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9〕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各县市、各部门、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机构和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掌握《实施意见》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制定出台《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65号)要求,深化医改、强化医疗卫生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举措。制定出台《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楚雄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有利于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有利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自身建设,带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全面推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有利于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立;有利于推动楚雄州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发展,更好地满足群众用药及健康需求,为楚雄州实施“1133”战略,奋力推进彝州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建设健康楚雄创造条件。
二、《实施意见》的亮点
全面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降低患者医药负担,缓解“看病贵,吃药贵”,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让群众获得真正实惠。楚雄州发布《实施意见》将基本药物作为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优先采购和使用,并及时上报临床使用评估情况,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提供依据。
三、《实施意见》保障基本药品生产供应具体措施
一是鼓励州内药品生产企业加强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推动优势企业加强生产质量体系建设,优化产品结构、改进产品质量;二是推进药品流通行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鼓励大型药品配送企业在楚雄州设立经营机构,增强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能力;三是做好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鼓励各类医联体和县市域内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积极探索药品采购“一票制”,州内药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属于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按照同质同价,优先就近采购原则,根据州内各医疗机构年度使用量,采取州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生产企业集中配送方式,推动降低药价。
四、《实施意见》保障基本药物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具体措施
一是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强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和使用管理,逐步提升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量及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二是基层医疗机构可以从医保报销药品目录中,配备使用一定比例的非基本药物;三是对基本药物进行标注,提示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医生优先使用。建立完善药师查房制度,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予以通报;四是公立医疗机构应积极调整用药结构,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五是通过调整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等方式,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六是加强药品监管,对基本药物生产、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
五、《实施意见》降低群众药费负担具体措施
一是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保目录和基本药物目录用药和使用政策衔接;二是探索医疗机构处方、药品零售渠道的信息共享,促进医保支付模式的多元化;三是对于重大公共卫生防治的基本药物,加大政府投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四是在慢性病管理中,在保证药效前提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探索通过医保报销、财政补助等方式推动基本药物全面覆盖。
六、《实施意见》保障基本药物质量安全可靠具体措施
一是对基本药物实施全品种覆盖抽检,对不合格产品及时查控、依法查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二是鼓励州内企业开展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信息追溯体系。三是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原文: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