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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20-0629001003 |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29日 | 文 号:楚政办函〔2020〕31号 |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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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20年06月29日 |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精神,结合《云南省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任务分工》和楚雄州实际,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楚雄州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任务分工
工作任务 |
主要措施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时限要求 |
|
一、提高监测应对的灵敏度和及时性 |
(一)加强协 同监测 |
配合国家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平台建设,建立州内协同监测机制,实现原料药和制剂在注册、生产、采购、价格等方面的信息联通共享,细化可操作的监测和预警标准,实时动态监测预警并定期形成监测报告,加强协同应对 |
州卫生健康委 |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医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
2020年9月底前完成 |
(二)完善分 级应对 |
建立州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州级联动机制),由州卫生健康委作为牵头单位,州直有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
州卫生健康委 |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医保局、州税务局等部门 |
2020年9月底前完成 |
|
细化完善州级联动机制组织核实和应对工作的职责范围、时限、工作流程等要求 |
州卫生健康委 |
州级联动机制成员单位 |
省级出台有关政策3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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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核实监测发现的短缺或不合理涨价线索并根据情况协调应对。州级不能协调解决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向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 |
州卫生健康委 |
州级联动机制成员单位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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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分 类处置 |
对于部分替代性差、企业生产动力不足、市场供应不稳定的短缺药品,建议省级建设省内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完善和落实集中采购政策、强化储备等方式保障供应 |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医保局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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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超标排放等环保因素需要停产整治的短缺药品原料药或制剂生产线,依法给予合理的生产过渡期 |
州生态环境局 |
长期执行 |
工作任务 |
主要措施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时限要求 |
|
(四)做好短缺药品清单管理 |
制定州级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 |
州卫生健康委 |
州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
省级出台有关政策3个月内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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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级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组织监测并上报短缺药品信息 |
州卫生健康委 |
州级联动机制成员单位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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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由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及时做好应对 |
州卫生健康委 |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医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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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短缺药品停产报告 |
州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对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在辖区内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的,进行评估,认为需进行停产报告的,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我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生产短缺药品的,应按照规定向州市场监管局报告,州市场药监管局接到报告后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省药监局,并通报州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以上具体规定和时限要求由州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州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分别制定 |
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 |
州医保局 |
省级出台有关政策3个月内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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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医保局根据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既往采购信息,及时向州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停产对市场供给形势的影响。州卫生健康委根据医疗机构既往临床使用信息,及时研判停产药品短缺风险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
州卫生健康委、州医保局 |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市场监管局 |
长期执行 |
工作任务 |
主要措施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时限要求 |
|
二、加强医 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和用药规范管理 |
(六)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和合理用药 |
通过加强用药监管和考核、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化用药目录和药品处方集等措施,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提升基本药物使用占比,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分别不低于90%、80%、60%,推动各级医疗机构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用药模式,优化和规范用药结构。加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遴选、采购、使用等全流程管理,推动落实“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等要求,促进科学合理用药 |
州卫生健康委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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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优化医疗机构短缺药品管理和使用 |
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健全州、县、乡三级短缺药品监测网络和信息直报制度,指导推动公立医疗机构制定完善短缺药品管理规定,细化明确医疗机构短缺药品分析评估、信息上报等要求 |
州卫生健康委 |
2020年9月底前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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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推动医疗机构合理设置急(抢)救药等特定药品库存警戒线。动态更新临床短缺药品替代使用指南,支持有关行业组织对临床可替代短缺药品推荐替代品种并动态更新,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药品替代使用。支持鼓励县级综合医院加大所需易短缺药品的储备力度 |
州卫生健康委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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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采取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医疗机构和社会药店在售药品品种,畅通群众购药渠道 |
各县市人民政府 |
长期执行 |
工作任务 |
主要措施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时限要求 |
|
三、完善短 缺药品采购工作 |
(八)允许医疗机构自主备案采购 |
对于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我省集中采购目录的(无法正常采购的),医疗机构可向医保部门备案,线下采购 |
州医保局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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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医保局要加强对备案采购药品的采购监管;直接挂网采购和自主备案采购的药品属于医保目录范围的,要及时按照规定进行支付。州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备案采购药品使用的监管 |
州医保局、州卫生健康委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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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严格药品采购履约管理 |
