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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7-1027048 |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文件 |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13日 | 文 号:楚政办发〔2017〕2号 |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应急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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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17年01月06日 |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应急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加强社会应急联动工作,是编织全方位、立体化公共安全网的重要基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和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进“平安楚雄”建设,维护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安全稳定的现实需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应急联动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16〕113号),进一步加强全州社会应急联动工作,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坚持“政府主导、统一指挥、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运转顺畅、处置高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通过加强社会应急联动组织领导,健全社会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增强社会应急联动能力,强化社会应急联动保障,有效整合政府各部门和全社会应急力量和资源,形成政府统筹协调、部门责任落实、社会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速高效的社会应急联动工作格局,及时高效处置群众报警救援求助等各类突发事件,实现从事发后应急处置向全过程综合应急管理的转变,提升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处置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楚雄长治久安。
二、加强社会应急联动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完善社会应急联动组织领导机构。各县市、各部门要从全面深化改革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加强社会应急联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州、县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州、县市长任组长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明确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是州、县市人民政府社会应急联动指挥的最高指挥协调机构,设在公安局,与110指挥中心合署办公,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社会应急联动工作协调机制。同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政法委、政府办公室、公安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单位为成员的社会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将有关职能部门、事关民生和公共安全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列入应急联动单位,下设办公室在公安局,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应急联动单位要明确分管负责人,落实责任人员,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做好社会应急联动各项工作。
(二)加强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建设。州、县市人民政府依托本级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建立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由应急办或公安、民政、安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兼任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领导。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是本级政府应急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政府、社会应急联动处置的指挥、协调机构,行使对应急联动单位的指挥权和应急物资、装备的调度权。充分发挥指挥枢纽作用,及时接警,准确研判调度,指挥协调应急联动单位处置群众日常报警救援求助事项;协调应急联动单位先期处置需要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的突发事件。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本级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日常管理和规范化建设,确保其履行好职责。
(三)加强社会应急联动工作组织推动。各级人民政府要协调、推进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各级政府应急办要加强对社会应急联动工作的指导检查,组织对社会应急联动工作进行考核,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协调。
(四)明确落实应急联动单位工作职责。各级应急联动单位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发挥专业优势,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要严格执行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调度指令,按照联动处置要求做好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要加强工作情况报告,强化协作配合,切实做到信息资源及时共享、装备资源使用顺畅、处置人员协同配合、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应急联动的整体合力。
三、健全社会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一)建立分级指挥机制。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程度,社会应急联动实行分级指挥。要明确社会应急联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对一般性日常救援、救助、报警和不需要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的突发事件,由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应急联动单位进行处置;对需要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的突发事件,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协调应急联动单位开展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应急办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
(二)建立分级联动机制。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分级应急联动机制,确定一级、二级、三级应急联动单位。
1. 一级联动。公安、消防、民政、国土资源、人社、环保、住建、交通运输、林业、水务、卫生计生委、旅游、工商、地震、安监、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综合执法、物价等承担经常性社会服务、紧急救援和应急处置的部门,以及水、电、油、气、通信等与民生密切有关的公用事业单位纳入一级应急联动单位。一级应急联动单位必须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并建立定值班场所、定专门队伍、定职责任务、定装备器材的“四定制度”。既要独立接受群众救援求助,也要按照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接到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或群众救援求助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携带装备到达现场开展处置。
