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进行监督检查 | 辖区内农贸市场、农产品交易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二条、第二十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
30 | 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 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条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
31 | 对药品零售和使用单位的抽检 | 辖区内药品零售和使用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
32 |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飞行检查 | 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
33 | 校园周边市场检查 | 辖区内学校周边经营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范围 | 检查比例 | 频次上限 | 检查方式 | 检查时间 | 合并或者联合建议 | 备注(是否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 |
1 | 新设立企业经营场所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4.《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下半年以住所承诺制新设立企业 | 辖区内 | 2025年下半年以住所承诺制新设立企业的3% | 1次/户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2026年3-6月 | 州级统一组织组织实施,州、县市分别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是 |
2 | 2025年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公示信息不定向抽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辖区内 | 全省存续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比例不低于3%,个体户抽查比例不低于1% | 1次/户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2026年7-11月 | 州级统一组织组织实施,州、县市分别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是 |
3 | 市场监管(价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营单位 | 辖区内 | 辖区内不少于5户 | 1次/项目 | 现场检查 | 2026年3-10月 | 州级、县市级分别组织实施 | 是 |
4 |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企业 | 辖区内 | 风险等级评定为A、B级食品生产企业5% | 1次/家 | 现场检查 | 2026年1-11月30日 | 州级、县市级分别组织实施 | 是 |
5 | 食品销售(散装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规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散装食品经营者 | 辖区内 | 2% | 1次/户 | 现场或网络检查 | 2026年2-11月 | 县市级组织实施 | 是 |
6 | 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规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保健食品经营者 | 辖区内 | 5% | 1次/户 | 现场或网络检查 | 2026年2-11月 | 县市级组织实施 | 是 |
7 | 特殊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规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 | 辖区内 | 20% | 1次/户 | 现场或网络检查 | 2026年2-11月 | 县市级组织实施 | 是 |
8 | 特殊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规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者 | 辖区内 | 10% | 1次/户 | 现场或网络检查 | 2026年2-11月 | 县市级组织实施 | 是 |
9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集体供餐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备案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餐饮服务单位(含集体供餐单位) | 辖区内 | ≥1% | 1次/家 | 实地检查 | 2026年3-10月 | 县市级组织实施 | 是 |
10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小餐饮、小摊贩) | 《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备案管理办法》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小餐饮、小摊贩(有固定经营门店、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指定的区域和规定时段内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 | 辖区内 | ≥5% | 1次/户 | 实地检查 | 2026年3-10月 | 县市级组织实施 | 是 |
11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在售食品 | 辖区内 | 9000批次 | 1次/户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2026年1-11月 | 州、县市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是 |
12 | 民生领域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车用成品油销售领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4.《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关于加强医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的通知》; 6.《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三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7.《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 8.《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强涉粮企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市监函〔2021〕230号)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内加油站在用强检计量器具 | 辖区内 | 根据省级确定任务数检查 | 1次/家 | 现场检查 | 2026年3-11月 | 州级统一组织实施,州、县市分别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是 |
13 | 民生领域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医疗卫生行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4.《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关于加强医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的通知》; 6.《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三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7.《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 8.《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强涉粮企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市监函〔2021〕230号)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被抽查医疗机构在用的强检计量器具 | 辖区内 | 根据省级确定任务数检查 | 1次/家 | 现场检查 | 2026年3-11月 | 州级统一组织实施,州、县市分别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是 |
14 | 民生领域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省内眼镜制配行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4.《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关于加强医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的通知》; 6.《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三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7.《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 8.《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强涉粮企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市监函〔2021〕230号)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被抽查眼镜制配单位在用的强检计量器具 | 辖区内 | 根据省级确定任务数检查 | 1次/家 | 现场检查 | 2026年3-11月 | 州级统一组织实施,州、县市分别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是 |
15 | 民生领域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集贸市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4.《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关于加强医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的通知》; 6.《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三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7.《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 8.《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强涉粮企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市监函〔2021〕230号)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被抽查集贸市场用于贸易结算的强检计量器具 | 辖区内 | 根据省级确定任务数检查 | 1次/家 | 现场检查 | 2026年3-11月 | 州级统一组织实施,州、县市分别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是 |
