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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7-1019114 公开目录: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08-10-14 09:48:00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楚雄州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州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楚雄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州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州发生的洪涝、冰雹、大风、雪灾、雪击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自然灾害等级的划分 
  自然灾害等级分为4级 
  2.1  特大自然灾害(Ⅰ级) 
  在全州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 
  (1)灾区死亡人数50人以上(含失踪); 
  (2)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2万间以上,损坏房屋5万间以上。 
  2.2  重大自然灾害(Ⅱ级) 
  在全州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 
  (1)灾区死亡人数10—50人(含失踪); 
  (2)紧急转移安置3—5万人; 
  (3)倒塌房屋1—2万间,损坏房屋3—5万间。 
  2.3  较大自然灾害(Ⅲ级) 
  全州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 
  (1)灾区死亡人数5—10人(含失踪); 
  (2)紧急转移安置1—3万人; 
  (3)倒塌房屋0.5—1万间,损坏房屋1—3万间。 
  2.4  一般自然灾害(Ⅳ级) 
  一次性灾害过程损失小于上述三款所述情况,因灾死亡人员在5人(含失踪)以下的。 
  本预案只对特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抗灾救灾作出应急响应。 
  一般自然灾害的应急,由县市、乡镇两级政府组织处理,州级相关部门视情况予以适当指导和帮助。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州自然灾害抗灾救灾指挥机构 
  州人民政府设立州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州抗灾救灾工作。 
  组长: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担任。 
  常务副组长:州民政局局长担任。 
  副组长: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楚雄军分区、武警楚雄支队的主官担任。 
  专职副组长:州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成员:州发改委、经委、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商务局、卫生局、审计局、粮食局、广电局、药监局、气象局、地震局、楚雄供电局,州政府外侨办、新闻办、信息产业办,州红十字会、州慈善总会等部门(团体)领导和楚雄军分区领导组成。 
  3.2  州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州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救助保障工作,办公室设在州民政局,主任由州民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领导对抗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 
  (2)迅速了解、收集、汇总、评估和上报灾情,代州人民政府草拟救灾方面的各类文稿。 
  (3)负责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调运和供应,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指导救灾工作有序开展。 
  (4)负责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信息发布。 
  (5)完成州人民政府交办的相关任务。 
  3.3  州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各工作组职责 
  州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成立若干工作组,明确组成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一旦本预案启动,立即按职责开展工作。 
  (1)抢险救灾和灾民安置组 
  州民政局牵头,州发改委、经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水利局、地震局、信息产业办,楚雄供电局、楚雄军分区、武警楚雄支队、州红十字会、州慈善总会等有关部门(团体)参加。 
  主要职责:紧急组织力量第一时间抢救群众生命财产,及时转移安置灾民;紧急组织调运救灾物资,紧急安排抢险应急资金;紧急组织抢修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学校校舍等设施和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以及危房抢险排险。 
  (2)查灾核灾组 
  州民政局牵头,州发改委、经委、教育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卫生局、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了解、收集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派员到实地查灾核灾,收集、核实、上报灾情数据;相关灾害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共同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州人民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 
  (3)医疗卫生组 
  州卫生局牵头,州农业局、药监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实施灾区疫情监测,开展饮用水、食品等卫生监督、检测;组织开展健康教育、环境消毒和爱国卫生运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向抗灾救灾领导小组提出灾区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需要计划;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应急接种工作。 
  (4)安全保卫组 
  州公安局牵头,楚雄军分区、楚雄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督促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交通秩序,稳定社会秩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电力、通信、新闻等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视情况在灾区实施交通管制,打击盗窃、抢劫以及哄抢抗灾、救灾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别有用心的组织或个人插手、利用重特大自然灾害进行宣传、炒作及渗透破坏性活动。 
  (5)新闻宣传组 
  州委宣传部牵头,州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农业局、水利局,楚雄日报社、州广电局、州政府外侨办、州地震局、州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宣传和报道抗灾救灾情况,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抗灾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国内外有关灾情的询问。灾情的宣传报道严格按国家、省、州有关规定执行。 
  (6)接收捐赠组 
  州民政局牵头,州财政局、商务局,州政府外侨办、州红十字会、州慈善总会等有关部门(团体)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灾情需要,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援助资金、物资的接收管理和安排。外事、商务等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涉外、涉台救灾捐赠接收工作。 
  (7)督查组 
  州监察局牵头,州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对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履行抗灾救灾职责、工作效能以及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纪违规人员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4  应急准备 
  4.1  预警准备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灾情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不断完善预案和预警机制,切实做好灾害的预警工作。制定危险地区群众转移路线和安置地点的应急预案,有计划地组织基础设施恢复和抢救、转移安置等工作的模拟演练。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自然灾害,州气象台、地震监测中心、地震预报研究中心、防汛抗旱指挥部、地质灾害检测部门等要严密监测并及时预报,建立和完善灾害预警系统,落实防范措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 
  4.2  物资准备 
  逐步完善县市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完善物资储备、管理、调运、使用制度,以实现就地就近物资调运及保障。各级救灾储备中心要备足各类救灾物资。州救灾物资的使用根据灾情由州人民政府统一调拨和安排。州级有关部门应当掌握各县市医疗、病床、常用药品、可动用医疗及疾病预防控制队伍人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协调好应急通信设备,应急供电设备及应急交通工具的紧急调用。 
  4.3  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救灾资金预算和救灾仓库建设、救灾物资储备以及救灾物资管理调运经费。在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政府的预备费应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5  应急响应  
  5.1  灾情报告 
  灾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作出反应,统一指挥辖区内的救灾工作,按程序启动本级救灾应急预案,迅速调查核实灾情,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报告制度的规定,将灾害发展情况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5.2  灾民转移安置 
  重特大自然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转移安置工作由县级或乡级政府组织实施。一般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等方式就近安置。由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发出转移安置通知或进行动员,安排运输力量,按指定的路线进行转移,保障转移安置灾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转移安置地及灾区的社会稳定。同时,防止灾区发生次生灾害。 
  5.3  预案启动后的响应 
  发生重大、特大、较大自然灾害时,由州民政局建议,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州长决定启动本预案,并作出相应的应急响应。 
  5.3.1  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1)州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州级有关部门及驻楚部队、武警部队迅速按本预案规定职责,指导、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立即率工作组赶赴重灾区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4)迅速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国家和省支援,并按《云南省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要求,在省应急抗灾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救灾工作。 
  5.3.2  较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1)州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召集有关部门听取灾情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组织州级有关部门紧急行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商请驻楚解放军部队、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3)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率工作组赶赴重灾区帮助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4)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国家和省支援。 
  (5)组织有关部门迅速下拨救灾应急款、物,切实做好灾民救助工作。 
  6  应急救灾经费和物资保障 
  6.1  各级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灾区损失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救灾款分配方案,迅速下拨救灾经费,督促检查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工作。 
  6.2  对重、特大、较大自然灾害,州政府视灾情和灾区财力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州级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提出的紧急支援项目,尽力筹措资金和物资支持灾区。 
  6.3  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救灾经费及物资的管理和监督,防止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7  奖惩 
  7.1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1)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 
  (3)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4)提出重大建议使救灾救助工作水平显著提高的; 
  (5)在抗灾救灾工作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7.2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抢险救灾中,组织指挥严重失误或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3)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 
  (4)截留、私分、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5)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8  其他事项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州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州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州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 楚雄州应急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