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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4956-/2023-1007009 公开目录:政策问答 发布机构:楚雄州水务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07日 文  号:
标 题:
取水审批的依据是什么?
成文日期:

取水审批的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4.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八条、第九条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第八条及第九条的修改。第八条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外,下列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地表水设计流量4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4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取水及其他取水;(二)地下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三)跨州(市)行政区域的取水;(四)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下放至省投资主管部门以及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取水外,下列取水由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地表水设计流量2立方米每秒以上不足4立方米每秒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不足4万立方米的工业取水及其他取水;(二)地下水日取水量300立方米以上不足3000立方米的取水;(三)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四)由省投资主管部门下放至州(市)投资主管部门以及由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范围的取水外,其他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9号)附件1第35项取水许可。

5.《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42项取水许可,部分下放,将坝高低于70米,不涉及跨国界河流、跨州(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中型水库项目,以及引水流量小于每秒10立方米,不涉及跨州(市)的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取水审批权限下放至州级水利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