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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8-0929001 | 公开目录: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29日 | 文 号: |
标 题:
解读《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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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近日,州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方便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好推进全州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实施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依据
社会公益事业是增进民生福祉、惠及社会大众的事业,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传承民族精神、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取得显著成就,社会各界参与热情和关注度越来越高。但是,由于相关信息公开不主动、不及时,一些社会公众关切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解读回应不全面,不充分,社会公益事业的公信力和公平性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为此,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对我国、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作了安排部署。
我州社会公益事业近年来同样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全州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不全面、不充分、不及时等问题同样普遍存在。为贯彻好国家和省《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要求,推动我州社会公益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州政府办公室在分别征求各县市政府、楚雄开发区管委会、州级各部门各单位意见建议,并对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逐项进行研究采纳的基础上,印发了《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出台征集意见情况
2018年8月,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了《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10个县市政府、楚雄开发区管委会和42个州直部门征求意见。至9月7日,共有53个单位反馈意见,根据各县市各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予以修改,形成《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送审稿)》,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印发。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提出,我州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大力弘扬新时代彝州精神,准确把握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特点和规律,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健全公开机制、明确公开重点、细化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增强公开实效,将公开透明贯穿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全过程,进一步规范社会公益事业行为,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要全面、主动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还必须突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高效便民。坚持问题导向,以公开促规范、促服务、促治理,推动共建共治共享,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力争到2020年末,基本实现我州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全覆盖,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高,社会公益事业透明度明显提升,社会公益资源配置更加公平公正,社会公益事业公益属性得到更好体现,全社会关心公益、支持公益、参与公益的氛围更加浓厚。
(一)“五公开”要求全面纳入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全过程
按照州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总体部署,《实施意见》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五公开”要求全面纳入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的各个环节。
决策信息公开方面,对直接影响群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建设项目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要广泛征求意见,对各方面合理意见要结合实际在决策中予以体现,并及时公开意见采纳情况,对不予采纳的意见要作出合理说明,不断加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决策公开力度。决策信息公开前要认真评估公开的效果,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攀比、炒作,公开后要认真对待并依法处理公众提出的相关意见,提升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大决策公开实效。
执行信息公开方面,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的决策部署,主动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要政策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以及取得的成效、后续举措等执行情况,尤其是面向困难群众的扶持、救助等政策执行情况和主要成效,积极听取公众的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工作。
管理信息公开方面,重点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本信息,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审批信息,年检年报、评估检查、奖励处罚等管理信息。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服务信息公开方面,紧扣“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要求,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公共服务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和协同共享,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获得感。全面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保障措施。及时准确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等信息。推动公开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财政资金直接投入和购买社区公共服务,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对象、办理流程、责任部门、供给状况和绩效评估等信息。
结果信息公开方面,加大对有关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的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落实结果信息的公开。深化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公开,准确记录资金的具体流向并向社会公开。加大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的公开力度。鼓励开展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评估,积极运用第三方评估、开展网上调查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价政策执行效果,及时公开评估结果。
(二)明确了7个公开重点
《实施意见》明确了社会高度关注、公益色彩浓厚的7个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为公开重点,并细化每个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1.脱贫攻坚领域。围绕“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公开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信息,并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实现公开的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为社会各界参与脱贫攻坚提供服务,方便人民群众监督。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脱贫攻坚政策、规划,突出做好易地搬迁、产业就业、生态、健康、教育、社会救助兜底脱贫等扶贫专项政策、规划的公开工作,公开目标、任务、措施以及落实情况等信息。公开扶贫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检查验收结果等信息。公开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分配、使用等信息。公开扶贫对象动态管理结果信息。公开结对帮扶措施和成效等。