2. 二级联动。信访、教育、农业等非经常性承担社会服务和应急处置的部门实行二级应急联动。二级应急联动单位要建立定联络人员、定专业人员、定职责任务的“三定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装备,确保能及时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任务。在接到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或群众救援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携带必要装备到达现场开展处置。
3. 三级联动。民宗、财政、检法司等其他需要协助和参与的单位、社会组织实行三级应急联动,主要承担社会应急联动工作的保障、咨询等工作。三级应急联动单位要建立社会应急联动工作联络员制度,做好社会应急联动时的有关协助工作。
各应急联动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发生职责交叉等情况时,严格执行“首接负责制”,首接应急联动单位必须先受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人员伤亡增多、事态扩大、损失加大等情况发生,先期处置完毕后按照规定移交。
(三)建立完善社会动员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政府支持、社会化运作的志愿者工作和有偿服务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鼓励和规范社会各界开展应急救援志愿者服务及有偿服务。各地可结合实际需要,将部分社会单位或有偿服务机构纳入二级或三级应急联动单位,充分发挥群团组织、自治组织、企业及公民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中的作用。
(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建立社会应急联动联席会议制度,由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定期通报应急联动单位处置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社会应急联动处置中的问题,总结成功经验,确保应急联动单位沟通顺畅、配合默契、高效处置。
四、加强社会应急联动能力建设
(一)建立社会应急联动指挥平台。各地要遵循“利用现有、整合资源”的原则,可依托各级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平台,创新信息化应用模式,整合各应急联动单位资源,推进集通信、指挥、调度和信息处理于一体的社会应急联动指挥平台建设,实现与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和政府其他各专项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实现与各类便民服务平台之间的有效对接。要积极探索建立我州非警务类报警求助分流处置工作机制,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非警务类报警求助联动处置流程,实现非警务类报警求助分流处置工作的高效顺畅。
(二)加强社会应急联动队伍建设。各县市要按照“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社会应急联动队伍建设。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加强“一专多能”和“一队多能”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应急联动单位要建立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要组建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接警员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考核。发展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志愿者队伍,鼓励民间企业发展救援服务专业队伍,积极参与社会应急联动应急救援工作。
(三)完善社会应急联动预案体系。各县市、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和总体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社会应急联动预案。制定相应的社会应急联动工作方案,或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补充完善社会应急联动内容,并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备案。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要适时组织各联动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促进各应急联动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和责任落实。
(四)强化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建设。各县市要完善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加强综合性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建设,统筹规划应急装备、器材、生活用品等物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各应急联动单位要加强专业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建立物资储备数据库报本级应急办和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备案。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在应急物资生产和市场储备中的作用,推动建立政企联储、紧急调用等机制,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实现资源共享共用。
五、强化社会应急联动工作运行保障
(一)加强对社会应急联动工作的督导。州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市相应部门社会应急联动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对社会应急联动工作进行考核,定期组织对应急联动单位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要定期对接警、研判调度、指挥处置及信息报送等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二)加强社会应急联动工作基础保障。各地要将社会应急联动工作的必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社会应急联动接警人员工资、指挥平台建设维护、应急装备、物资配备和应急车辆等经费,确保社会应急联动工作正常开展。
(三)充分发挥乡镇和街道的作用。针对基层社会矛盾纠纷量大、面广,以及公共安全领域隐患不断增多、关联性不断增强的情况,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社会应急联动中的职责任务,加强基层组织的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其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夯实应急联动的工作基础。
(四)加强社会应急联动的宣传工作。各级政府应急办要建立社会应急联动宣传长效机制,牵头各联动部门积极与新闻媒体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强舆论氛围和扩大宣传覆盖面,提升社会各界对应急联动工作的认知度,逐步树立社会应急联动中心品牌,营造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社会应急联动工作作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全州年度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各县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社会应急联动具体实施办法,报上级政府应急办和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备案。各级应急联动单位要结合本部门职责任务,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工作规范。对不履行应急联动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坚决杜绝有令不行、应而不急、联而不动等问题发生。
