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2021年版)》,进一步加强楚雄州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不断改善城乡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近日,州人民政府印发了《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楚政规〔202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2021年版)》规定:“国家卫生城市要以地级以上市、地区、自治州为主体创建”,明确民族自治州州府所在地的县级市不再独立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要以民族自治州为主体来创建,意味着楚雄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要以州为主体开展,制定《办法》是楚雄州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网络申报的必备材料,也是为楚雄州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提供法制保障。根据《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等有关规定,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经合法性审核、专家评审和风险评估后,州人民政府印发了《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包括总则、组织管理、责任与义务、管理与监督、奖励与处罚、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阐明立法目的、参考的法律依据、经费保障、爱国卫生工作的定义及工作基本原则。
(二)“组织管理”规定州、县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职能职责,明确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任务。
(三)“责任与义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责任部门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的具体职能职责,明确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烟草控制、市容环境卫生、城乡饮水安全、病媒生物防制等工作的部门责任。
(四)“管理与监督”明确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监督职能,督促单位和个人自觉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五)“奖励与处罚”规定对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进行处罚。
三、出台意义
《管理办法》出台实施后,将爱国卫生工作的内容、标准和要求从政策性的号召和倡导转变为全社会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使得权责更明晰,管理更规范,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健康水平。
文件: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