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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21-0322011 |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22日 | 文 号:楚政办通〔2021〕12号 |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1年03月22日 |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楚雄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要求和《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21〕2号)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云南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共治共享的原则,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楚雄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等问题,打造“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和“全程服务有保障”的政务服务新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主要任务
(一)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各级各部门要依托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严格按照省政府制定公布的云南省第一批104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结合工作实际,细化任务分工,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州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规定,聚焦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围绕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结合实际,进一步拓展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经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审核后按程序报请公布并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二)规范办事流程。本方案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机制。州直有关部门要依托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积极向上对接,牵头推进本行业(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制定工作规程,牵头制定本行业(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网上和实体大厅申请受理工作规程。规范完善办事指南,列入事中事后核查所需要素信息,标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申请材料,列明告知承诺制不适用情形。参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完善事项名称、证明内容、设定依据等内容,逐项编制告知承诺书。(责任单位:州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三)线上线下融合实施。州政务服务局要积极配合省上完善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功能,进一步优化平台性能,确保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要持续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的采集和应用,依托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现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加快完成业务系统对通,确保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效果;要通过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网站和业务系统、各级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等渠道公布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询、索取或者下载。(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结合证明事项特点和承诺人信用状况,明确申请人的承诺是否免于事中事后核查,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做好免予核查事项的日常监管。要针对证明事项不同特点,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方式和核查标准,采取在线核查、现场核查或协助核查等方式开展事中事后核查。要利用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一部手机办事通”、信用中国(云南·楚雄)网站、部门业务系统等收集、比对有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确有必要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实地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核查中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有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的,要建立部门间、区域间协助核查机制,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履行协助义务。(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加强信用监管。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依法依规实施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等相应惩戒措施,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州直有关部门要牵头建立本行业(系统)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推送至信用中国(云南·楚雄)网站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与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数据互联共享。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和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强化风险防控。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积极探索事前信用评估预警和责任保险制度,加强事前风险防控,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仍然按照正常申请程序提交证明材料。建立完善承诺退出机制,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得实施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谋划部署、研究推动工作。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统筹指导全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建立完善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州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加强对本行业(系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二)开展宣传培训。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等渠道,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地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积极宣传典型做法、典型经验,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局面。要加强政务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业务经办人员准确理解工作要求,熟练掌握工作规程。
(三)鼓励改革创新。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研究探索行政协助、事中事后核查和风险防范的新措施,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四)强化督促检查。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考核与评估,将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度综合考评范围,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加强监督检查,依托中国法律服务网的“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及时处理群众投诉,确保“减证便民”落到实处。
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于2021年4月10日前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工作方案,并报州司法局备案。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工作成效,于2021年6月1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报州司法局。州司法局要加强会商研判、协调指导,及时研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交流、通报进展情况,推动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附件:1.云南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附件 1
云南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共 104项)
政务服务事项 |
证明事项 (材料名称) |
省级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
1 |
核发居住证 |
居住证申领 ( 就读) |
行政确认 |
县 |
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
省公安厅 |
|
2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乡 |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包括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因残疾、患重病、接受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情况 |
省民政厅 |
||
3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行政给付 |
省、州、县 |
经济困难证明 |
省司法厅 |
||
4 |
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类) |
公共服务 |
省、州、县 |
经济困难证明 |
省司法厅 |
|
5 |
法律援助 |
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
公共服务 |
省、州、县 |
经济困难证明 |
省司法厅 |
|
6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 |
法定代表人和鉴定机构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省司法厅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 |
证明事项 (材料名称) |
省级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
7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省司法厅 |
|
8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 |
无开除公职证明 |
省司法厅 |
|
9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 |
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证明 |
省司法厅 |
|
10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州 |
省外律师事务所成立3年以 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证明 |
省司法厅 |
|
11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分所资产证明 |
省司法厅 |
|
12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州 |
省外派驻分所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
省司法厅 |
|
13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国资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州 |
资产证明 |
省司法厅 |
|
14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州 |
资产证明 |
省司法厅 |
|
15 |
律师执业许可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兼职律师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 证明 |
省司法厅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 |
证明事项 (材料名称) |
省级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
16 |
养老保险服务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 额申领 |
公共服务 |
省、州、县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7 |
养老保险服务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 次性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省、州、县 |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材料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8 |
养老保险服务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申领 |
公共服务 |
省、州、县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9 |
养老保险服务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企业在职参保人员死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省、州、县 |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材料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20 |
养老保险服务 |
遗属待遇申领 |
城乡居民丧葬补助金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县 |
参保人员死亡证明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21 |
养老保险服务 |
遗属待遇申领 |
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抚恤费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省、州、县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22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
公共服务 |
省 |
工作证明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 |
证明事项 (材料名称) |
省级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
23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
公共服务 |
省 |
学历证明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24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 |
翻译专业资格(笔译、口译) |
公共服务 |
省 |
工作证明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25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 |
翻译专业资格(笔译、口译) |
公共服务 |
省 |
学历证明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26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 |
公共服务 |
省 |
工作证明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27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 |
公共服务 |
省 |
学历证明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28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公共服务 |
省 |
工作证明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29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公共服务 |
省 |
学历证明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30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 |
注册测绘师 |
公共服务 |
省 |
工作证明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31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 |
注册测绘师 |
公共服务 |
省 |
学历证明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 |
证明事项 (材料名称) |
省级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
32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 |
注册建筑师 |
公共服务 |
省 |
工作证明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33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 |
注册建筑师 |
公共服务 |
省 |
学历证明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34 |
工伤保险服务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公共服务 |
省、州、县 |
待遇领取人关系证明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35 |
工伤保险服务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公共服务 |
省、州、县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36 |
工伤保险服务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公共服务 |
省、州、县 |
供养亲属关系证明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37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公共服务 |
州、县、乡 |
城镇零就业家庭证明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38 |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
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 |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新申请 |
行政许可 |
省 |
人员社保证明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 |
