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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7-1019706 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08年08月26日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成文日期:  

楚雄州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结合楚雄州交通局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楚雄州交通局主动公开信息

   (一)主要内容。

  楚雄州交通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州交通局的主要信息:

1、楚雄州交通局基本信息

2、楚雄州交通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楚雄州交通局发展规划

4、楚雄州交通局人事信息

5、楚雄州交通局行政许可类

6、楚雄州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

7、突发交通公共事件

  具体信息可参见《楚雄州交通局信息公开目录》。

(二)范围及时限

  《楚雄州交通局主动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作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主要依据。《目录》将根据信息产生的具体情况作不定期更新。

  本机关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楚雄州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予以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形式

  《目录》及楚雄州交通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采取网上公开的方式。网址http://cx.xxgk.yn.gov.cn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2、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其它形式;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涉及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楚雄州交通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自200851日起正式受理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楚雄州交通局办公室,办公地址:楚雄市鹿城西路145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8-3122429

  传真号码:0878-3122429

  通信地址:楚雄市鹿城西路145号,楚雄州交通局办公室,邮政编码:675000

  邮箱地址:cxzjtj@sina.com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向本机关申请《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亲自到机关、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的办理步骤

    ⑴审查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⑵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④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⑥本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提供信息

  ⑴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提供;

  ⑵本机关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⑶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⑷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取。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本行政机关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行政机关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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