附件:1.楚雄州社会应急联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楚雄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非警务类报警求助联动处置流程
2017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楚雄州社会应急联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楚雄市为州府所在地,涉及部门皆与州级部门定为一级、二级、三级联动单位,履行社会应急联动的职能职责。
一级联动单位(22个)
一级联动单位实行双轨制,既独立接受群众报警求助,又服从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调度指令,并实行“四定”(即定值班场所、定专门队伍、定交通工具、定职责任务)工作制度,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
一、楚雄市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楚雄市行政区域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急联动事项处置工作。
二、州、市公安部门
(一)负责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功能完善及快速反应和联动机制建设;
(二)负责制定楚雄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非警务类报警求助联动处置流程;
(三)受理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及各类急、难、险的求助报警;
(四)负责报警求助案(事)件的先期处置、急救抢险、现场维护和治途交通秩序等工作;
(五)负责对各成员单位执行社会服务和应急联动处置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通报;
(六)处理州应急办部署的其他事项。
三、州、市公安消防部门
(一)依照国家规定承担火灾扑救、灾害事故处置和其他以抢救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抢险救援工作;
(三)处理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的其他群众求助事项。
四、州、市民政部门
(一)会同自然灾害发生地政府做好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和其他善后工作;
(二)组织协调全州防灾、抗灾、救灾工作,负责重大灾害事故生活类救灾物资的调拨工作;
(三)负责接收110处警人员救助护送的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弃婴、走失儿童的安置救助工作;
(四)负责对生活无着落流浪人员的生活救助,协助卫生部门做好无经济支付能力的危重病人住院急救治疗期间的医疗救助;
(五)负责对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无主尸体的处理;
(六)处理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的其他事项。
五、州、市国土资源部门
(一)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和抢险救灾指导工作;
(二)负责处置因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及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三)处理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的其他事项。
六、州、市人社部门
(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等;
(二)负责处置因劳资、企业改制改组、关闭、破产等引起的各类纠纷及群体性事件;
(三)处理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的其他事项。
七、州、市环保部门
(一)负责提出突发公共事件或事故中产生的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负责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建议,协调处理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协调上级部门对辐射环境事故开展应急监测;
(四)负责对水、空气及其他环境污染事故开展应急监测,并参与事故应急处理;
(五)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的投诉处置;
(六)负责配合处置因环境污染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七)处理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的其他事项。
八、州、市住建部门
(一)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震后应急抢险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处置有关建筑物在使用或拆除过程中发生的倒塌、断裂、倾斜等危及群众安全的紧急情况及调查处理工作;
(三)负责处理自来水管爆裂、液化气泄漏、窨井盖破损、树木折倒、路灯故障、排水不畅等工作;
(四)负责参与处置建筑施工对周围地块噪声影响而引发的纠纷;
(五)配合处置因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城市建设、管理(包括供水、供气)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公共突发性事件;
(六)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两类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指导协调工作;
(七)负责受理城市内涝、道路基础设施缺陷引发的纠纷和投诉;
(八)负责处理城市节水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的投诉事项;
(九)处理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的其他事项。
九、州、市交通运输部门
(一)参与公路、水上重大事故的搜寻救助,以及突发公共事件所需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工作,做好有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
(二)负责道路、桥梁及交通设施损毁的抢修;
(三)负责协调交通检查站、收费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拦截、协查等工作;
(四)负责配合处置公路、水运交通和公共汽车、汽车租赁、出租车经营管理等引发的各种纠纷及群体性事件;
(五)负责物流寄递引发的纠纷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
(六)处理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的其他事项。
十、州、市林业部门
(一)负责处置乱砍滥伐和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举报和投诉;
(二)负责处置森林火灾、大面积林木病虫害等情况,配合处置因林地权属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三)处理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的其他事项。
十一、州、市水务部门
(一)负责处置水库、堤塘水闸等水利工程出现的险情和组织防汛抗旱、抢险减灾工作;
(二)负责全州城市供水系统故障的排除和检修工作;
(三)负责水事纠纷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配合处置因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引发的纠纷及群体性事件;
(五)处理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的其他事项。
十二、州、市卫计部门
(一)负责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确保处置所需救治人员、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及救护车辆的调派;
(二)开辟急救“绿色通道”,楚雄州人民医院、楚雄州第二人民医院、楚雄州中医院等各级医疗机构要随时接受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指令,完成救助工作;
(三)接收救助公安机关护送的醉酒人员,积极做好急性酒精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四)负责配合处置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医疗、公共卫生等问题引起的医患纠纷、群体性事件及医疗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五)负责精神病人的现场接收救助工作;
(六)处理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的其他事项。
十三、州、市旅游部门