证明事项 (材料名称) |
省级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
39 |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
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 |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升级 |
行政许可 |
省 |
人员社保证明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40 |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
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 |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增项 |
行政许可 |
省 |
人员社保证明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41 |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 质核准 |
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 |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延续 |
行政许可 |
省 |
人员社保证明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42 |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 质核准 |
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乙级及以下、劳务) |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新申请 |
行政许可 |
省 |
人员社保证明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43 |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 质核准 |
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乙级及以下、劳务) |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升级 |
行政许可 |
省 |
人员社保证明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44 |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 质核准 |
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乙级及以下、劳务) |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增项 |
行政许可 |
省 |
人员社保证明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 |
证明事项 (材料名称) |
省级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
45 |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
勘察企业资质核准 (乙级及以下、劳务) |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延续 |
行政许可 |
省 |
人员社保证明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46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核发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新办) |
行政许可 |
州 |
学历证明 |
省交通运输厅 |
47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核发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新办) |
行政许可 |
州 |
学历证明 |
省交通运输厅 |
48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核发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爆炸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新办) |
行政许可 |
州 |
学历证明 |
省交通运输厅 |
49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核发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核发 |
行政许可 |
州 |
学历证明 |
省交通运输厅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 |
证明事项 (材料名称) |
省级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
50 |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 |
省农业农村厅 |
|
51 |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行政许可 |
省、县 |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
省农业农村厅 |
|
52 |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 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行政许可 |
省、县 |
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 |
省农业农村厅 |
|
53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州 |
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省商务厅 |
||
54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州 |
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
55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州 |
按时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证明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
56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籍医师、港澳台医师短期执业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
省卫生健康委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 |
证明事项 (材料名称) |
省级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
57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籍医师、港澳台医师短期执业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重新注册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
省卫生健康委 |
58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
省卫生健康委 |
|
59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
省卫生健康委 |
|
60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
省卫生健康委 |
|
61 |
伤残等级评定 |
行政确认 |
省、州、县 |
居民户口簿 |
省退役军人厅 |
||
62 |
伤残等级评定 |
行政确认 |
省、州、县 |
退役军人证或人民警察证 |
省退役军人厅 |
||
63 |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
行政确认 |
省、州、县 |
居民户口簿 |
省退役军人厅 |
||
64 |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
行政确认 |
省、州、县 |
残疾军人证 |
省退役军人厅 |
||
65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公司登记(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住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 |
证明事项 (材料名称) |
省级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
66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公司登记(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变更后住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67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公司登记(分公司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68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公司登记(分公司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变更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69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公司企业登记(开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住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70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公司企业登记 (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变更后住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71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公司企业登记(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州、县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72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公司企业登记(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州、县 |
变更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73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州 |
住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 |
证明事项 (材料名称) |
省级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
74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变更后住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75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州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76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变更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77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州 |
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78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变更后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79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州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80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变更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81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个体工商户注册核准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
82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个体工商户变更核准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 |
证明事项 (材料名称) |
省级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
83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核准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 |
住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
84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核准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 |
变更后住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
85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核准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 |
住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
86 |
外国企业常住代表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
外国(地区)企业常住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 |
驻在场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
87 |
外国企业常住代表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
外国(地区)企业常住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
行政许可 |
省 |
变更后驻在场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
88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他变更 |
行政许可 |
州 |
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
89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电线电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省(委托州级实施)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90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化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省(委托州级实施)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91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核发 |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省(委托州级实施)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 |
证明事项 (材料名称) |
省级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
92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省(委托州级实施)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93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省(委托州级实施)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94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水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省(委托州级实施)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95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建筑用钢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省(委托州级实施)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96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人民币鉴别仪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省(委托州级实施)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97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省(委托州级实施)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98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省(委托州级实施)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 |
证明事项 (材料名称) |
省级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
99 |
职工生育及计划生育待遇报销 |
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生育待遇申报支付 |
公共服务 |
省、州、县 |
配偶未就业证明 |
省医保局 |
|
100 |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异地就医 |
公共服务 |
省、州、县 |
异地安置认定材料(常住人口登记卡) |
省医保局 |
101 |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
常住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异地就医 |
公共服务 |
省、州、县 |
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工作单位派出证明) |
省医保局 |
102 |
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服务协议管理 |
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药品经营单位业务开通申请 |
公共服务 |
省、州、县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省医保局 |
|
103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粮食企业收购资格新申办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 |
省粮食和储备局 |
|
104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粮食企业收购资格延续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 |
省粮食和储备局 |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范本)
(以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类法律援助为例)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联 系 方 式: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编 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法律援助(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类)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经济困难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勾选):
□1.经济困难的证明;
□2.(此事项如有多个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依次填写,供申请人选择);
……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