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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208966-/2023-1110002 公开目录: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楚雄州交通运输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0日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交通运输局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南华县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成文日期:

楚雄州交通运输局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南华县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对南华县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5日,楚雄州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南华大队执法人员对南华县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企业现场下达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检查表》,并进行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南华县XX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南华县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安全教育培训至关重要,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必然要求。“安全培训不到位是安全隐患的源头”,如果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从业人员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容易出现麻痹大意思想,极易造成违章作业,从而更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许多道路运输企业,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地认为安全生产培训就是走过场,应付政府部门的检查。南华大队对南华县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不按规定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进行处罚,让道路运输企业充分认识到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