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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401G-/2022-0905014 公开目录: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楚雄州司法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05日 文  号:云楚政行复决字〔2022〕第9号
标 题: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成文日期: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钱XX,男,汉族,1963年12月18日生,住址:云南省楚雄市云开小区,系死亡职工钱亮之父。

被申请人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云南省楚雄市阳光大道28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黄云雁,职务:局长。

第三楚雄滇中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楚雄市团结路38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朱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楚雄滇中实业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5月23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532399202200036)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22年6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532399202200036《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成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认定。

申请人称:

钱亮于2022年3月6日(周日)08:20在位于武定县狮山镇永宁村委会白邑村段春梅家四楼的出租房内因急性心肌梗死合并肺血栓栓塞至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是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其死亡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同时也符合该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被申请人因对事实认定不清导致作出错误认定决定,请求依法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成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认定。事实与理由:一、对于钱亮死亡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钱亮的单位在向被申请人申报工伤认定申请中已作出了明确说明,钱亮所在的楚雄滇中实业有限公司因工作性质决定,不是可以按法定工作时间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即除了请假外,一年365天的每天24小时都必须在运维站辖区内,并时刻处于值班或待命状态。被申请人没有考虑钱亮所在单位的特殊性,片面的以法定工作日和节假日来认定钱亮的死亡不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与事实不符。二、钱亮虽死于武定县狮山镇永宁村委会白邑村段春梅家四楼的出租房内,但该出租房是钱亮的单位为方便职工工作而出资租赁,供工作人员日常办公和食宿使用,属于工作岗位,可被申请人不考虑钱亮单位的工作性质,不听取钱亮单位申报工伤时所作的说明,作出钱亮的死亡地点不属于工作岗位的认定同样没有事实依据。

为证实其主张,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18份68页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532399202200036)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理由如下:一、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2022年3月28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当场受理,并当场向第三人发放了《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要求第三人补充提供钱亮的尸检报告。经过调查核实,2022年5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532399202200036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第三人及申请人。二、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经查,钱亮系第三人楚雄滇中实业有限公司职工,自2021年9月起在楚雄滇中实业有限公司武定县运维站工作,与运维站其他同事一起负责武定县辖区内电力线路的运行维护工作。武定县运维站的日常办公和住宿地点位于云南省武定县狮山镇永宁村委会白邑村段春梅家四楼的出租房内,每天正常上班时间是上午08:00-12:00,下午2点-18:00,实行周末双休。2022年3月4日,钱亮与许强、刘嘉、袁浩、倪红兵几名同事一起按照公司安排,到楚雄总公司参加培训,2022年3月5日(周六)在楚雄总公司培训完毕考试结束后,钱亮等五人从楚雄返回武定,回到武定大约16:00左右。回到运维站后,钱亮有事单独外出,其他四名同事到外面吃饭,当晚22:00左右,钱亮的同事许强听到钱亮回到宿舍。2022年3月6日(周日)08:20左右,同事发现钱亮趴在床上叫不答应,经初步检查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武定县120急救中心的医护人员于08:45到达现场,经检查后宣布钱亮死亡,钱亮的同事在08:52又拨打了110电话报警,武定县公安局狮山派出所的民警随后赶到现场进行了勘察。根据昆明市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钱亮的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合并肺血栓栓塞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钱亮于2022年3月5日(周六)在楚雄考试结束返回武定后,当天没有其他工作安排,处于下班休息状态。2022年3月5日(周六)夜间22:00左右至3月6日(周日)上午08:45期间,钱亮在自己的宿舍休息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突发疾病时未处于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同时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

为证实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19组113页证据材料。

第三人答复称:

