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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hszfxxgk-10_/2019-0226001 | 公开目录:州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17日 | 文 号:楚政办通〔2018〕57号 |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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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18年10月13日 |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楚雄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 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的函》(林函湿字〔2017〕6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31号)要求,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扩大湿地面积,强化湿地恢复,提升湿地生态服务功能,构筑生态安全屏障,建设“滇中翡翠”,为保护长江生态、建设美丽中国作贡献。
到2020年,全州湿地面积不低于47万亩,自然湿地不低于34万亩,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2%以上;全州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3%以上,全州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保持稳定,湿地生态功能逐步恢复。
二、实施湿地分级分类保护管理
(一)加快湿地认定。加快推进一般湿地认定,配合做好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工作,州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加快制定一般湿地认定办法,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指导各县市开展一般湿地认定。一般湿地名录由县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省、州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及时公布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明确认定后的湿地边界及管理主体,设立界桩界标,根据资源条件建立保护地进行分类管理,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按照国家、省的部署逐步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到2020年基本完成一般湿地认定。(州林业局牵头,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开展湿地分级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落实好有关管理责任。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7号)精神,明晰州内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并按事权划分明确州和市县各级财政支出责任。(州财政局、州林业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开展湿地分类管理。合理规划湿地分区利用,加大退耕还湿力度,加大库塘湿地的污染防治力度,积极营造水源涵养林、生态防护林,实施长江岸线生态复绿工程。开展长江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岸线整治,保护河流的完整性、连续性和岸线的原生性。认真组织实施《楚雄州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总体规划方案》,禁止擅自在重要湿地、湿地公园开展规模化养殖。(州林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农业局、州水务局、州住建局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加强湿地保护网络体系建设。结合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工作,加快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等保护地及水利风景区,加强湿地有效保护,提高湿地保护率。加快推进湿地公园建设,创新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全州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水平。出台州、县市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启动州、县市级湿地公园建设工作。到2020年,新建湿地保护小区面积17.662万亩以上,其他类型保护地数量不减、保护级别不降。2018年启动县市湿地保护小区建设试点。到2025年,全州湿地公园总数力争达到15个,其中:省级湿地公园达到7个以上,州、县市级湿地公园达到8个以上。(州林业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住建局、州农业局、州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五)健全湿地保护修复管理体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修复负总责,州级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全州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跨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修复由上一级政府负责,并依据流域管辖范围分段落实。加强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州和县市两级湿地保护机构,明确乡镇湿地管理职能和工作任务。健全湿地公园等湿地保护地管理体系,理顺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提高管理能力。建立完善县、乡、村湿地管护联动网络体系。创新湿地保护管理,积极探索社会组织参与湿地保护管理模式。探索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利用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国家湿地保护项目等引导当地部分剩余劳动力转化为湿地管护人员。(州林业局、州委编办、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局等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六)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依据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对全州湿地资源实行面积总量管控,逐级分解湿地面积管控目标,全面有效保护,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特别是自然湿地面积不减少。依法、科学、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公布湿地红线管控名录,接受社会监督。明确湿地四至界限,开展湿地资源确权登记,并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实现湿地资源管理“一张图”。对占用湿地实行清单管理。对经批准征收、占用自然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恢复或重建与所占自然湿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湿地。(州林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发改委、州环保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局、州住建局等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建立湿地保护考核评价制度。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和考核评价体系,做好有关考核工作。将自然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和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各级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考核评价内容。加强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形成责权明确、管理高效的湿地保护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相关文件精神。对湿地资源造成破坏的,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和《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云办发〔2016〕5号)等规定进行追责。(州发改委、州林业局、州审计局、州环保局牵头,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局、州住建局、州统计局等参与,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八)提升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加强自然湿地保护,通过自然恢复,因地制宜辅以污染治理、水系连通、植被恢复、栖息地恢复和外来有害生物防控等措施,全面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到202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3%以上,全州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保持稳定,湿地生态功能逐步恢复,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和稳定。(州水务局、州环保局、州林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农业局、州住建局等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健全湿地利用监管机制
