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社会各界对《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修正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做好《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工作,经研究,为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请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9年12月22日。
意见反馈方式:
电子邮箱:cxzrdmzw @163.com
传真号码:0878—3389731
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大民族委员会(邮政编码:675000)
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草案)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11月22日
附件: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一、自治条例第五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在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人民生活殷实的民族自治地方。”
二、自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三、自治条例第六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州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补贴。”
四、自治条例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公历每年4月15日为自治州成立纪念日,放假2天。公历每年4月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
农历每年6月24日为彝族“火把节”,放假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