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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20-0806003003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0-08-06 16:03:08 文  号:楚政办通〔2020〕25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0-08-06 16:07:44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以下简称框架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7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全州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坚持“平移部队政策、享受现役待遇、从优特殊保障”原则,适应队伍职业风险高、牺牲奉献大和准现役、准军事化特点,建立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荣誉体系、符合消防救援职业特点的保障机制。

二、职责划分

州、县市教育体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林草局、税务局具体组织实施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其他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责,自觉履行优待消防救援队伍的职责和义务。

三、保障范围

本通知所称消防救援人员,包括在职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退休消防救援人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院校学员;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包括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消防救援人员享受有关优待,需出示相应的有效证件。

四、职业荣誉保障

(一)各相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消防救援队伍及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表彰奖励体系。消防救援队伍及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在执行灭火、抢险救援、消防安保等重大任务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有关组织(部门)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和宣扬。

(二)消防救援人员受到本系统记功以上奖励的,由驻地县级(含)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现役军人同等政策实施优待。

(三)各级政府应在春节、建军节、“119”消防日等重大节日期间,对消防救援队伍及烈士遗属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进行走访慰问;在自治州成立纪念日、火把节、烈士纪念日等重大活动时,有关组织(部门)应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和消防救援机构领导参加。

五、社会优待

(一)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州内公共交通工具,参观由政府定价的公园、风景名胜区、展览馆凭有效证件免费。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火车(高铁)、客运班车时,享受与残疾军人同等的客票待遇。消防救援人员在州内医疗服务机构挂号、就诊、交费等享受优先服务。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在抢险救灾、灭火救援期间发生伤病等意外情况的,通过医疗服务机构“绿色通道”优先及时予以救治。悬挂应急号牌的消防救援车辆免收通行费和停车费。

(二)楚雄籍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义务兵优待政策发给优待金。

(三)楚雄籍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四)楚雄籍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州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六、教育优待

(一)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就读学前教育,就近就便安排到居住地的普惠性幼儿园就读。

(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就近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三)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就读州内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烈士、因公牺牲和因公、因战一至四级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中考(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时,凭消防救援人员所在总队级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州级教育体育部门审核批准,烈士子女加20分,因公牺牲和因公、因战一至四级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加10分。

(五)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的,根据家长申请和教育实际,由县级教育体育部门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

七、生活待遇保障

(一)建立符合消防救援职业特点的补助奖励保障机制。奖励补助保障工作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资政策方案》执行。

(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依法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属地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参加并享受补充医疗保障待遇;继续实行因战、因公职业病医疗费用全额报销制度。

八、伤亡抚恤

(一)被评定为烈士的,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现役军人死亡抚恤标准,给其遗属发放烈士褒奖扬金、一次性抚恤金;经确认为因公牺牲、病故的,按照现役军人死亡抚恤标准,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参照《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给其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应当增发抚恤金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以保障其生活。

(二)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遗属,以及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参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九、退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保障

(一)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退出证明,在州内安置的,可享受对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待政策。

(二)三级、四级消防士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报考州内国家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和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

(四)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州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五)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不满12年的,参照退伍军人补助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按照同职级现役军人安置政策,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负责安排工作,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

退出(不含退休、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转制前入伍),工作期间(含转制前)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增发一次性补助金:

1.获得一等功(含)以上奖励的,增发15%;

2.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3.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奖励的,由消防员所在单位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补助金。

十、关于财政保障

州、县市人民政府将消防救援机构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分级保障,调整完善保障措施,增加地方消防经费投入。

十一、有关要求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承担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是同人民群众贴得最近、联系最紧的一支队伍。保障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权益,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消防救援队伍改革部署的具体措施,是激励和保障消防救援人员履行职责使命的重要保障。各县市、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认真做好有关职业保障工作,确保各项保障政策平稳衔接、有序过渡,切实传递好各级党委、政府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关怀和温暖。

                                                                                                           2020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