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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4956-/2023-1113001 公开目录:政策问答 发布机构:楚雄州水务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7日 文  号:
标 题:
在河道安全范围内违法采砂石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成文日期:

在河道安全范围内违法采砂石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一、典型案例

2022年12月7日,禄丰市水务局收到妥安乡人民政府(妥政呈〔2022〕87号)《关于龙川江妥安乡安乐隧道出口下面河道存在非法采砂和洗砂行为的调查处理报告》,2022年12月20日禄丰市水务局和妥安乡水务中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王云在龙川江妥安段安乐隧道口河道190米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石行为进行现场勘验、核实,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笔录,走访证人调查询问笔录。经查证,王云于2022 年 10 月 20 日至11月10日期间在龙川江河道管理范围妥安段安乐隧道口河道非法采石行为情况属实。调查核实后,于2022年12月29日审批立案。

王云于2022年10月20日至11月10日在龙川江妥安段安乐隧道口河道管理范围长度190米非法采石,上游河道采石长度80米、宽度27.5米、采石深度0.45米(0.3米-0.6米),核算采石量990立方,下游采石长度90米、 宽度30米、平均深度0.5米,核算采石量1350立方,上下游核算合计采石量2340立方。妥安乡2022年11月调查安乐隧洞进口龙川江边王云堆料场情况: 截至2022年11月12日核实位置东经101°70′77”,北纬25°29′56”的龙川江边砂石料堆积砂石原材料2908立方。鉴于王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并且当事人王云在2017年、2022年已受到(禄水罚字〔2017〕9号)和(禄水罚字〔2022〕1号)两次水行政处罚,仍屡教不改,知法犯法,应从重从快处罚。2023年2月20日,禄丰市水务局向王云发出《禄丰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禄水罚字[2023]1号,对当事人王云处罚金人民币490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王云缴纳了罚款。目前案件已移交禄丰市公安局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