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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9-1212002 公开目录: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9-12-12 11:31:35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楚雄州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各相关科室、州电影事业管理站:

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19〕23号)文件精神,楚雄州新闻出版(版权)局结合工作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1.《楚雄州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楚雄州新闻出版(版权)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楚雄州新闻出版(版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楚雄州新闻出版(版权)局

2019年11月15日

 

 

附件1:

楚雄州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楚雄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我局和由我局委托进行行政执法的楚雄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我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州新闻出版(版权)局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相关科室和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通过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归集本局的行政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情况。作为各部门、各科室开展依法行政考评、政务信息公开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公示的内容

第七条 我局在事前环节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执法主体信息:经州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确认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文件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执法类别、执法区域;

(二)执法人员信息:主要包括姓名、照片、所在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职务、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执法证件号码等;

(三)执法职责和依据信息:包括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和依据;

(四)执法程序信息:包括实施各种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流程图等;

(五)有关便民服务信息: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等依申请行政行为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或者服务指南等;

(六)“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七)救济渠道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在事前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中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表明身份,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二)执法窗口岗位信息:执法窗口岗位醒目位置应当公示当班工作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职责、联系电话等信息;摆放申请材料有关示范文本;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四)行政执法结果:包括行政执法决定及履行情况,“双随机”抽查情况和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

(五)上年度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数据统计信息;

(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数据和结果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事中事后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 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检查登记表等行政执法文书全文的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机关名称、日期等。

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四)公开后可能对系列案件调查处理产生不利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三章 公示方式和管理

第十二条 我局依托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管理。

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涉及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信息除在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外,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公开:

(一)发布公告;

(二)本级政府或者本单位网站公开;

(三)办公场所设置的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公开;

(四)办公场所放置的宣传册、公示卡公开;

(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

(六)其他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晓和监督的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有关信息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有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对公开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十八条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有关数据汇总分析工作的通知》和有关信息公示平台的要求,按时汇总年度行政执法数据报本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第十九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的舆情预判跟踪,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责。

(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弄虚作假的;

(三)未在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

(四)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公开或者调整更新有关执法信息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执法有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楚雄州新闻出版(版权)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委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为和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楚雄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委托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我局和由我局委托进行行政执法的楚雄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行政执法职权职责时,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活动进行文字、音像记录和归档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应当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我局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本制度所称文字记录,包括按照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程序等规范制作的行政执法告知书、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文字记录。

本制度所称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和可追溯的原则。

第五条 要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照相机、现场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服务窗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进行记录。

第六条 我局委托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接受州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购置、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 充分运用全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提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信息化水平。

将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各环节的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归集到行政执法信息平台,逐步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的实时全过程记录。

第九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 记录内容

第十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等依申请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记录:

(一)当事人提交申请情况;

(二)一次性告知情况;

(三)申请材料补正情况;

(四)受理或者不受理情况;

(五)现场核查、勘验、鉴定、检测等情况;

(六)评审、论证、听证等情况;

(七)征求意见情况;

(八)法制审核情况;

(九)审查决定情况;

(十)颁发证照和送达情况;

(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执法支队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依职权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记录:

(一)案由来源和立案情况;

(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情况;

(三)调查询问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五)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情况;

(六)抽样取证情况;

(七)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情况;

(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情况;

(九)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一)听证会情况;

(十二)专家评审情况;

(十三)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以及有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有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十四)承办机构审核情况;

(十五)法制审核情况;

(十六)集体讨论情况;

(十七)审批决定情况;

(十八)送达情况;

(十九)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二十)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二十二)没收物品处理情况;

(二十三)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采取音像记录的应当对以下重点内容进行记录: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五)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情况;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三章 记录方式

第十三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记录,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方式同时进行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编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明确本单位音像记录现场执法活动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重点摄录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等内容,必要时应当对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进行文字说明补充。

第十六条 需要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无间断记录的,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

第十七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对行政执法进行拍照、录音、录像,不妨碍执法活动的,不得限制,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章 记录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管理有关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条 文字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建立卷宗归档。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者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水上和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者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储存。

第二十一条 将音像记录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将其复制到光盘后附卷归档,保存期限与卷宗保存期限相同。

第二十二条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及监察、司法、信访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调取有关行政执法音像记录。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毁损或者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

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对行政执法拍照、录音、录像等资料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全过程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本行政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制度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责。

(一)未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致使音像记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储存音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毁损或者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音像记录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阻挠执法人员进行音像记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楚雄州新闻出版(版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15—2020年)》及我州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出版(版权)科、楚雄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及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理论和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第四条 加强法制机构能力建设,使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包括:

(一)以州新闻出版(版权)局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事项;

(四)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或者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等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我局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处罚事项主要包括:

(一)以新闻出版(版权)局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上述金额的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我局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强制事项主要包括:

(一)以新闻出版(版权)局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查封场所、设施,扣押价值1万元以上财物的事项;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强制拆除等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征收事项主要包括:

(一)以州新闻出版(版权)局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我局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征收事项。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的裁决行为。主要包括:

(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当事人因新闻出版(版权)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申请州新闻出版(版权)局裁决的事项;

(三)一方当事人涉及行政管理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严重侵犯,申请州新闻出版(版权)局制止和申请要求侵害者给予赔偿的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州新闻出版(版权)局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裁决事项。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拟以政府名义作出的,州文化和旅游局在报政府审批前,应当送州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报送审核时应当附政策法规科的法制初审意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州新闻出版(版权)局名义作出的,由相关科室和州文化综合执法支队在案件调查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送理论和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理论和政策法规科审核后,州新闻出版(版权)局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于决定作出后补办法制审核手续。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理论和政策法规科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并附电子文本;

(三)案件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会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决定的基本事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

(四)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五)调查取证、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听证情况;

(六)本局相关科室和州文化综合执法部门集体讨论拟作出决定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为: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州文化和旅游局的管辖范围;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执行行政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七)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八)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九)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十)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理论和政策法规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

(一)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备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六)超出本行政执法机关管辖范围或者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理论和政策法规科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分管局领导,一份连同案件材料回复本局相关科室,一份存档。

第十七条 本局相关科室和州文化综合执法支队对理论和政策法规科的审核意见或者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一次,法制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交本局相关科室和州文化综合执法支队,仍不同意法制机构复审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本局分管领导决定。

法制审核期限应当包含在行政执法决定法定的办案期限内,鼓励在保证办案质量的情况下压缩审核及办案期限。

第十八条 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及案卷评查等考核内容。

以本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30日内应当报州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局相关科室和州文化综合执法支队,理论和政策法规科违反本办法,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