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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7日12时至24时,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情况

发布日期:2020-02-08 10:00:50 来源: 作者: 点击:[]

2月7日12时至24时,云南省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新增病例2例(曲靖市、玉溪市各1例)。

全省累计报告确诊病例138例,除治愈出院者外,现均在定点医院接受隔离治疗。现有危重3例,重症15例,治愈出院12例,疑似病例144例,无死亡病例。密切接触者当日解除医学观察660人,正在观察3099人。

确诊病例中,昆明市41例、西双版纳州15例、玉溪市14例、曲靖市11例、大理州11例、昭通市10例、保山市9例、丽江市7例、红河州5例、德宏州5例、楚雄州4例、普洱市4例、文山州1例、临沧市1例。

新增确诊患者情况:

第137例:16岁女性,曲靖麒麟人,1月23日从武汉乘高铁回曲靖并开始居家医学观察,2月1日经排查隔离医学观察后在曲靖医疗机构收治入院隔离治疗。

第138例:76岁男性,玉溪红塔人,1月20至21日与朋友陪同武汉来玉溪的亲属,31日朋友确诊,本人经密切接触者排查隔离医学观察,在玉溪医疗机构收治入院隔离治疗。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提醒注意: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和使用技术指引》,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建议选择合适的口罩类型,不过度防护。按防疫工作性质和风险等级提出以下指引:

一、高风险暴露人员

(一)人员类别

1.在收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病房、ICU和留观室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临床医师、护士、护工、清洁工、尸体处理人员等;

2.疫区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医生和护士;

3.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的公共卫生医师。

(二)防护建议

1.医用防护口罩;

2.在感染患者的急救和从事气管插管、气管镜检查时加戴护目镜或防护面屏;

3.医用防护口罩短缺时,可选用符合N95/KN95及以上标准颗粒物防护口罩替代,也可选用自吸过滤式呼吸器(全面型或半面型)配防颗粒物的滤棉,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的防护效果更佳。

二、较高风险暴露人员

(一)人员类别

1.急诊科工作医护人员等;

2.对密切接触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公共卫生医师;

3.疫情相关的环境和生物样本检测人员。

(二)防护建议

符合N95/KN95及以上标准的颗粒物防护口罩。

三、中等风险暴露人员

(一)人员类别

1.普通门诊、病房工作医护人员等;

2.人员密集场所的工作人员,包括医院、机场、火车站、地铁、地面公交、飞机、火车、超市、餐厅等相对密闭场所的工作人员;

3.从事与疫情相关的行政管理、警察、保安、快递等从业人员;

4.居家隔离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

(二)防护建议

佩戴医用外科口罩。

四、较低风险暴露人员

(一)人员类别

1. 超市、商场、交通工具、电梯等人员密集区的公众;

2. 室内办公环境;

3. 医疗机构就诊(除发热门诊)的患者;

4. 集中学习和活动的托幼机构儿童、在校学生等。

(二)防护建议

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儿童选用性能相当产品)。

五、低风险暴露人员

(一)人员类别

1.居家室内活动、散居居民;

2.户外活动者,包括空旷场所/场地的儿童、学生;

3.通风良好工作场所工作者。

(二)防护建议

居家、通风良好和人员密度低的场所也可不佩戴口罩。非医用口罩,如棉纱、活性炭和海绵等口罩具有一定防护效果,也有降低咳嗽、喷嚏和说话等产生的飞沫播散的作用,可视情选用。

六、使用事项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在保障公众健康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口罩使用(使用时间、使用次数)。

(一)口罩更换

1.医用标准的防护口罩均有使用期限,口罩专人专用,人员间不能交叉使用。高风险人员在结束工作、中途进餐(饮水)、入厕等脱下防护装置后,重新进入需更换;

2.口罩被患者血液、呼吸道/鼻腔分泌物,以及其他体液污染要立即更换;

3.较高风险人员在接诊高度疑似患者后需更换;

4.其他风险类别暴露人员佩戴的口罩可反复多次使用。口罩佩戴前按规程洗手,佩戴时避免接触口罩内侧。口罩脏污、变形、损坏、有异味时需及时更换。

(二)口罩保存、清洗和消毒

1.如需再次使用的口罩,可悬挂在洁净、干燥通风处,或将其放置在清洁、透气的纸袋中。口罩需单独存放,避免彼此接触,并标识口罩使用人员;

2.医用标准防护口罩不能清洗,也不可使用消毒剂、加热等方法进行消毒;

3.自吸过滤式呼吸器(全面型或半面型)和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的清洗参照说明书进行;

4.棉纱口罩可清洗消毒,其他非医用口罩按说明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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