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政通〔2009〕20号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驻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州金融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对原考核奖励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楚雄州驻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日
楚雄州驻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奖励试行办法
为调动和鼓励楚雄州内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形成金融机构与地方经济建设共同繁荣的“双赢”局面,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在我州境内设立的各金融机构:包括人民银行、银监局、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其他商业(合作)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
第二条 考核的内容为各金融机构一年内对全州各行业(含非公经济、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的信贷资金投入,包括短期、中期、长期贷款,信托类贷款和其他类贷款,不包括金融机构间同业往来拆出和投向州外的信贷资金以及州内的两烟贷款。
第三条 考核的量化指标为:
(一)贷款增量:指州内金融机构当年为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投入的信贷资金减去上年同口径投入的信贷资金后的净增加额。
贷款增量=本年年末贷款余额—上年年末贷款余额
(二)中长期贷款增量:中长期贷款增量=本年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中长期贷款年末余额—上年同口径中长期贷款年末余额。
第四条 每年年终由州财政局牵头,会同楚雄银监分局按照考核办法对州级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考核。考核完成并测算出奖励方案后,由州人民政府确定进行表彰奖励。奖励资金由州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支出。
第五条 考核指标以“贷款增量”和“中长期贷款增量”为主,其他单项贷款增量为辅。 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一)“贷款增量”指标的奖励金额按各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净增量”的万分之二计算;
(二)对“中长期贷款增量”实行再奖励,其奖励金额以“中长期贷款净增量”的万分之三给予奖励。
(三)中国人民银行楚雄中心支行和楚雄银监分局的奖金,分别按全州各金融机构奖金总额的10%奖励。
第六条 各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由州财政局拨中国人民银行楚雄中心支行,再由其兑付相关金融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奖励奖金重点奖励企业内与信贷相关的部门和人员。奖励方案报送州财政局、楚雄银监分局备案。
第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奖励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的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