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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20-0306001001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06日 文  号:楚政发〔2020〕6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切实破解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实施意见
成文日期:2020年03月05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切实破解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5〕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6〕48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楚政发〔2016〕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完善我州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切实破解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破解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决策部署,加快完善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强化“政银担”合作,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体系作用,努力打造一条既能有效破解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又能切实防范化解实体经济融资风险的可持续融资通道。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6月底,实现政策性担保机构全州10县市全覆盖,切实为全州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政策性担保服务;2020年起,全州政策性担保机构每年为我州实体经济提供的政策性担保贷款金额达注册资本金的3倍以上,全州实体经济“融资难”问题得到明显缓解;切实把我州实体经济最终承担的综合融资成本控制在合理水平;建立健全“政银担”风险分担及管控机制,促进全州政策性担保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

(三)切实加快县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建设。各县市须于2020年6月底以前完成政策性担保机构建设,打通政策性担保服务“最后一公里”,确保政策性担保体系实现全州全覆盖。不具备单独设立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县市,可通过“设立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准备金+州政策性担保机构分支机构”方式,实现政策性担保机构建设。州政策性担保机构在各县市担保贷款风险准备金10倍范围内为各县市实体经济提供政策性担保服务。

(四)持续做大做强政策性担保机构。2020年起,通过州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和动员各县市出资参股等方式增加州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通过3年努力,使全州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达到3亿元以上,不断增强担保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五)积极融入全国、全省政策性担保体系。积极支持国家、省和州外融资担保机构到我州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州政策性担保机构要积极加强与国家和省级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合作,主动融入全国、全省政策性担保体系,争取国家和省级政策资金支持。

三、切实破解实体经济“融资难”问题

(六)强力推进“银担”合作。各驻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加强与我州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合作。同时,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政策性担保贷款风险分担、不收保证金、贷款利率加点控制等政策。

(七)建立政策性担保贷款审批机制。建立健全“县市组织推荐→州级相关部门审核→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的政策性担保贷款审批机制。申请政策性担保贷款的借款人需经县市推荐和州级相关部门审核。对于各县市和州级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审核推荐的借款人,政策性担保机构和相关银行原则上应给予担保和贷款支持,确实不能给予支持的,需向推荐县市和州级相关部门书面说明原因,切实提高政策性担保贷款获得率。

(八)切实放宽担保贷款条件。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借款用途真实合理、信用良好、没有涉黑涉恶记录和民间借贷纠纷的借款人,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各驻楚银行应积极给予担保和贷款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切实降低反担保要求。单户200万元(含)以内的贷款,可不提供有效抵质押物,只需提供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即可给予信用担保;单户200万元以上的贷款,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抵质押物,但在对抵质押物的认可范围和抵质押率要求方面要比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放宽。各驻楚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有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要放宽审批条件、加快审批速度。

(九)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对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和本实施意见开展的政策性担保贷款发生代偿,在履职尽责的前提下,免予追究相关经办人员的责任,着力营造“愿贷愿担、敢贷敢担、履职尽责”的良好氛围。

四、切实破解实体经济“融资贵”问题

(十)切实降低担保费率。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贷款,担保费按照1%/年收取;单户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贷款,担保费按照1.5%/年收取;单户1000万元以上的贷款,担保费按照1.8%/年收取。“三农”和小微企业借款人的担保费率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除担保费外,政策性担保机构不得收取借款人的其他任何费用。

(十一)严格控制贷款利率。对于政策性担保贷款实行优惠利率,贷款利率不高于各项贷款利率的平均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取的贷款利率不得高于人民银行公布当期LPR基础上加点150个基点(村镇银行在当期LPR基础上加点不超250个基点)。除贷款利息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收取借款人的保证金、类保证金等其他任何费用。

(十二)实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政策。对于按时结付利息和交纳担保费,并如期归还贷款本金的政策性担保贷款,由州县给予借款人担保贷款金额1.5%/年的利息和担保费补贴,补贴资金由州级和受益县市按照3:7比例承担。鼓励有条件的州级部门和县市加大对借款人的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力度,进一步减轻实体经济融资负担。