(一)负责处置旅游投诉、旅游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及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二)配合参与处置因旅游资源(非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等建设工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三)处理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的其他事项。
十四、州、市工商部门
(一)负责处置侵害消费者因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引发的纠纷和投诉;
(二)负责参与市场中发生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负责处置黑网吧、黑作坊、黑工厂、欺骗性营销以及无证经营的举报事件;
(四)负责处置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违法直销、传销以及合同欺诈等经济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五)负责处置因违反工商法规导致市场经营秩序混乱以及广告宣传、市场导向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六)处理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的其他事项。
十五、州、市安监部门
(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二)负责加强各类危险和化学物品的管理;
(三)负责参与处置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各类纠纷及群体性事件;
(四)处理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的其他事项。
十六、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一)负责受理涉及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的投诉举报处置工作;
(二)参与处置因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引发的纠纷及群体性事件;
(三)承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四)依法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调配合有关单位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五)处理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的其他事项。
十七、楚雄市、开发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
(一)负责处置城市占道经营、无照经营、人行道车辆乱停放、违章建筑、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河湖管理等投诉事项;
(二)负责处置环卫、城市绿化、路灯管理等方面的报警投诉、求助;
(三)负责处置运输车辆等路面泼洒物清洁投诉;
(四)负责处置非法小广告举报、广告牌坠落等报警事项;
(五)负责公园公共设施损坏的报警处置;
(六)处理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的其他事项。
十八、州、市发改(物价)部门
参与处置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有关部门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政策出台引发的突发事件。负责组织全社会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参与应对有关重大突发事件。参与涉煤、电、油、气等能源资源重大事件的处置和应急保障。负责处置价格和收费违法案件、价格垄断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十九、州、市地震部门
(一)会同上级地震管理部门组织地震现场灾情调查,收集地震破坏及伤亡情况,及时完成震灾损失评估报告等;
(二)做好震期现场震情监测,及时通报余震信息,组织专家进行趋势分析,及时提供震情判断意见和余震防范建议;
(三)负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培训、地震应急救援专业设备建设,为各类地震应急演练提供技术支持;
(四)处理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的其他事项。
二十、中石化、中石油油气管道楚雄公司
(一)负责处置行政区域内管道沿线周边违法建筑、种植、违章作业、打孔盗油的报警、投诉事项;
(二)负责处置管道泄漏、断裂等公共安全事故;
(三)处理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州、市电力部门
(一)负责处置因电网、发电厂、输变电设施(包括断线、倒杆)等设备故障引发的突发事件;
(二)负责电力设施故障的排除和检修工作;
(三)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用电保障工作;
(四)处理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州、市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网络公司
(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二)负责处置线杆、通信电缆、电话等通信设施故障的报警求助;
(三)处理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的其他事项。
二级联动单位(13个)
二级联动单位实行“三定”(即定专业人员、定联系方法、定职责任务)工作制度,确保能及时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急救助和服务任务。
二十三、州、市信访部门
(一)组织协调处理涉及各个部门或跨县市的信访事项;
(二)协调处理群众集体到党委、政府上访和重大、异常、突发性的集体上访以及其他重要信访事件;
(三)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预防和妥善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四)处理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州、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
(一)负责全州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及协助文化市场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二)负责因文物古迹保护引起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三)负责接受娱乐场所、网吧管理等方面的举报投诉,及时查处娱乐场所、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和超时营业等行为;
(四)负责对无证经营电子游戏室、非法营业性演出、经营非法出版物、印刷企业违法经营等行为引发的投诉以及涉及文物安全等方面应急事件的处置。
(五)协助环保等部门制止或查处娱乐场所的噪声污染;
(六)协助处置大型文化活动中发生的各类事故;
(七)处理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州、市质监部门
(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指导协调工作;
(二)负责调查处理州内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质量违法行为,受理处置计量纠纷、投诉;
(三)处理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州、市农业部门
(一)负责参与处置因土地承包、农产品安全、动植物疫情、涉农负担、农村财务及农牧业开发中的土地性质、权属纠纷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处理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的其他事项。
二十七、州、市外事部门
(一)负责参与涉外事(案)件的处置,参与查处因公出国(境)工作中的违纪违规案件;
(二)处理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的其他事项。
二十八、州、市教育部门
(一)负责处置楚雄师院、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楚雄职业技术学院和各州直属中小学校因不安定因素引发的罢课、示威游行等群体性事件;
(二)负责参与处置教育系统人员越级和群体性上访等情况;
(三)负责发生在学校内的安全事故和师生食物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四)负责涉及教育问题举报投诉和有关社会求助的受理处置工作;
(五)处理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的其他事项。
