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处罚金额 |
公示日期 |
楚税三稽 罚 〔2021〕 1 号 |
永仁绿山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
罚款 |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未列明的发票违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
永仁绿山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91532327329186699Y |
起红春 |
处偷税金额92,537.15元50%的罚款46,268.59 元(92,537.15×50%)。 |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
2021-09-29 |
46268.59 |
2021-10-13 |
楚税一稽罚〔2021〕5号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公司-偷税案 |
罚款 |
2017年3月~2017年5月期间,取得已证实虚开4份《云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公司 |
915323007098881581 |
杨定碧 |
处9,084.92元罚款。 |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2021-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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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楚税一稽罚〔2021〕4号 |
王正全-税收违法 |
罚款 |
2014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应缴未缴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剔除已过追征期的税款后,合计应补缴税款417,901.93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以及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述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27号)规定,处401,924.85元罚款。 |
王正全 |
532301********0939 |
王正全 |
处401,924.85元罚款。 |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2021-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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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楚税一稽罚〔2021〕3号 |
马华-税收违法 |
罚款 |
2014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应缴未缴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剔除已过追征期的税款后,应补缴税款419,195.78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以及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述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27号)规定,处402,905.79元罚款。 |
马华 |
532301********0914 |
马华 |
处402,905.79元罚款。 |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2021-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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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楚税一稽罚〔2021〕2号 |
楚雄龙润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
罚款 |
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该公司在“管理费用”、“制造费用”、“原材料”等科目中以其他凭证88份代替发票使用列支费用合计184,993.14元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之规定,决定对楚雄龙润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他凭证88份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处3,500.00元罚款。 |
楚雄龙润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91532300592021568K |
覃颂凯 |
处3,500.00元罚款。 |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2021-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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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楚税一稽罚〔2021〕1号 |
云南银润商贸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
罚款 |
云南银润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12月取得已证实虚开的,由“广州超亚飞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开具金额242,718.45元、税额7,281.55元、价税合计250,000.00元)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二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对云南银润商贸有限公司非法取得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出10,000.00元的罚款处罚。 |
云南银润商贸有限公司 |
915323003437451947 |
邹云琼 |
罚款10,000.00元。 |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2021-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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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