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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772884674-/2020-0106005 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10日 文  号:楚政服发〔2019〕7号
标 题:
楚雄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局工作规则(修订)的通知
成文日期:

楚雄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局工作规则(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政务服务局,局属各科室、中心:

《楚雄州政务服务局工作规则》(修订)已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楚雄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2019年7月9日

楚雄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工作规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参照《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为进一步规范楚雄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各项工作,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并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党委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在州委、州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全面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工作部署,坚持改革创新,全面提升服务型政府建设水平。

第三条 州政务服务局工作的准则是: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为民,坚持政务公开透明,做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服务优质,不断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四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局领导)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克难攻坚、敢于开拓、勇于担当,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 州政务服务局实行党组全面领导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局工作。副局长、交易中心主任协助局长开展工作。

第六条 副局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对局长负责,并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任务,并可代表州政务服务局进行对外公务活动。调研员协助局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某方面工作。

第七条 局领导在工作中要相互沟通,团结协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处理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局长请示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工作的,要同相关局领导商量决定。

第八条 局长出差或请休假期间,州政务服务局的工作由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

实行局领导AB角工作协调制度。按照工作分工,分管的局领导为A角,同时明确一名局领导为其B角;A角出差、休假或其他原因离岗不能处理其分管工作时,由B角代行处理,并切实负起责任,待A角返岗后主动说明代行职责情况;AB角一般不同时外出。

第九条 局机关各科室、中心(以下统称各科室)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科长(主任下同)主持本科室全面工作,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和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第十条 州政务服务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法规;制定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场内服务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改革与发展问题;负责全州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协调和指导;负责组织州级和指导县市各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开展服务工作;负责统筹推进全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统筹全州电子政务的规划和监督管理;负责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认真落实国务院、省州人民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坚持不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大“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创新政府服务方式,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二条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局长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十三条 州政务服务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州政府的规章、决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州政府制定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或者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实施。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期评估,发现问题应及时完善。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健全依法民主科学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加强重要决策实施的评估跟踪,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

第十五条 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专家或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 提请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落实民主集中制,实行书记、局长末位表态。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主要领导、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干部推荐考核管理、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民主征求意见、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后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各科室、中心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各项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科室参与的工作,牵头科室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科室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局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各科室要定期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并主动向相关科室通报情况。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条 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其他政务信息均应当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主动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全面推进全局政务公开工作,研究、协调和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政务公开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开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二)权利原则:政务信息公开是一种公众应得的权利;(三)利益均衡原则:公众在获取政务信息公开权利的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凡涉及机构职能职责、局领导职责分工、重要会议信息、通知公告公示、工作动态等信息,重要工作进展情况,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均应根据需知晓范围,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进行公开。

第二十四条 凡属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楚雄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楚雄州政务服务局政务公开栏;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二十五条 对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要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审核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章 健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六条 自觉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强化社会监督。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建立健全群众监督的工作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设立作风建设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局领导要亲自批阅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二十九条 建立督办督查工作制度,对各科室具体工作督查督办,并承办或协办上级要求督办的检查事项。检查、处理和通报各科室的工作纪律、工作作风;督查各科室年度工作落实和完成情况;督查督办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签转的事项;完成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及其他督查督办事项。

(一)加强经常性督查。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开展督查。

(二)建立通报制度。对各科室工作落实情况跟踪问效,定期与不定期通报督查情况。把抓落实作为干部职工工作实绩的评判标准,把督查结果作为干部职工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列入作风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行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不断提高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 州政务服务局实行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及其他会议制度。其中,局党组会议按照《局党组工作规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主持,副局长、中心主任、各科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参加。局务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若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

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州委、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州人民政府、上级部门的重要指示、决定;讨论通过全局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全州性的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工作安排;讨论通过重要规范性文件;讨论确定向州委、州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决定州属各部门、各县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请示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审批审核的重要事项;讨论需要由局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局务会议由局办公室记录,并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传达、督办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局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和涉及全局性的其他重要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办公室记录,并负责所决定事项的传达、督办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全局干部职工大会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主持,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的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决定、重要工作,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理论,交流工作经验,表彰先进、通报批评等。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若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上级部门和领导的指示以及工作安排,每年以州政府名义召开1次全州政务服务工作会议。

第三十六条 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严格控制各类会议规模,减少参加人员,缩短会议时间。切实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议程,开短会、讲短话,提高会议实效。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十七条 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凡要求局领导参加的,由局长指定;凡要求科室负责人参加的,由分管局领导指定,会后应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局领导汇报,并向相关科室通报。

第三十八条 局领导、各科室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参加或列席会议,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到会,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各类会议如有不能参加的,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全州性工作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干部职工会组织及会务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其他会议由主办科室负责组织和做好会务工作。

第九章 公文处理

第四十条 州政务服务局机关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省州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文实行“一道门进出”,局办公室负责公文办理工作。收到的重要公文,由局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并呈报有关局领导阅批后转有关科室办理。

第四十二条 在公文办理中,科室之间应加强协调,主办科室要主动与协办科室协商,协办科室要积极配合;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科室应提出可行性意见报分管局领导,由分管局领导进行协调。

第四十三条 以局名义报送州委、州政府的公文,除州委、州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报送州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且意见有分歧的,主办科室的分管局领导应主动协调,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 以局名义制发的公文,应由局长、副局按各自职责分工审签。

(一)涉及以下内容的,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

1.报州委、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州政府等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意见等;

2.贯彻州委、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州政府等上级部门及其领导的重要指示、决定、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3.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4.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5.内设机构变动、职责调整和干部的任免及奖惩;

7.涉及全局性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分管局领导认为内容重要或有不同意见需要局长决策的,应提出意见建议后报局长签发;内容涉及几位局领导分工的,牵头局领导应根据需要转请其他局领导审签,重要事项报局长签发。

(三)各科室应按局领导分工报批公文。

第四十五条 各科室要严格落实中央、省、州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要求,进一步精简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认真做好公文办理工作。公文起草科室负责公文文字质量把关,办公室负责做好文件体例格式排版印制工作。

第十章 廉政建设

第四十六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推进党的政治建设和组织建设,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政治上的全面加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推动政治生态持久风清气正。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交通、休假等方面的待遇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执行出访规定,严格控制出访团组数量和规模,简化出访迎送工作。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认真履行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落实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加强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按照州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重点整治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等行为,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强化纪律作风

第四十九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坚决执行局党组和局领导班子的各项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局党组和局领导班子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执行过程中,重要事项必须及时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树立风险意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二条 加强文化建设,以优秀的文化引导、激励干部职工,用“严谨、坚守、创新、奉献”的职业精神团结、凝聚干部职工,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营造充满活力、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塑造廉洁高效的形象。

第五十三条 建设学习型机关,局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把深度学习作为终身本领,把业务学习作为看家本领,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第五十四条 局领导要带头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问题。注重调研实效,防止调研工作走形式、走过场,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调研接待工作。

第五十五条 除州委、州政府和上级统一组织安排外,未经局党组或局党组书记批准,局领导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各类论坛及外出授课和各类评审等;不参加社会组织、企业举办的各类庆典、大会、论坛等活动;不参加地方举办的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从严控制考核评比创建活动,进一步规范达标命名、评比表彰、通报表扬活动。

第五十六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局长请假按干管权限审批;副局长、调研员请假由局长审批;科室负责人请假按照请假3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批,3天以下的由各分管领导审批;一般干部职工请假按照1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2—3天由分管局领导审批,4天以上由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批。

第五十七条 加强值班工作管理,严格落实值班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保障工作机制。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局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工作制度、规定、办法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