(九)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和湿地保护规划等规划间的衔接,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控制。合理确定湿地有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为湿地休养生息留足生态空间。实行严格的湿地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禁止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因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经批准后,依法办理供地手续,用地单位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各级重要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州发改委、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住建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水务局、州交通运输局等按照职能分工牵头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强化湿地保护执法。严格执行《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管理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保护和利用进行监管,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的责任人进行约谈。充分发挥森林公安在湿地保护执法中的作用,依法打击和查处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坚决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对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林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局、州住建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开展湿地保护修复
(十一)明确湿地修复责任。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责任主体明确的,由其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各级政府承担修复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林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局、州住建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近年来湿地退化和被侵占等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摸底,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湿地保护修复规划。编制全州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和重要河流生态保护方案,采取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自然恢复相结合的方式,对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生态综合整治,提升湿地生态质量和服务功能,2020年前完成湿地恢复与修复5000亩以上。采取近自然人工湿地的方式,探索乡村湿地建设。在有条件的社区、学校和厂矿,积极建设人工湿地,增加湿地面积,改善人居环境。(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林业局、州发改委、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住建局、州农业局、州水务局等部门负责)
(十三)完善湿地生态用水机制。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湿地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充分保证湿地保护的生态用水需求。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编制重要湿地生态水量调控方案,科学核定重要江河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维持湿地自然状态水位需求。加强水功能区分级分类管理,强化水资源用途管控,全面推进用水管理。完善重要河道保护规划,实行流域综合治理,留足河道生态空间,保护和维护河道自然属性,科学开展河流湿地生态治理。优化水资源配置,兼顾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科学安全蓄水,水库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虑湿地生态用水和野生动植物保护需求。(州水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环保局、州住建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等配合)
(十四)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县市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全面配合省、州湿地保护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湿地修复工程绩效评价。湿地修复工程实施单位要建立湿地修复专家咨询机制和技术支撑制度,由第三方机构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竣工评估和后评估,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州林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住建局、州农业局、州水务局等部门负责)
六、开展湿地监测评价
(十五)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州林业主管部门牵头按照省级制定的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重要湿地评价等规范,组织实施州内重要湿地监测评价和全州湿地面积变化及湿地保护率年度核查工作,按照国家、省安排部署定期组织开展全州湿地资源调查。州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本地一般湿地监测评价。(州林业局牵头,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住建局、州农业局、州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十六)建立完善湿地生态监测体系。按照《云南湿地生态监测规划(2015—2025年)》布局,开展全州湿地生态监测站点建设,加强湿地生态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州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设置一般湿地监测站点,建立一般湿地监测评价网络,负责收集汇总全州湿地监测评价数据。到2020年,初步建成全州湿地生态监测网络。(州林业局牵头,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局、州住建局等配合)
(十七)明确湿地监测评价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定,分级落实湿地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工程绩效评价、退化湿地评价和一般湿地监测评价。(州林业局牵头,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局、州住建局等配合)
(十八)规范湿地监测信息发布和运用。建立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获取的湿地有关数据信息,由州湿地主管部门归口集成、互联共享、科学应用、依法发布。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加强湿地监测、核查数据的运用,运用大数据对湿地资源进行动态管理,为考核各地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情况等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州林业局牵头,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局、州住建局等配合)
七、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
(十九)强化湿地保护修复组织领导。建立州级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湿地保护修复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州林业局牵头,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局、州农业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旅发委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州林业局。州直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能职责,密切配合,全面推进全州湿地保护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层层压实责任,切实抓好湿地保护修复制度贯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水务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旅发委等部门负责)
