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17〕22号),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制约民间投资发展的突出问题,不断优化投资环境,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激发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一)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进一步开放油气、配售电、基础电信运营、国防科技等行业和交通、水利、电网网架、环境保护、市政等基础设施领域,坚持存量让利、增量放开,吸引民间投资参与建设,明确市场准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投资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环保局、州商务局、州能源局等)
(二)完善民间投资进入社会服务领域的配套政策。化解民间投资进入医疗、养老、教育等民生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重点解决民办养老机构在设立许可、土地使用、金融支持、人才培训等方面的难题,民营医院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师多点执业、职称晋升、政府补贴、用地等方面的突出困难,民办学校在办学资格、招生限制、职称评定、财税支持等方面的突出矛盾。鼓励民间投资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投资运营公共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卫计委、州教育局等)
(三)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民间投资通过出资入股、增资扩股、股权收购、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和破产清算。(责任单位:州国资委、州工信委)
二、深化政府职能转变
(四)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进入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项目,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旅发委、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环保局、州商务局、州能源局等)
(五)进一步清理规范各地投资建设项目开工前置审批事项。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为项目开工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得作为项目开工前置审批。(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委编办)
三、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六)推动PPP项目落地。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的政策措施。研究出台有关行业、领域的PPP实施细则。构建科学合理的回报机制,吸引更多民间投资参与合作,提高民间投资在PPP项目中的比重。适时召开PPP项目推介发布会,向社会公开推介PPP项目。(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各行业主管部门)
(七)简化PPP项目审核程序。鼓励各级政府建立PPP项目实施方案联审机制,按照“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要求,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进一步规范 PPP项目操作流程,减少和简化不必要的审批。(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发改委)
(八)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组建PPP项目公司。鼓励民间投资以资金、技术、股权等资源,会同国有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发挥各自优势,参与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能源、城市基础设施、教育、卫生、养老、特色小镇、旅游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运营。在部分公益性和准公益性领域,国有企业股权占比不能达100%,要按照不同项目的收益情况,确定民间投资比例。(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九)鼓励民间投资参与设立PPP基金。鼓励各级政府设立PPP基金,并引导民间投资参与PPP基金设立,实现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的融合发力。(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合理引导民间投资
(十)完善政策发布公开机制。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加大政策公开及宣传力度,使民营企业更好地把握政府鼓励的重点投向、产业政策导向及促进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工商联等)
(十一)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建设。把民间投资项目列入重大项目库统一协调。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请中央资金、省级各类基金及政府补助资金。在招投标、用地计划、投融资等方面,切实做到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国土资源局、州财政局、州金融办等)
五、改善金融服务
(十二)创新政府性资金引导方式。鼓励各级政府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支持民间投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促进政府性资金与民间投资、金融资本合作,积极稳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充分发挥楚雄州建合基金投资基金作用,以股权投资方式解决项目资本金不足问题,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为民间投资提供参与全州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的有效渠道。(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金融办、州交投公司等)
(十三)加大间接融资支持力度。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银监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对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续贷支持,提高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容忍度。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暂时经营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骨干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发挥商业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优势,改进授信管理,优化服务流程,为小微企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各级政府可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金融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提高信用评级质量,按照统一标准对民营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对评级结果一视同仁,引导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根据评级结果等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州金融办、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楚雄银监分局等)
(十四)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和再融资。鼓励企业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专项债券和“债贷组合”债券,不断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积极推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规范发展,鼓励创新型、创业型和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到“新三板”挂牌。(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财政局、州金融办等)
(十五)发展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各级财政要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大力推进楚雄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开展,加快推进各县发展和重组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代偿,按照合理的比例承担代偿风险。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大力发展知识产权、动产、收益权等质押融资,做好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楚雄银监分局等)
六、落实有关财税政策
(十六)落实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营改增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落实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优惠以及阶段性降低“五险一金”费率等政策。(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州人社局等)
七、降低企业成本
(十七)出台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办法。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精神,待省出台《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后,尽快出台《楚雄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认真贯彻落实《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的实施意见》(楚政发〔2016〕33号)中,关于有效降低企业成本的各项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商务局、州工商局等)
(十八)强化项目用地保障。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可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市场预期等按照10年、20年、30年、40年、50年设定,并按照土地估价规定评估相应年限的土地出让价格。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年租金按照出让地价评估后折算到1年期价格确定。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和以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照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照规定应收取的有关费用之和的,应按照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鼓励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积极盘活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
(十九)降低物流成本。加大创新型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等新型运输方式扶持力度,推进物流大数据建设和应用,促进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运输方式有效衔接,进一步降低运输成本。落实从事跨境物流业务的三类以上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支持符合国家跨区域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建设发展项目、跨区域农产品加工配送、农产品交易、仓储物流等农产品流通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财政局、州发改委等)
(二十)优化改扩建项目环评管理。坚持“提前介入,跟踪服务”的原则,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加快环评审批。结合改扩建项目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程序,提高管理效能。(责任单位:州环保局)
(二十一)规范融资服务中介收费。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进一步清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收费行为。严禁通过“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方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采取增信和贴息等措施,加大对符合产业升级方向的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州发改委、楚雄银监分局等)
八、优化政府服务管理
(二十二)履行政府承诺。清理依法依规应由各级政府偿还的拖欠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等。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承诺,遵守与企业、投资人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基于公共利益确需改变承诺和约定的,要依法依规进行修改,不得单方不履行合同、不信守承诺、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对民间投资人造成损失的,要按照“信赖保护原则”依法予以补偿。(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十三)加大培训力度。结合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转型工作,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专业培训力度,建立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有效渠道,减少中介服务环节和费用。(责任单位:州工商联、州工信委、州商务局等)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转变理念,建立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工作推进机制,抓紧细化完善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州直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衔接,密切跟踪政策动向,及时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2018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