二十九、州、市工信部门
(一)负责信息化应急协调、无线电应急处置工作;
(二)参与煤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三)配合州委网信办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四)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
(五)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通信保障和协调电力、煤炭保障;
(六)处理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的其他事项。
三十、州、市气象部门
负责为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救援和处置决策提供气象服务,做好气象预报和监测工作,为防灾减灾提供信息服务。
三十一、州、市烟草专卖部门
(一)受理处置涉及烟草专卖管理、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的投诉;
(二)处理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的其他事项。
三十二、中石化、中石油楚雄分公司
(一)负责处置涉及油品问题的投诉举报;
(二)负责参与加油站、油库的安全保卫及应急处置工作;(三)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油料保障;
(四)处理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的其他事项。
三十三、天然气公司
(一)负责处置供气、输气、管道设施故障和险情等报警求助;
(二)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供气需求求助事项;
(三)配合执法部门查处和打击盗窃燃气和燃气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处理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的其他事项。
三十四、省公路投资公司楚雄管理处
(一)配合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参与行政区域高速公路安全事件救援工作;
(三)指挥行政区域高速公路收费站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车辆查缉等工作;
(四)处理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的其他事项。
三十五、楚雄公路管理局
(一)负责参与道路突发应急事件处置、安全事故救援、公路保通及配合做好公安查缉等工作;
(二)处理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的其他事项。
三级联动单位(11个)
三级联动单位主要承担应急联动工作的服务和保障工作,但要确保有一定的力量供调派使用。
三十六、州、市宣传部门
负责宣传应急联动的有关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唤起社会各界对应急联动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做好各级媒体(包括境外媒体)的舆论引导和采访管理工作。
三十七、州、市团委
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组织专业知识培训,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三十八、州、市财政部门
负责协调保障社会应急联动工作必需的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十九、州、市粮食部门
监督、管理、检查在保的国家、省储备粮食库存的安全,组织并监管全市储备粮食的储存、轮换;保障部队与灾区的粮食供应,确保楚雄粮源。
四十、州、市民宗部门
负责涉及民族和宗教等有关问题社会求助的处置,配合公安机关协调处置涉及民族和宗教事宜的案(事)件,参与因民族、宗教及违反国家宗教法律法规等方面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四十一、州、市商务部门
受理商务举报投诉,参与因对内外贸易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
四十二、州、市司法行政部门
负责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法律宣传,开展法律援助;负责处置劳教场所在押人员集体越狱、暴狱等重大紧急情况。
四十三、州、市人民法院
核实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举报。
四十四、州、市人民检察院
负责应急处置失职渎职的处置。
四十五、州、市科技部门
协调解决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中的检测技术和应用科技问题。
四十六、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
负责参与处置、协调因银行、证券、保险活动引发的兑付
风险等方面的突发事件。
附件2
楚雄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非警务类
报警求助联动处置流程
一、接收警情
110报警服务台接到非警务类报警求助后,由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值班人员根据非警务类报警求助的类别,向联动单位下达处置指令,联动单位值班人员接到处置指令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并将到达现场时间和现场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
二、先期处置
(一)属于联动单位职责范围的警情
1.判明属于联动单位职责范围的警情,直接指令责任联动单位处置;牵涉多个联动单位的警情,指令多个联动单位前往联合处置;
2.属联动单位管辖,但州、县市两级联动单位没有直接处置职能的,由县市级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乡、镇(街道)政府有关部门前往处置;
3.属联动单位管辖,但情况紧急不及时出警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基层单位应当及时出警、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待有关联动单位到达后移交联动单位处置。
(二)公安机关和联动单位共同职责范围的警情
1.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在派警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迅速指令有关应急联动单位前往处置;
2.对规模较大、行为方式激烈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应当迅速派警到现场维持秩序、控制事态,同时快速指令有关联动单位前往处置;
3.因非警务类报警求助事项引发的打架斗殴、损坏公私财物等事件,指令公安机关和有关职能单位联动处置。
(三)责任单位难以判明的警情
1.对暂时无法判明责任单位的警情,应指令公安基层单位赴现场调查,初步确定责任单位后,由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有关联动单位处置;
2.对无法确定责任单位的警情,公安机关基层单位应从维护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角度出发,及时出警、先期处置,并积极协商联动单位处置。对警情责任确有争议的,公安机关将先期处置情况和工作建议提交州应急委协调解决。
三、指挥调度
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接到非警务类报警求助事项,以对讲机通知、电话通知、网络派单等途径,采取“点对点”指挥调度模式直接指令县市级有关职能单位(部门)前往处置,同时将警情分发到县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
受令单位到达现场后,必须第一时间向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反馈情况,州应急指挥中心根据警情变化及反馈情况,视情况指令州级有关职能部门到现场指导参与处置,处置结束后应第一时间反馈处置结果。
四、请示报告
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根据现场反馈情况,认真研判事态性质、处置难易程度等情况,视情况向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执行副主任、常务副主任或主任报告,并按照领导的指示,启动专项处置预案,及时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五、跟踪反馈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后,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要密切跟踪事件的处置过程,及时掌握现场情况,适时向领导报告。处置完毕后,要及时将情况书面报州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值班领导,经领导审核同意后,将信息迅速上报党委、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