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53239920220003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对钱亮死亡事件重新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认定。事实与理由:一、第三人职工钱亮于2022年3月6日(周日)08:20在公司武定运维站办公区住宿房屋内死亡。经昆明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钱亮死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合并肺血栓栓塞至呼吸循环衰竭,被申请人以钱亮突发疾病死亡时未处于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款(一)项规定情形,同时也不符合该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工伤或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第三人对该不予认定决定不服。二、第三人成立于1996年5月31日,主要从事输变电建设、供配电系统维护,电力线路安装、维修及调试,输电线路运行维护,电力营销等方面工作。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质,生产部门不能像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一样实行定时工作制,线路运维保供电是重中之重,工作重点更是时刻准备出发进行各类抢修抢险等,全站人员必须处于24小时值班状态,只要任一险情出现,抢修人员必须在30分钟之内前往处置,钱亮死亡前一天,因为公司安排了考试才回楚雄,但因春季风干物燥,山火风险大,所以单位不允许休假,在考完后,班组人员立即返回工作地点。这与《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每天正常上班时间是上午08:00-12:00,下午2:00-6:00,实行周末双休,不在工作时间”不符合。三、2020年至2022年期间,由于九县一市运维业务量增加,第三人与业主方签订的《楚雄供电局2022年35kV-110kV输电线路委托运行维护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必须在输电线路所属地设立运维工作站,配置足额的运维人员”,武定县租用的武定狮山镇永宁村委会白邑村段春梅家,是第三人为武定线路运维工作正常开展租用的办公用及员工休息场所,也是第三人线路运维工作地点之一。死者钱亮为第三人武定运维站驻站工作人员,自武定运维站建立之日就一直在站内工作。多次参与处置各类突发险情,其中很多次都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例如2022年2月22日,楚雄地区突降大雪,武定地区输电线路因雪灾受损,居民用电一度中断,钱亮班组投入线路抗冰抢险工作日夜奋战,直至受损线路修复并恢复居民用电。类似此类险情一旦出现,完全不能以是不是法定工作时间来对待。在钱亮死亡前一天,即2022年3月5日,第三人开展安规考试,钱亮及其同事回单位参加完考试后,本可以逗留楚雄家中探望父母,但因次日单位有线路运维工作需要开展,他们在按单位规定办理了相关出差手续后,马上返回了武定运维站内为第二天工作做准备,这与《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不在工作岗位”之说不符合。四、第三人对钱亮死亡事件情况再次作出说明,钱亮是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值班在岗的情况下死亡的。第三人保证提交证据材料的客观真实性,若有任何徇私作假及与其家属恶意串通行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为证明其主张,第三人向本机关提交了16份224页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

武定运维站属第三人楚雄滇中实业有限公司内设机构,第三人租用武定县狮山镇白邑村委会白邑村5号段春梅家四层房屋1幢作为武定运维站办公地点和员工宿舍。死亡职工钱亮生前系第三人武定运维站运维工作人员,钱亮在武定县工作期间居住于运维站内,该站无职工食堂,就餐由运维人员自行解决。运维人员每天除完成运维班长安排的日作业计划任务外,还执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工作期间不得离开工作驻地,值班期间离开运维站办公点后接到工作任务的,要在30分钟内返岗履职,运维班人员出勤管理、请休假均由运维站班长负责。袁浩为武定运维站班长,平时通过微信工作群向公司上报当日作业安排和下派当日作业任务。2022年3月4日,袁浩在“运维事业部作业计划管理群”上报“武定运维班明日无作业计划,班组人员全部安规考试”。因2022年3月6日(周日)有工作安排, 2022年3月5日(周六)下午2:00左右,钱亮完成第三人安排的培训考试后,与袁浩等4名同事乘坐单位车辆由楚雄返回武定,约下午16:30到达武定运维站,后钱亮单独外出吃饭,至当晚22:30左右返回武定运维站。2022年3月6日(周日)根据作业安排,钱亮应与同事共同完成线路塔下可燃物清理工作,当日上午08:20左右,宿舍同楼层同事许强发现钱亮趴在宿舍床上呼之不应,许强立即向班长袁浩报告,袁浩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武定县120急救中心医护人员于上午08:45到达现场,经检查后宣布钱亮死亡,武定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接警后对钱亮死亡现场及尸表进行勘验检查,并出具了钱亮死亡证明。2022年4月14日,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根据申请人委托出具《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22〕BL鉴字第16号),鉴定意见为:钱亮死亡符合在冠心病、肥厚型心肌病基础上,急性心肌梗死合并肺血栓栓塞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22年3月28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当场受理,2022年5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532399202200036),于当日送达第三人及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于2022年6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成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机关亦到现场进行了走访调查。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系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依法认定工伤的法定职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及患职业病认定工伤的情形,本案事实不符合该条规定适用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对突发疾病时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在全面查清事实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后予以认定。本案中,完成单位安排考试、从楚雄返回武定运维站、在武定运维站应急值班是钱亮3月5日(周六)的工作内容,钱亮自3月5日16:30左右到达武定运维站开始就履行运维人员24小时应急值班工作职责,钱亮虽在值班期间外出吃晚饭,但其外出是为了解决必要的生活需要,并且外出时仍受单位“工作期间不得离开工作驻地,值班期间离开运维站办公点后接到工作任务的要在30分钟内返岗履职”的制度约束,钱亮于当晚22:30左右返回运维站,仍继续履行运维人员值班工作职责。钱亮在应急值班期间突发疾病,虽然突发疾病地点是员工宿舍,但该宿舍是第三人提供给值班人员在值班时的休息地点,是运维值班人员工作岗位的延伸。被申请人没有查明钱亮的全部工作职责,以2022年3月5日(周六)在楚雄考试结束返回武定后处于下班休息状态认定钱亮突发疾病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5月23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532399202200036)。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