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楚雄彝族自治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楚政规〔2023〕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目的
病媒生物防制涉及面广,需要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各部门的共同配合,才能有效的降低“四害”密度风险,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制相关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减少病媒生物对人民健康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4修订)《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全爱卫发〔2009〕9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及过程
结合我州近年来创建国家卫生城镇要求,根据新版《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标准》《云南省爱卫办关于印发云南省病媒生物防制先进城区考核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爱卫办发〔2015〕7号)要求,州爱卫办草拟了《办法》,广泛征求10县市和州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召开州级相关部门、州人大代表、州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10县市卫生健康局(爱卫办)、健康教育所负责人等参与的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建议,对所提意见建议进行认真吸纳后,对《办法》作了全面修改完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于2023年2月21日,经楚雄州第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二十二条,包括总则、机构职责、工作措施、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病媒生物的定义、适用原则。
第二章“机构职责”明确了领导机关、责任部门、单位责任主体,实行“谁受益、谁负担”“谁主管、谁监督”职责分工原则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
第三章“工作措施”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可采取的有效措施和病媒生物防控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如生产、销售、使用的消杀药物和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和对违反病媒生物防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处理等。
文件: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