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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22-1230004 公开目录: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2-12-30 18:08:43 文  号:
标 题:
解读《楚雄州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和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

解读《楚雄州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和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

2022年12月29日,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和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楚政办函〔2022〕7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便于各县市更好地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有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和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建管并重、统筹推进”原则,补齐楚雄州农村生活垃圾乡镇镇区生活污水治理短板,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楚雄州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和做好乡镇镇区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全面提升农村生活垃圾和乡镇镇区污水治理水平,巩固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果。

二、《实施方案》编制依据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 的通知》(云厅字〔2022〕6号)、《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楚办通〔2022〕31号)等政策文件。

三、《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该《实施方案》由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及附件(县市和部门责任清单)6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建管并重、统筹推进”原则,以补齐农村生活垃圾乡镇镇区生活污水治理短板为目标,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为巩固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果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到2024年底,二类县(楚雄市、禄丰市)乡、镇、街道办政府所在地(不包括城关镇,以下简称乡镇镇区)和村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处理设施覆盖率、处理率均达100%,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100%、生活污水处率达75%以上;三类县(双柏县、牟定县、南华县、姚安县、大姚县、永仁县、元谋县、武定县)乡镇镇区和村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处理设施覆盖率、处理率均达100%,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100%、生活污水处理率达70%以上;全州总体乡镇镇区和村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处理设施覆盖率、处理率均达100%,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100%、生活污水处理率达70%以上,力争消除农村地区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全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5%,收集处理率达到15%。

(三)工作重点:通过持续推进城乡、镇村一体化和就地就近治理3种农村生活垃圾模式,因地制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分区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重点做好3个方面14项重点工作。一是乡镇镇区和村庄生活垃圾治理方面主要有7项:合理确定治理模式,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完善收运设施,提升治理层次,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提高营运管理水平,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评定。二是乡镇镇区生活污水治理方面主要有4项:分类推进,提升治理层次,加快补齐管网建设短板,提高运营管理水平。三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面主要有3项:分区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鼓励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四)实施步骤:为有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工作,从2022年至2024年,分3年3个阶段推进稳步推进。具体明确了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二类县、三类县的相关目标任务。

(五)保障措施:通过加强组织领导、抗牢压实责任、拓宽资金渠道、建立长效机制、加强严督实查等保障措施,确保楚雄州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和生活污水治理各项重点工作和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六)任务清单:该《实施方案》有4个附件。分别对10县市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和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任务分年度进行了细化分解,对部门工作职能职责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形成任务清单。

 

原文件: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州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和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