16 | 民生领域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民用“三表”服务企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4.《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关于加强医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的通知》; 6.《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三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7.《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 8.《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强涉粮企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市监函〔2021〕230号)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被抽查企业提供居民使用的民用“三表” | 辖区内 | 根据省级确定任务数检查 | 1次/家 | 现场检查 | 2026年3-11月 | 州级统一组织实施,州、县市分别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是 |
17 | 民生领域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粮食收购、加工、销售企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4.《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关于加强医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的通知》; 6.《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三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7.《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 8.《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强涉粮企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市监函〔2021〕230号)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被抽查企业在用强检计量器具 | 辖区内 | 根据省级确定任务数检查 | 1次/家 | 现场检查 | 2026年3-11月 | 州级统一组织实施,州、县市分别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是 |
18 | 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4.《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5.《计量法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 7.《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 8.《GB 3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市级计量单位使用主体 | 辖区内 | 根据省级确定任务数检查 | 1次/项目 | 现场检查 | 2026年3-11月 | 州级统一组织实施,州、县市分别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是 |
19 |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及“C标志”使用生产企业计量监督抽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的通知》(国市监计量(2018)240号); 6.《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的公告》; 7.《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有关要求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19〕13号); 8.《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 1070-2005); 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 10.《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JJF 1244-2010)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定量包装商品销售企业; 2.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 辖区内 | 州本级40批次,省局任务根据省级确定任务数检查 | 1次/家 | 现场检查 | 2026年3-11月 | 州级统一组织实施,州、县市分别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是 |
20 | 能效和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4.《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6.《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7.《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8.《云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能效(水效)目录产品 | 辖区内 | 根据省级确定任务数检查 | 1次/家 | 现场检查 | 2026年3-11月 | 州级统一组织实施,州、县市分别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是 |
21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含重点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2.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3.总局第57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重点单位) | 辖区内 | 不低于辖区使用单位5%(含重点单位) | 1次/家 | 现场检查 | 2026年1-12月 | 州级统一组织实施,州、县市分别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是 |
22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取得CMA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 | 辖区内 | 根据省级确定任务数检查 | 1次/家 | 现场检查 | 2026年1-12月 | 州级统一组织实施,州、县市分别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是 |
23 | CCC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117号令,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三条、三十七条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CCC认证产品生产、销售企业 | 辖区内 | 根据省级确定任务数检查 | 1次/家 | 现场检查 | 2026年1-12月 | 州级统一组织实施,州、县市分别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是 |
24 | 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 | 辖区内 | 随机抽查 | 1次/家 | 现场检查 | 2026年1-12月 | 县市级组织实施 | 否 |
25 | 化妆品备案人(仅委托生产)监督检查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化妆品备案人(仅委托生产) | 辖区内 | 随机抽查 | 1次/家 | 现场检查 | 2026年1-12月 | 州局组织 | 否 |
26 | 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经营使用单位 | 辖区内 | 根据省、州级确定检查覆盖率开展 | 1次/家 | 现场检查 | 2026年1-12月 | 州级、县市级分别组织实施 | 否 |
27 | 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抽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经营使用单位 | 辖区内 | 根据省级确定任务数抽检 | 1次/家 | 现场检查 | 2026年1-12月 | 州级、县市级分别组织实施 | 否 |
28 | 对医疗器械批发企业经营备案许可事项的现场核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批发)企业 | 辖区内 | 根据企业申请开展核查 | 1次/家 | 现场检查 | 2026年1-12月 | 州级、县市级分别组织实施 | 否 |
29 | 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飞行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经营使用单位 | 辖区内 | 全年30家 | 1次/家 | 现场检查 | 2026年1-12月 | 州级、县市级分别组织实施 | 否 |
30 | 广告监测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经营主体 | 辖区内 | 根据省级确定任务数检查 | 1次/家 | 现场或网络检查 | 2026年3-10月 | 州级、县市级分别组织实施 | 是 |
31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辖区内 | 根据省级确定任务数检查 | 1次/家 | 现场或网络检查 | 2026年4-11月 | 州级、县市级分别组织实施 | 是 |
32 | 对药品零售和使用单位的抽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零售和使用单位 | 辖区内 | 根据省级确定任务数检查 | 1次/家 | 现场检查 | 2026年1-10月 | 省级制定抽检计划,州、县市分别抽取抽检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抽检 | 否 |
33 |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飞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零售企业 | 辖区内 | 随机抽查 | 1次/家 | 现场检查 | 2026年1-10月 | 州级统一组织实施,州、县市分别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否 |
34 |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含食品相关产品)的证后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修订); 2.《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3.《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辖区内 | 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开展全覆盖例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及专项检查 | 1次/家 | 现场检查 | 2026年3-12月 | 州级统一组织实施,州、县市分别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否 |
35 | 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辖区内重要工业生产、销售单位 | 辖区内 | 按2026年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抽查 | 1次/家 | 现场抽查 | 2026年3-12月 | 州级统一组织实施 | 否 |
36 | 对重点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3.《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辖区内重要工业生产、销售单位 | 辖区内 | 根据各专项行动,对农资、建材、旅游产品危险化学品、儿童及学生用品、电动自行车等重点工业产品的检查。 | 1次/家 | 现场检查 | 2026年1-12月 | 州级统一组织实施,州、县市分别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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