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近年来,我州稳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普遍建立了覆盖全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了重要保障。为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现就进一步深化全州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分类规范实施,稳步统筹推进,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的转变,全面形成与本州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体系及与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相适应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体系,不断提高我州行政机关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二、优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布局
(一)优化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结构。政府法律顾问分为内聘(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和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州、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州、县市人民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中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担任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内聘(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注重吸收法学专家、律师参加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州、县市人民政府及部门聘任的法学专家、律师为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的外聘政府法律顾问,按照聘用合同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
(二)完善首席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州、县市人民政府及部门应当明确本级政府首席法律顾问。首席政府法律顾问负责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处理重要法律事务,协调各方面意见,防范和应对法律风险。州、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州、县市人民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分别为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的首席政府法律顾问。
(三)加强楚雄政府法治智库建设。州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楚雄政府法治智库,为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鼓励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从楚雄政府法治智库选聘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实现优秀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四)加快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州、县市人民政府及部门要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考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申领公职律师证书,并为其参加专业学习培训、开展业务交流、履行工作职责等创造条件、提供保障。争取开展有关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努力扩大乡镇公职律师队伍规模,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乡镇法治建设特别是法制审核等工作中的作用。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公职律师担任本单位内聘(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的作用。公职律师和内聘(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在本级本部门处理涉法事务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优先考虑评先推优。
三、规范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工作
(五)规范内聘(专职)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工作。州、县市人民政府及部门要明确本级本部门内聘(专职)政府法律顾问选聘的具体条件,优先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敬业精神佳的法治工作人员进入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确保内聘(专职)政府法律顾问人数与本级本部门法律事务工作需要相适应。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内聘(专职)政府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可以继续担任内聘(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首次担任内聘(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的法治工作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六)严格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条件。聘任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及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热心公共事务,熟悉政府工作规则;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时间和精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七)规范外聘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工作。聘任单位要严格审查拟聘人选的政治素质和专业背景,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公示,确保选聘工作公平公正。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可以聘任若干外聘政府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部门可以由几个部门统一聘任外聘政府法律顾问;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与同级党委联合聘请法律顾问。州、县市人民政府聘任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与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权利义务、工作方式、聘任期限、服务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聘任期限州、县市人民政府一般为5年,州、县市人民政府部门一般为2年—3年,期满可以续聘。其中,聘任律师担任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单位应当与律师本人签订聘用合同,并向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发放聘书。不得聘请律师事务所为政府法律顾问,不得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个人聘请政府法律顾问。
四、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
(八)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参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为重大决策、重要协议、重要行政行为等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政府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咨询论证;参与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为处置征收补偿、涉法信访等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聘任机关交办和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九)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履职管理。州、县市人民政府及部门要在聘任政府法律顾问后15日内将聘任情况报同级政府法律顾问室或者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包括人员简历、聘书、服务合同、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聘任单位或所在单位发现政府法律顾问存在违法违纪、失信行为的,应当记入相关档案,作为解聘的依据。要建立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考评机制,对成绩显著的给予激励;对不称职的由聘任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解聘手续,并及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十)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州、县市人民政府及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并与本级政府工作规则相衔接,明确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条件、工作职责、权利义务等,规范工作程序,提供相关工作保障。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建立法律顾问参与政府法律事务的任务清单,并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评价相结合,形成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长效机制。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贯穿行政决策全过程,主动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政府法律顾问提供的书面法律意见,应当与相应工作资料一并保存归档。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业务交流平台,搭建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业务交流渠道,通过举办研讨班、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开展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涉法问题研究,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成果共享。
(十一)拓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广度深度。内聘(专职)政府法律顾问除履行本职岗位职责外,还可根据所在单位指派从事其他法律事务。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要注重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帮助政府了解社情民意和经济、社会运行真实状况,依法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鼓励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围绕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主动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调研成果。引导鼓励广大政府法律顾问积极协助政府处理各类涉法事务,提升服务质量,有效发挥咨政建言和法治保障作用。
(十二)严格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落实。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不得作出决定。对于应当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十三)明确工作职责。州、县市人民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级、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要积极引导政府法律顾问当好政府处理法律事务的参谋助手,创造条件保障其独立履行职责,提出法律意见建议。要将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确保有效覆盖、落到实处。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指导、分类施策,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十四)加强经费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按规定使用。聘用单位根据聘用合同和实际工作绩效支付合理报酬,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内聘(专职)政府法律顾问严格执行有关规范津补贴规定。
(十五)强化指导监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要承担好本级政府、本部门法律顾问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州政府法律顾问室要切实加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州政府各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21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