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7-1020018 公开目录:已废止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5-06-24 14:41:00 文  号:
标 题: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办法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办法

登记编号:云府登1265

 

 

 

 

 

46

 

 

现公布《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办法》,自201571日起施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68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特色规划编制,加强城乡特色规划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建设美丽楚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特色规划编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特色是指以突出彝族建筑为主体、地方民族建筑特色等多元文化与自然环境资源相融合的城乡风貌和建筑风格。

城乡特色规划是指在城乡建设中,为保障民族、地方建筑文化特色,历史建筑文脉和自然景观在一定区域的有效体现而制定的专业规划。

彝族建筑是指体现彝族文化特征的建筑规划布局、建筑群落、单体建(构)筑物。

第四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规划先行;

(二)彝族建筑文化为主体,多民族建筑文化并存;

(三)科学、文明、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四)以历史文脉为背景,保护为主、适度开发;

(五)彝族建筑文化与现代建筑技术和生活方式相结合;

(六)节约资源与环境保护并重。

第五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特色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城乡特色规划工作。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特色规划的具体管理工作。

财政、发改、国土资源、工信、交通运输、水务、文化、旅游、卫生、环保、民族、宗教、消防、电力、电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彝族建筑文化进行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

第八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者修改城乡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或者修改城乡特色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乡总体规划已经批准实施,但未编制城乡特色规划的,应当开展编制工作。

集镇、村庄、主要交通干线两侧或者其他区域的特色规划可以单独编制,也可以纳入乡镇、村庄规划一并编制。

第九条  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乡特色规划,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体现地方和民族特色。

第十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划定特色风貌控制区域、环境协调区域。

特色风貌控制区域包括体现地方民族文化特色的广场、站场、主街道、景点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文物保护区等。

环境协调区域包括与特色风貌控制区域相邻,对特色风貌控制区域的风貌有重大影响以及与特色风貌区域通视的区域等。

第十一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注重城乡特色地域、空间的连续性,采取点、线、面相结合的方式控制:

(一)对属于独立的历史建筑物、文物建筑、传统民居院落和规划要求体现民族、地方特色的公共广场、公共建筑群落,以及其他对城市具有特殊认知意义的亭、台、楼、阁等重要历史建(构)筑物,以重要文化遗存为中心的广场、绿地、传统街巷交叉口或街巷中的开放空间等用地规模较小的区域,实行定点控制。

(二)对属于民族、地方特色的传统街巷、有特色规划要求的新建街巷和以沿街立面特色控制为主的区域,以及重要建设环境中沿河(湖)岸、绿地公园、主要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的区域,实行线路控制。

(三)对属于具有明显文化内涵、需成片保护的历史街区,规划要求体现民族、地方特色的成片新建区域,实行成片控制。

第十二条  编制城乡特色规划,应当提出体现民族历史文化内涵特征、地域文化特色的控制性要求。其中,特色风貌控制区域应当明确特色规划控制指标,特色规划控制指标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色片区、线路、节点的数量、位置、规模、范围、名称、等级等;

(二)文物保护单位与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屋顶与院落建筑肌理特征;

(三)建筑风格或者风貌、建筑的普遍色彩、建筑高度、建筑材料、装饰图案图例;

(四)街道的地面铺装材料与形式,市政设施、小品雕塑、标识广告系统设置的意向选型;

(五)街巷、广场、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范围或者用地比例;

(六)街道绿化和景观绿地的植物种植类型和比例;

(七)其他体现民族历史文化内涵特征、地域文化特点的控制性指标。

第十三条  新规划开发建设城乡特色的区域,其用地面积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成片控制的特色街区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1公顷,地块最小边长原则上不得50

第十四条  有保护价值的地方民族特色历史街区,应当按照自然街区确定保护范围,并对其相邻的周边建筑立面提出风格协调的规划控制性要求。

第十五条  编制特色规划的区域,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执行。未编制或规划未涉及的区域,新建的多层、高层建筑至历史文化的建(构)筑物保护用地边缘间距不得于该建筑高度的0.9倍,且新建建筑立面宜与历史文化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十六条  城乡特色规划编制成果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说明书和基础资料组成。规划文本、图纸和说明书作为特色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集镇、村庄、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其他区域特色规划的内容和成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第十七条  城乡特色规划实行公示、公告、公布制度,并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内的特色规划,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乡镇、集镇、村庄和其他区域内的特色规划,由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城乡特色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前,应将特色规划条件作为强制性内容提出。特色规划条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构)筑物的风格或者风貌;

(二)建(构)筑物的高度;

(三)建(构)筑物墙面主色调及墙面上点缀的地方特色构件、图案;

(四)建筑屋顶的形式、材料、色彩;

(五)建筑立面的装饰材料;

(六)广告牌悬挂的位置、尺寸;

(七)围合院落的围墙高度及通透率;

(八)其特色条件。

第十九条  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城乡特色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设计方案是否满足特色规划条件进行审查。

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批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批准的特色规划设计进行建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其修缮、维护,应当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保护原有历史风貌。

有一定规模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整体保护。与之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应作风貌改造。

传统历史街区的开发利用应当注重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城乡特色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应当挂牌保护。

第二十三条  城乡特色规划区内不得擅自挖掘自然山体、毁坏植被、取消自然水面等破坏自然景观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穿越城乡特色规划区内的景观河流,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一)在满足规划区防洪要求的前提下,尽量不改变河流的自然走向;

(二)河流的沿河空间为规划区公共共享空间;

(三)穿越县城、乡镇规划区景观河流的一定范围内,除经批准的市政基础设施外,禁止一切影响景观的建设活动。具体控制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划中确定。

第二十五条  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特色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特色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不予通过规划验收。

第二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特色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特色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住建、国土资源、文物、水务、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城乡特色规划区域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镇、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

(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城乡特色规划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71日起施行。200888楚雄州人民政府印发的《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楚政通〔2008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