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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审查“跨省通办”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1-05-28 09:48:38 来源: 作者: 点击:[]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医疗广告审查“跨省通办”的申请和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跨省通办”是指医疗机构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服务专区)或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服务专区)向业务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广告审查。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 年 9 月 1 日)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7 年正式实施)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3.《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4 年 1 月 1 日)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的内容不得超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范围;

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5.《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482 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 号)附件 3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和属地化管理的 78 项行政权力事项》第 56 项医疗广告审查调整方式:下放,将省级权限下放至州级卫生健康部门。

三、实施机构

16个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其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申请医疗广告审查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机构。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2.具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有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3.医疗广告内容不涉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内容。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不属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管理范围的;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

3.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4.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效果的;

5.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6.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

7.贬低他人的;

8.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9.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五、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纸质材料每

页加盖单位

公章后扫描

成PDF格式

上传。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正本☑副本

原件

1份

卫生健康行政部

门核发

3

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4

如申请影视、广播需

提供视音频资料

电子版本

mp4格式

1份

申请人自备

注:申请材料所需表单可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

http://zwfw.yn.gov.cn/portal/#/home“跨省通办”专区下载。

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 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 个工作日。

七、许可证件

类型:证明。

名称:《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证件样本见附件)。

内容: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发布时间、媒体类别、广告时长(影视、声音)。

有效期:证件有效期1 年。证件有效期届满重新申请审查。

八、工作流程

(一)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yn.gov.cn/portal/#/home“跨省通办”专区上传申请材料(PDF 格式)。

(二)受理。申请人从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后,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网上预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规定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科室负责人负责审查医疗广告申请审查内容是否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表现形式是否包含《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经审查后签署审查意见,报州(市)卫生健康委分管领导签批。

(四)决定。根据审查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州(市)卫生健康委分管领导在受理后1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准予批准的申请人颁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五)证件制作与送达。在决定人批准后,许可部门负责制作《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可下载存留电子证照。申请单位要求寄送原件的,应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单位。

九、决定公开

完成证件制作与送达后,审查结果应在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官方网站或本级政府网站上进行信息公示,供申请人查询。公开信息应包括获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关的信息,包括证书编号、单位名称、批准的类别项目、发证日期、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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