(二十)加强湿地保护法制建设。贯彻实施《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龙川江保护条例》,根据国家和省湿地保护法制建设要求,结合实际开展有关论证,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申报制定湿地修复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完善湿地保护与修复、湿地保护小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州政府政策研究和法制办、州林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局、州住建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健全资金投入机制。发挥政府在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按照湿地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各级政府要将湿地保护修复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的开展。采取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支持力度,创新湿地保护及投融资机制,积极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大政策性贷款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湿地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完善生态功能区等有关转移支付办法,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湿地保护投入机制。(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林业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住建局、州农业局、州水务局,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楚雄银监分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二)完善科技支撑体系。成立楚雄州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的咨询作用,进一步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加强湿地科研监测、湿地资源保护和湿地恢复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科研项目资金投入,依托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保护、不达标水体整治工程开展湿地保护修复的示范和应用。(州林业局、州科技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局、州住建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建立经费保障和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湿地保护修复项目,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经费保障机制。积极探索开展湿地生态补偿,逐步建立分级负责的多元化补偿机制。开展湿地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州林业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牵头,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局、州住建局等参与)
(二十四)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采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方式,大力宣传湿地保护知识、政策、措施和成效。在“世界湿地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全国土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期间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活动。采取湿地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课堂”等形式,抓好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教育,树立湿地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湿地保护的积极性。在中小学校、大专院校和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湿地科普宣传活动。鼓励创建生态科普示范学校和环保示范企业。(州林业局、州政府新闻办、州教育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局、州住建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楚雄州湿地保护与修复主要指标任务表
附件
楚雄州湿地保护与修复主要指标
序号 |
指标 |
2016年 |
2020年 |
属性 |
1 |
湿地面积(万亩) |
46.9319 |
不低于47 |
约束性 |
2 |
自然湿地面积(万亩) |
31.0502 |
不低于34 |
约束性 |
3 |
湿地保护率(%) |
不低于52 |
约束性 |
|
4 |
自然湿地保护率(%) |
9.98 |
不低于51 |
约束性 |
5 |
新增湿地公园(处) |
15 |
预期性 |
|
6 |
新增水利风景区(处) |
1 |
预期性 |
|
7 |
新增湿地保护小区(万亩) |
— |
17.662 |
预期性 |
8 |
新增重要湿地(处) |
5 |
预期性 |
|
9 |
一般湿地认定率(%) |
— |
100 |
预期性 |
10 |
湿地恢复和修复(万亩) |
— |
5000 |
预期性 |
11 |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
88 |
93 |
约束性 |
楚雄州湿地面积管控任务表
县市 |
2016年 湿地总 面积 (万亩) |
2020年 湿地总面积不低于(万亩) |
2016年 自然湿地面积 (万亩) |
2020年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 (万亩) |
2018—2020年新增自然湿地面积(万亩) |
|
1 |
楚雄市 |
6.8912 |
6.901 |
4.8783 |
5.342 |
0.53 |
2 |
双柏县 |
6.5389 |
6.548 |
5.3676 |
5.878 |
0.47 |
3 |
牟定县 |
2.3564 |
2.360 |
0.9509 |
1.041 |
0.09 |
4 |
南华县 |
3.7231 |
3.728 |
2.5370 |
2.778 |
0.32 |
5 |
姚安县 |
2.5252 |
2.529 |
0.8576 |
0.939 |
0.08 |
6 |
大姚县 |
5.2260 |
5.234 |
3.8957 |
4.266 |
1.08 |
7 |
永仁县 |
3.4029 |
3.408 |
2.1467 |
2.351 |
0.42 |
8 |
元谋县 |
5.7302 |
5.739 |
4.5618 |
4.995 |
0.43 |
9 |
武定县 |
4.1728 |
4.179 |
2.6657 |
2.919 |
0.05 |
10 |
禄丰县 |
6.3653 |
6.374 |
3.1889 |
3.492 |
0.37 |
全州合计 |
46.9319 |
47 |
31.0502 |
34 |
3.84 |
楚雄州湿地恢复与修复工程任务表
县市 |
面积(亩) |
楚雄市 |
756 |
双柏县 |
653 |
牟定县 |
223 |
南华县 |
362 |
姚安县 |
251 |
大姚县 |
636 |
永仁县 |
470 |
元谋县 |
588 |
武定县 |
425 |
禄丰县 |
636 |
全州合计 |
5000 |
楚雄州湿地保护体系建设任务表
县市 |
湿地公园 |
水利风景区 |
湿地保 护小区 (亩) |
||
个数 |
面积 (亩) |
个数 |
面积 (亩) |
||
楚雄市 |
2 |
1200 |
1 |
1950 |
26564 |
双柏县 |
1 |
450 |
25669 |
||
牟定县 |
2 |
3000 |
6721 |
||
南华县 |
2 |
4350 |
17110 |
||
姚安县 |
1 |
1050 |
|||
大姚县 |
4 |
5400 |
24309 |
||
永仁县 |
2 |
1200 |
13642 |
||
元谋县 |
1 |
3000 |
11502 |
||
武定县 |
1 |
450 |
19229 |
||
禄丰县 |
2 |
6150 |
31874 |
||
楚雄州 |
19 |
26250 |
1 |
1950 |
17662 |
楚雄州重点湿地建设任务表
(不限于此表内容)
县市 |
实施区域 |
完成时间 |
楚雄市 |
智明—大海簸1处省级湿地公园,灵秀湖1处州市县级湿地公园 |
智明大海簸2018年—2020年,灵秀湖2024年—2025年 |
双柏县 |
查姆湖1处州市县级湿地公园 |
2021年—2023年 |
牟定县 |
朱半山坝,庆丰湖2处州市县级湿地公园 |
2021年—2023年 |
南华县 |
毛板桥1处省级湿地公园,南华县龙川江1处州市县级湿地公园 |
毛板桥2018年—2020年,龙川江2024年—2025年 |
姚安县 |
光禄荷塘1处省级湿地公园 |
2018年—2020年 |
大姚县 |
永丰湖、东塔湖2处省级湿地公园,蜻蛉湖,大姚县渔泡江2处州市县级湿地公园 |
永丰湖、东塔湖2018年—2020年,蜻蛉湖2021年—2023年,大姚县渔泡江2024年—2025年 |
永仁县 |
龙头山1处省级湿地公园,永定河1处州市县级湿地公园 |
龙头山2018年—2020年,永定河2021年—2023年 |
元谋县 |
元谋县龙川江1处州市县级湿地公园 |
龙川江2021年—2023年 |
武定县 |
菜园河1处州市县级湿地公园 |
2021年—2023年 |
禄丰县 |
东河水库1处省级湿地公园,星宿江1处州市县级湿地公园 |
东河2018年—2020年,星宿江2024年—202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