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州人民政府报送报告及处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州人民政府报送报告及处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不断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进一步规范向州人民政府报送报告及处理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向省人民政府报送报告及处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函〔2018〕72号)等精神和州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向州人民政府报送报告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统称各县市各部门)。本办法所称报告一般是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所列的“报告”文种,适用于各县市各部门向州人民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询问。
第三条 各县市各部门向州人民政府报送报告,主要包括按照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工作规定和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领导批示指示和要求,以及工作职责向州人民政府报告的事项,一般分为年度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备案报告、审计报告、特殊类型报告等。
年度工作报告。各县市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和州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在年初向州人民政府报送上一年度总体工作情况的报告。
专项工作报告。各县市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有关工作规定或领导要求,以及自身工作职责,向州人民政府报送有关工作情况的报告。
备案报告。各县市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就有关工作情况向州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报告。
审计报告。审计部门对重大项目、重点工作、重要事项等进行审计后形成并主送州人民政府的报告。
特殊类型报告。州政府办公室专门发文作出规定的报告,包括突发事件报告和政务舆情信息报告、领导同志批示指示交办事项办理情况报告等。
第四条 各县市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向州人民政府报送报告。除州人民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各县市各部门名义向州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报告,也不得以各县市各部门负责人名义向州人民政府报送报告。属于落实州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除需要直接报送领导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重大突发事件情况报告外,应报送州人民政府,并在文中注明有关情况同时附上领导批示。应当向州人民政府报告的事项,不得报送领导个人,也不得报送州政府办公室。
第五条 各县市各部门向州人民政府报送报告,应当按照公文报送有关规定,符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 /T9704—2012)要求,做到体例格式规范,正确标注发文字号、签发人、版记,正确编排成文日期,加盖印章,印制准确规范的二维条码,标注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按照规定份数(一般为6份)、报送时限等要求规范报送。
第六条 州政府办公室收到各县市各部门报送的报告,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州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如夹带请示事项、无签发人、越级报文等),报经州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作退文处理或商报文单位修改重报。
第七条 报告应做到件件有处理。州政府办公室对报告进行收文审核,符合收文规定的,一般登记为阅件,特殊情况登记为办件。登记为阅件的报告由州政府办公室报送州长、分管副州长、州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分管州政府办公室领导阅示,分送州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阅处。登记为办件的报告由州政府办公室报送州长、分管副州长、州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分管州政府办公室领导阅示,分送州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办理。州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对登记为办件的报告应按照办件要求进行办理,对登记为阅件的应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八条 下列报告作为办件登记办理:
(一)各县市各部门报送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等情况的报告;
(二)各县市各部门报送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等情况的报告;
(三)各县市各部门报送的报告中有提出重要工作建议等情况的;
(四)审计报告、备案报告等;
(五)州委、州政府领导有明确具体要求的报告,按照州委、州政府领导指示办理;
(六)其他应当进行办理的报告。
第九条 对各县市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待情况汇总完成后,负责具体工作的州直部门应形成综合情况报告报送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的备案报告,州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对备案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条 突发事件报告和政务舆情信息报告,按照《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突发事件和政务舆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楚政办函〔2017〕33号)要求执行。州人民政府领导重要批示事项和交办事项督查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政务督查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执行。其他特殊类型报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对报告处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