2.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公开各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和对象认定、办理程序、资金管理使用等信息,确保公开实效、维护底线公平,同时保护好有关人员个人隐私。公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数、救助标准、补助水平;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人数、集中和分散供养补助水平;受灾群众冬春荒救助人数、救助资金物资发放情况;医疗救助人次数、平均救助水平;临时救助户次数、平均救助水平等信息。公开住房救助对象规模,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情况,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情况,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情况等信息。公开就业援助对象人数、贴息贷款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发放、公益性岗位安置等信息。公开老年人口规模,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管理,社会养老床位建设、管理、使用,老龄事业发展,高龄津贴标准和发放等信息。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标准、发放人数、资金支出等信息。公开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特别是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相关信息。
3.教育领域。紧扣直接关系广大群众利益、现实矛盾较为突出的事项,加大教育信息公开力度,提升教育领域透明度。公开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特殊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招生入学方面的有关政策、发展计划规划和经费投入、使用等情况。在尊重和保护好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教育资助人数、资助标准、有关费用减免、助学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等信息。公开省州级示范幼儿园的评估认定情况。公开义务教育巩固情况、教辅目录,义务教育“全面改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果认定、学校督导评估结果认定、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结果认定等信息。公开一级高完中办学水平综合评价认定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公开州内中等职业学校名称、性质、校址、招生计划、招生专业、违规招生和办学查处情况,《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滇西实施方案(2017—2020年)》中东西协作招生对象、招生计划及工作进展情况。公开民办学校证照基本信息、年度审查评估及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督导情况、行政处罚等信息。
4.基本医疗卫生领域。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公开手段加强卫生监督,增强公共医疗卫生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公开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药品供应保障和综合监管等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决策、进展等相关信息。公开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国家免疫规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及防控等信息。公开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及相关政策措施实施信息。公开职业病分类、目录,以及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信息。公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常规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公开健康扶贫各项工作措施和成效,在保护好个人隐私的同时,做好特殊困难家庭扶助信息公开。公开食品药品有关标准、许可、抽检、处罚、召回、消费警示、科普等安全监管信息,完善推广企业“黑名单”制度,让违法者寸步难行,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大力开展健康科普,针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和农村、工矿企业等重点区域,开展专项健康科普,用现代医学知识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服务。
5.环境保护领域。以社会广泛关注为重点,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同时强化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楚雄州10县市所在地城镇环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公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信息,以及全州国控、省控和州控主要河流断面等重点流域水质信息和水环境综合治理信息。公开《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组织实施的有关信息。公开国家级、省级、州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晋升、调整和面积、范围等信息。公开生态州、县、乡、村创建等生态创建有关信息。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受理、审查、审批等相关信息。公开环境统计公报,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建设运营情况、环评及其他环保行政许可情况等。公开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全面公开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投诉处理以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6.灾害事故救援领域。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主动发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权威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发生时间、地点、类别、影响范围、灾情动态以及应急响应、应急抢险、应急救援、次生灾害预警预报、咨询救助电话等工作信息和进展动态信息。及时发布救助以及应急抢险、应急救援需求信息。公开救灾款物下拨,接收救灾捐赠款物数量、使用情况。公开灾后恢复重建政策、规划以及工作进展等信息。
7.公共文化体育领域。公开政府主办的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纪念馆、文艺院团、音乐厅、文化艺术中心、艺术院校、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传习机构、文物保护单位、考古机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化站)、爱国主义示范教育基地、古籍保护单位,以及其他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名称、机构设置、工作职能职责、办公和服务地点、服务时间、联系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免费开放和优惠开放项目等信息。公开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文艺演出、文艺赛事、群众性文艺活动、文化艺术教育培训、文化遗产保护、文化惠民活动、社会捐赠、艺术品拍卖、展览展示、文化讲座、艺术鉴赏、文化志愿者活动、巡展巡讲巡演、优秀出版物推荐、全民阅读、重要节庆活动、文化扶贫、人才队伍建设等信息。公开重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文化惠民项目和物资采购招投标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全民健身计划和有关政策法规,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规划及年度补助项目,免收费低收费大型体育场馆目录,公益性体育赛事和活动等信息。公开受捐款物管理使用情况。
(三)充分运用多种公开方式,加强解读引导回应工作
在公开方式上,《实施意见》明确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管理平台的优势,按照内容权威、格式规范、体例统一的要求,集中发布有关政府信息,归集展示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布的有关信息,便于公众查询利用。针对社会公益事业主要服务基层和特定群体的特点,灵活运用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公告栏、宣传手册、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定向发布,精准推送,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确保人民群众看得到、看得懂。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依法依规认真办理,最大限度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同时,要高度重视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策的解读和引导工作。对于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注重运用客观事实进行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信任。加强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热点舆情的预判、跟踪和处置,进一步提高对社会关切事项引导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指导和监督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做好有关舆情处置工作,确保不失声、不缺位。
四、注意事项
《实施意见》始终坚持“保护好个人隐私”这一重要原则,将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有机统一起来,在积极发挥信息公开对维护公平正义的积极作用的同时,致力于保护好社会公益事业服务对象的隐私信息,确保他们的权益不受侵害。
对于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等事项,《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要在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的基础上,着重公开对象认定、救助标准、补助水平,相关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发放情况等信息。做到既确保公开实效、维护底线公平,又防止其成为个人隐私泄露的源头。
原文: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