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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04-1208002 公开目录: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04-12-08 11:04:18 文  号:楚政通〔2004〕89号
标 题:
楚雄州企业退体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成文日期:

楚雄州企业退体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楚政通〔2004〕89号

 

第一条 为加强楚雄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合规使用和充分发挥效益,确保资金安全、完整,使其保值增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是指为保障管理服务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基本生活待遇,按照楚雄州政策规定,由移交单位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筹集资金标准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具体包括应缴各项社会保险费、丧葬费、抚恤费、退养人员基本生活费以及管理费等费用。

第三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各项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

1.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2.退养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3.一次性丧葬抚恤费;

4.落实政策人员生活费;

5.遗属供养人员生活费;

6.管理费;

7.清算的其他费用。

(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存款利息收入。

(三)财政补贴收入。

1.企业改制确定由同级财政安排或托底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各项资金;

2.社会化管理资金入不敷出时财政补贴。

(四)其它收入。

第四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中确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资金,由各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

第六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办机构的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下年度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本生活费等收支计划,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收入纳入同级财政社保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办机构应在银行开设收入专户、支出专户。

(一)收入专户的主要用途为:

1.接收企业缴纳的各项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

2.接收国库拨入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资金;

3.暂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收入;

4.缴存财政社保专户该帐户的资金。

(二)支出专户的主要用途为:

1.接收财政社保专户拨入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

2.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及各类人员基本生活费支出;

3.支付与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的其他支出;

4.暂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收入。

第九条 存入银行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全部用于楚雄州相关政策规定的支出项目。

第十一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的人员及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拉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应尽可能地实现保值增值,结余额除按规定预留当年的支付费用外,应转为定期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用资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定期存款或国债到期收回的本息应全部进入专户。

第十三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资金入不敷出时,由政府负责解决。

第十四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办机构,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对财政专户按入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资金,于每年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年度资金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实行内部一年一审计制度,各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银行要定期核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有关帐户的收支及结余情况。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管理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州财政局会同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楚雄州企业退体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楚雄州企业退体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