州医保局依托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定期监测药品配送率、采购数量、货款结算等情况,严格药品购销合同管理,对企业未按约定配送、供应等行为,及时按合同规定进行惩戒。加大监督和通报力度,推动医疗机构按合同及时结算药品货款、医保基金及时支付药品费用 |
州医保局、州卫生健康委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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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配送不得限制配送企业,不受“两票制”限制 |
州商务局、州税务局、州医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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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大药 品价格监管和执法力度 |
(十)加强药品价格异常情况监测预警 |
州医保局依托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定期监测药品采购价格变化情况,对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及时了解情况并提示预警,向州市场监管局提供价格调查线索和基础数据,同时报告州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 |
州医保局 |
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 |
长期执行 |
(十一)强化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 |
对于存在价格上涨幅度或频次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配送情况严重不良或连续多次预警等情况的药品,综合运用监测预警、成本调查、函询约谈、信息披露等措施,坚决予以约束。完善药品价格成本调查工作机制,州医保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施或委托实施成本调查 |
州医保局 |
长期执行 |
工作任务 |
主要措施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时限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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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加大对原料药垄断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
建立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等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开展多部门联合整治,整治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以最严的标准依法查处原料药和制剂领域垄断、价格违法等行为,坚持从重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处置有关责任人,形成有效震慑 |
州市场监管局 |
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税务局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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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分类妥善处理一些药品价格过快上涨问题 |
对涨价不合理且违法的,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对涨价不合理但尚不构成违法的,约谈敦促企业主动纠正,必要时采取公开曝光、失信惩戒等措施 |
州市场监管局、州医保局 |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卫生健康委、州税务局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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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善短 缺药品多层次供应体系 |
(十四)建立健全短缺药品常态储备机制 |
充分发挥州级医药储备功能,制定临床必需的常态短缺药品清单纳入药品储备计划 |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卫生健康委 |
州财政局 |
2020年9月底前实施 |
明确储备短缺药品调用程序,方便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州级医药储备管理部门应当将短缺药品储备品种通报州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发生有关药品短缺时,根据州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意见,按照程序进行有偿调用 |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卫生健康委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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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引导大型医药流通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蓄水池”功能。鼓励大型医药流通企业对临床常用的急(抢)救药等易短缺药品设定合理库存警戒线 |
州商务局、州国资委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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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提升药品生产供应能力和质量水平 |
运用州级预算内投资等方式,支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提升 |
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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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 |
主要措施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时限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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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加大支持和引导力度、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完善药品采购政策等措施,促进医药产业提质升级,优化提升药品生产供应能力和质量 |
州科技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医保局、州市场监管局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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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增加药用原料有效供给 |
推动制剂企业联合原料药企业组成供应联盟,整合上下游优质产业资源,引导原料药企业向制剂企业直接供应,鼓励原料药和制剂一体化生产 |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州市场监管局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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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国家、省药监局积极做好原料药、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关联审评的改革宣传,持续落实优化原料药等登记和审评审批程序有关政策措施,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原料药等审评审批效率和水平 |
州市场监管局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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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切实加 强组织实施 |
(十七)做好定期报告 |
州级联动机制成员单位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9 日前向州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进展以及药品短缺、价格有关监测和应对情况 |
州级联动机制 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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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按季度向州人民政府、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进展以及药品短缺、价格有关监测和应对情况。州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将对未按时完成任务或工作不力的县市或部门进行通报 |
州卫生健康委 |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医保局、州税务局 |
2020年9月前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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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强化监督问责 |
对短缺药品保供稳价有关工作开展不力的县市或部门,及时约谈并督促整改 |
州卫生健康委 |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医保局、州税务局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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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每年12 月底前向本级政府报告履职和工作情况 |
州卫生健康委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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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加强宣传引导 |
在州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定期通报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情况,逐步形成合理通报频次。州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发布1 次短缺药品保供稳价有关权威信息,引导合理预期 |
州卫生健康委 |
2020年9月前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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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常态化的舆情监测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不实信息和恶意炒作通过主流媒体等渠道及时回应澄清 |
州卫生健康委 |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医保局、州税务局 |
长期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