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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22-04020022 |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02日 | 文 号:楚政办通〔2022〕17号 |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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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22年04月01日 |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楚雄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9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优化生态环境领域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州级与州以下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聚焦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楚雄州生态文明建设进程,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打造“滇中翡翠”取得实质性突破。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中央、省的领导,加强州级保障。在中央、省与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明确州及州以下政府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以全州性或跨区域的生态环境事务和环境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州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充分调动县市积极性,形成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保障合力。
2.坚持权责匹配,合理确定事权范围。遵循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原则,结合生态环境等部门职责,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生态环境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切实承担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实现权责匹配。
3.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协调推进改革。对中央和省级已明确的事项,严格遵照执行;对中央和省级未明确的保护治理事项,在确定州级与州以下事权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支持;对中央、省级未细化的事项,根据我州实际补充完善;对属于其他改革范畴的事项,根据有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中央、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和云政办发〔2021〕9号文件执行。州与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如下: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生态环境领域全州性规划、跨县市区域性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级、乡镇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州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州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全州性、跨县市生态环境执法检查;10县市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能力提升、运转保障(设备更新改造、仪器检定、实验耗材、达标认证、人员资格培训等),环境执法监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全州污染综合整治,全州应急监测与处置。将全州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执法装备、设备、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应急管理等相关工作,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检查工作以及整改相关工作,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行政区域污染防治、污染综合整治、应急监测及处置,以及县市配合中央、省级开展的生态环境督察及州级开展的督促检查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1.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将州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规划环评技术审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监督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准入的全州性管理,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负责的规划环评技术审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准入管理,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2.污染物排放及生态环境质量管理
将全州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州级审批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技术评估和管理,全州性排污许可、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统一监督管理,全州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县市审批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技术评估和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县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交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事项,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3.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
将核与辐射安全的监测、监督管理,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4.新技术示范引领
州级开展的生态环境科研、新技术应用与推广试点和污染物治理新方式应用示范,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县市级开展的生态环境科研、新技术应用与推广试点和污染物治理新方式应用示范,确认为县市级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5.其他
将全州性和跨县市区域性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州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信息化建设、环境信息发布等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县市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等事项,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受益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州性“三线一单”评估、更新调整、数据应用和维护及统一监督管理,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三线一单”实施、调整评估、数据应用和维护管理及监管,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1.水污染防治
重点流域、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和重点饮用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等事项,按照中央、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州级与县市承担的支出责任。积极争取上级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面给予支持,纳入国家确定的重点流域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范围。
将其他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对跨县市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市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州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2.大气污染防治
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按照中央、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州级与县市承担的支出责任。
将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确认为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对跨县市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州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3.土壤污染防治
将土壤污染防治,确认为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跨县市区域性土壤污染防治,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市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州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4.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确认为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跨县市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县市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州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5.地下水污染防治
将地下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跨县市区域性地下水污染防治,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州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6.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
将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确认为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对跨县市区域性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州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7.其他污染防治
放射性污染防治、电磁污染防治,按照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州级承担的支出责任。
对跨县市区域性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市行政区域内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助力我州建设“美丽楚雄”的重要支撑。各县市、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
各县市、州级各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州级与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原则上由各级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贫困地区、沿边地区和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生态环境脆弱和生态退化典型区域等地下级政府因自身财力不足,履行财政事权存在困难的,上级财政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
(三)推进规范运行
各县市、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改革成果,全面系统梳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有关法规制度,做好修订工作,健全完善州以下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体系,逐步实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
州与县市共同事权与支出责任按照《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点项目州县市财政配套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楚政通〔2013〕62号)执行,中央和省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楚雄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表
附件
楚雄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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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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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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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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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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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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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环境规划、跨区域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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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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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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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全国性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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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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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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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国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管理,全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意义、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国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国家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生态环境有关国际条约履约组织协调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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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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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境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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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界水体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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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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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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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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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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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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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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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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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级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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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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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性规划、跨州市区域性生态环境规划和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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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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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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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和州市两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省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全省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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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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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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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准入的全省性管理。全省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示范创建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省性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全省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全省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核与辐射安全的全省性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推广试点和污染物治理新方式应用示范。全省性和跨州市区域性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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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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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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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全省性、跨州市区域和影响较大的法规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跨省际和跨省区域环境保护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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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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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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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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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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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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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州级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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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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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性规划、跨县市区域性生态环境规划和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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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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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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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州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全州性、跨县市生态环境执法检查;10县市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能力提升、运转保障(设备更新改造、仪器检定、实验耗材、达标认证、人员资格培训等),环境执法监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全州污染综合整治,全州应急监测与处置。将全州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执法装备、设备、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应急管理等相关工作,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检查工作以及整改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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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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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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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规划环评技术审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监督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准入的全州性管理;全州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州级审批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技术评估和管理;全州性排污许可、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统一监督管理;全州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核与辐射安全的监测、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科研、新技术应用与推广试点和污染物治理新方式应用示范;全州性和跨县市区域性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州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信息化建设、环境信息发布;全州性“三线一单”评估、更新调整、数据应用和维护及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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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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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境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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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性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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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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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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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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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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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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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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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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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等重点流域以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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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州级与县市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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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中央规定的长江流域范围外的其他重点水系和重点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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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州、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积极争取中央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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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流域水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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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跨州市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由省级与州、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跨县市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市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州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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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气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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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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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州级与县市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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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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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由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影响大的跨县市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州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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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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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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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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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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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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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壤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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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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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性土壤污染防治,由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影响大的跨县市区域性土壤污染防治,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市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州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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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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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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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性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由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影响大的跨县市区域性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市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州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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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下水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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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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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性地下水污染防治,由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影响大的跨县市区域性地下水污染防治,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州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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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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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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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性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由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影响大的跨县市区域性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州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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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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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防治、电磁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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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省、州、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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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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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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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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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县市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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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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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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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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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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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行政区域污染防治、污染综合整治、应急监测及处置,以及县市配合中央、省级开展的生态环境督察及州级开展的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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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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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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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负责的规划环评技术审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准入管理;县市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县市审批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技术评估和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县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交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事项;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县市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等事项;县市“三线一单”实施、调整评估、数据应用和维护管理及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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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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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境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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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行政区域内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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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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