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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20-0806003002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0-08-06 16:00:59 文  号:楚政办函〔2020〕38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有关工作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0-08-06 16:05:31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切实保障全州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

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不仅危害野生动物种群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而且对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重大隐患。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全国人大常委会聚焦滥食野生动物这一突出问题出台《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实施意见》,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为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提供了法制保障和工作指导。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工作。从《决定》实施之日起,全州行政区域内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和家畜家禽不在禁食之列。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贯彻《决定》和《实施意见》,广泛深入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工作,实施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进网络宣传活动,科学解读滥食野生动物对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危害,倡导树立健康文明生活理念,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提高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和主动举报滥食野生动物行为,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同关爱野生动物的新局面。各地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受理平台,及时受理举报问题,定期公开办理结果,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大以案释法工作力度,曝光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典型案例和不文明行为;要密切关注和分析研判网络疫情动态,制定舆情应对预案,及时化解风险隐患。

三、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非法交易行为

州林草局牵头会同州公安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市场监管局建立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执法监管体制机制。林草部门要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开展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制定野生动物保护行动方案;市场监管部门要牵头加强市场和网络交易平台执法监管,防止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流入市场、餐馆、酒店;公安部门要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加大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力度,快查重处典型案件,对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震慑;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强化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特种畜禽监管,严防野外种群非法流入养殖场所。

四、清理规范行政许可

林草、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全面停止受理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繁育、饲养、出售、购买陆生野生动物等行政许可申请。对已经办理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许可证件或文书,一律撤回并予以注销或申明作废,停止一切以食用为目的的出售、运输、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活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面停止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营业执照的办理,对已办理的涉及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营业执照,撤回注销或变更经营范围。对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和《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中有关蛙类等的人工繁育种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或水生野生动物有关规定,移交农业农村部门管理,林草、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信息共享、资料交接等工作,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五、积极稳妥开展退出补偿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规定的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云南省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退出人工繁育补偿指导标准》关于“省级负责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种类的补偿。州、县市负责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补偿,结合实际合理确定补偿比例”的要求,州、县市责任范围内的补偿资金由州、县按3:7比例乘配套系数进行分担,对合法养殖、依规退出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给予补偿。由州林草局牵头,会同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州扶贫办等部门指导县市开展补偿工作。各县市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工作专班,进一步落实落细调查登记、数据认定、补偿资金拨付等具体工作,按时完成禁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补偿工作。

六、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

按照国家、省关于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要求和各物种的习性和特点,对禁食后停止养殖的在养野生动物进行妥善处置。对具有科研、药用、展示等价值的在养野生动物,及时办理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变更、换发等工作,依法依规转变用途;对我州有自然分布区或历史分布区的在养野生动物科学实施放归自然;对专业野生动物救护机构愿意接收的在养野生动物,送交救护机构进行收容救护,作为优良种质资源保存;对具有一定观赏、科普等利用价值的动物,可调配至州内科研院所、动物园、景区等用作非食用用途;对不具备放归条件的动物,在加强监管前提下,进行药用、皮毛等非食用性综合利用;对不能采取上述措施处置的物种,实施无害化处理。在处置过程中要防止随意放生而造成生态破坏或野生动物致害事件,及时化解各种风险。

七、帮扶养殖农户解决实际困难

做好属于禁食范围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转产转型和帮扶。各县市要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制定帮扶措施,精准施策,引导、帮扶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现有相关政策、项目、资金等渠道予以支持。对其设施可用作合法养殖其他动物的,通过加强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主动引导受影响的农户调整养殖结构,继续发挥养殖设施的作用。对禁食后停止养殖活动的,积极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转产转型,尽量减少影响。各县市要结合脱贫攻坚工作,重点帮扶建档立卡户,做到“一户一策、因户施策”,加大产业扶贫、就业扶贫等政策支持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实现转产、发展替代产业,落实公益岗位等兜底保障措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八、提升野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预警能力

各级林草、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积极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健全野生动物重大疫情监测防控体系,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案,建立疫病流行趋势研判会商机制,加强野生动物防疫设施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完善野生动物疫病信息通报、采样送检、无害化处置协调机制。对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落实有关检疫检验和后续监管要求。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等重点区域进行分区划片和网格化管理,建立档案,加强巡查巡护,定期组织调查、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报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加强对家畜家禽饲养活动的管理。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对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补偿、动物处置、转产转型工作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落实。州人民政府成立分管副州长牵头,林草、财政、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扶贫等部门协同配合、各司其职的野生动物保护、补偿及处置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领导责任和工作任务,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保障补偿资金,确保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各级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职,密切配合协作,全力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和禁食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补偿、动物处置及转产转型工作。

                                                                                                           2020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