五、切实防范政策性担保贷款风险

(十三)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对于政策性担保贷款,由担保机构、贷款银行、推荐县市和州级按照“5:2: 2:1”比例分担风险,即:政策性担保贷款发生风险,由担保机构、贷款银行、推荐县市和州级分别承担50%、20%、20%和10%的代偿责任。推荐县市和州级的风险责任,通过从风险补偿准备金中给予担保机构代偿补偿方式承担。鼓励有条件的县市提高风险分担比例,引导政策性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县市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和驻楚银行积极创新担保方式和风险分担比例,千方百计做大政策性担保贷款规模,帮助实体经济获得融资。

(十四)建立“政银担”风险共管机制。各县市、州级相关部门、政策性担保机构、贷款银行要制定完善相应制度和措施,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和优势,形成政策性担保贷款风险管控的合力,构筑有效防范、化解和处置风险的工作机制。政策性担保贷款发生风险和代偿,由政策性担保机构、贷款银行、推荐县市、州级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化解、追偿和处置。对于不积极参与风险化解、追偿和处置的县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停止为该县市提供政策性担保贷款服务。

(十五)建立“政银担”风险监督制约机制。政策性担保贷款借款人应具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或有可靠的还款来源、信用状况良好、风险可控等基本条件。各县市、州级相关部门、政策性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应相互监督和制约,严防风险转嫁,除已经在保的风险化解贷款外,严禁推荐和审批发放明显不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担保贷款。对于政策性担保贷款逾期金额超过在保金额10%以上的县市和行业,政策性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暂停为该县市和该行业提供政策性担保贷款服务。

六、促进政策性担保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十六)建立风险准备金机制。各县市需按照不少于本县市上年末政策性担保贷款余额的10%建立政策性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准备金(首期不少于200万元),州级需按照不少于全州上年末政策性担保贷款余额的3%建立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准备金(首期不少于500万元)。各县市和州级财政以后每年视在保余额和代偿发生情况补足差额,政策性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准备金由州财政局、州金融办制定出台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十七)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助机制。对于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州政策性担保贷款政策的州内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费收取标准不足2.5%/年的差额部分,由州县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州级和受益县市按照3:7的比例承担。对于不兑现担保费补助奖金的县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可减少或停止为该县市提供政策性担保服务。

(十八)建立政策性担保工作奖补机制。对于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州政策性担保贷款政策的州级政策性担保机构,由州级财政根据上年度担保贷款放大倍数和风险控制情况,给予相应比例的工作奖补。其中:担保贷款放大倍数达到注册资本金3倍以上(含),且代偿率控制在2%以内的,给予担保贷款金额0.3%的奖补;担保贷款放大倍数达到注册资本金4倍以上(含),且代偿率控制在3%以内的,给予担保贷款金额0.5%的奖补;担保贷款放大倍数达到注册资本金5倍以上(含),且代偿率控制在4%以内的,给予担保贷款金额1%的奖补;担保贷款放大倍数达到注册资本金6倍以上(含),且代偿率控制在5%以内的,给予担保贷款金额1.5%的奖补。

(十九)营造良好环境。由州县财政局(金融办)牵头,相关部门、政策性担保机构和驻楚银行参与,建立健全政策性担保贷款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政策性担保贷款组织推荐、审查审批、保后(贷后)管理、风险化解及处置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融资担保机构税收减免、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政策。政策性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涉及动产、不动产抵(质)押登记和司法公证的,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给予协助和支持。依法加强融资担保机构债权保护,对融资担保机构因代偿接收、维权保全而处置抵债资产的,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严厉打击恶意逃废担保贷款的行为。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各驻楚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政策性担保机构,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县市、本部门(单位)和机构的职能职责,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本实施意见与国家和省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省级政策规定执行;我州此前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2020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解读《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切实破解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