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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24-0308001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4-03-08 15:14:04 文  号:楚政办函〔2024〕9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4-03-07 15:14:09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楚雄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楚雄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规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参照执行。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楚雄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提高案件办理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楚雄州司法局是楚雄州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以楚雄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复议办)名义对外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楚雄州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一科、二科(以下简称复议应诉一科、二科)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州复议办日常工作。

第三条 州复议办开展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指导监督等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州复议办应当将复议为民的宗旨贯穿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全过程,坚持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依法办理案件,并充分发挥州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咨询和研提意见作用。

 

第二章 正确履职

 

第五条 州复议办应当全面正确履行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和指导监督等职能,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承担责任,对全州行政复议应诉、行政赔偿补偿等工作做好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情况交流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应诉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

第六条 州复议办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能,建立健全我州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负责州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及相关文书起草制作;推动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州行政复议工作,对全州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研究;负责全州行政复议人员的资格审查、业务考核和管理、培训;承办有关表彰(表扬)和奖励工作;承担州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等。

第七条 州复议办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应诉职能,建立健全我州行政应诉工作制度机制;负责经州人民政府复议后以州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材料接收和相关法律文书起草制作;指派工作人员作为州人民政府的代理人出庭应诉;指导和监督全州行政应诉工作,对全州行政应诉案件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研判等。

第八条 州复议办应当认真履行行政赔偿补偿职能,建立健全我州行政赔偿补偿工作制度机制;负责州人民政府为赔偿补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补偿案件立案审查、受理、审理及相关文书起草制作;指导和监督全州行政赔偿补偿工作,对全州行政赔偿补偿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研判。

第九条 州复议办应当认真履行工作报告职能,向州委、州政府和省司法厅报告上一年度全州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情况,报告中应当包括全州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办理基本情况、工作取得实效、工作存在的困难问题以及推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等内容。

第十条 复议应诉一科、二科应当按照州司法局党委的决策安排和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确保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全面、准确落实,坚决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和州司法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办案程序

 

第十一条 州复议办在复议应诉一科设立接待窗口,负责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和接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接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据。

第十二条 申请人现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接待人员应当于当日将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处理。

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州司法局办公室应当于收到当日将邮件移交复议应诉一科登记处理。

申请人通过网络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复议应诉一科进行登记处理。

第十三条 复议应诉一科应当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对明显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不属于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案、管辖范围的拟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逐级报批并送达申请人。对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拟定行政复议补正通知,在法定期限内逐级报批并送达申请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拟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逐级报批并送达申请人,并在受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案件承办人。

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审查情况起草制作相应行政复议文书,并在法定期限内逐级报批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办理过程,依法推动案件通过调解、和解方式结案,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案件承办人结合案件审理适用的具体程序,采取书面审理、听取意见、实地调查、听证审理等方式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五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承办人应当自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起草制作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文书,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呈批表》后按照程序逐级报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承办人应当自案件审理期限届满七日前,起草制作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文书,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呈批表》后按照程序逐级报批。

行政复议案件需要提交办务会议讨论的,案件承办科室应当先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并提请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讨论形成意见,其中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还应当组织听证,形成意见拟定呈批件并附相关材料,逐级报请州司法局主要领导决定是否列入办务会议议题,有关会议应当在主要领导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召开。案件承办人应当加强与局办公室沟通衔接,可以将办务会与局务会联动召开。

第十六条 经州人民政府复议后以州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州复议办负责接收人民法院应诉通知等材料,其他以州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人民法院应诉通知等材料。州复议办、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接到应诉材料后应当提出拟办意见逐级报批,按签批意见做好应诉案件承办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州复议办实行办务会议、案件讨论会议和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案件咨询会议制度。

州复议办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调解会、研讨会、案件调查会等专项会议。

各类会议召开前应当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召开时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少数、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卷。

第十八条 办务会由州司法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复议应诉一科和二科负责人、案件承办人组成,由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召集和主持。办务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本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同意列入办务会议议题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讨论决定行政复议应诉、行政赔偿补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拟报送州人民政府、省司法厅或者其他上级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及其他重要文稿;

(四)需要通报和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办务会议讨论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案情情况汇报。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存在问题、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咨询意见、科室讨论情况和初步处理意见等;

(二)问题解答。参会人员就案件主要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情况和法律法规依据适用等提出询问,由案件承办人和科室负责人解答;

(三)发表意见。参会人员按照职务(级)由低向高顺序发言原则,充分陈述意见,独立发表自己的观点,提出处理意见;

(四)表决通过。经会议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归纳汇总讨论结果,按照多数人意见确定案件处理意见,并由会议表决通过。

办务会议讨论重要文稿或者重要事项程序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承办科室应当根据办务会议讨论确定的意见,及时对行政复议决定文书、文稿进行修改完善后逐级报批。

第二十条 参与办务会议讨论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是否回避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参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泄露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案件讨论会议由州司法局分管领导、行政复议应诉一科和二科全体人员组成,案件讨论会由分管领导召集和主持。

案件讨论会议结合案件具体办理进度适时召开,主要任务是就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处理结论是否正确等进行讨论。

案件讨论会议程序参照办务会议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案件咨询会议由州司法局分管领导、行政复议应诉一科和二科全体工作人员、州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组成,由分管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委托的案件承办科室负责人召集和主持,具体工作程序按照司法部印发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案件咨询会议结合案件具体办理进度适时召开,主要任务是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案件承办人应当将咨询意见作为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审签稿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专项会议由行政复议应诉一科和二科工作人员、州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州政府法律顾问、行政复议或应诉案件当事人等,结合个案办理或者业务工作需要组成,由案件承办科室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专项会议结合案件具体办理进度和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召开,主要任务是召开有关案件办理中各类程序性会议或者分析研究工作推进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专项会议程序根据会议具体任务参照办务会议程序进行。

 

第五章 公文审批和印章使用

 

第二十四条 州复议办处理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格式》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标准。

第二十五条 需由州复议办处理的公文,由州司法局办公室负责签收、登记并按程序呈送批办后分送行政复议应诉一科、二科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启用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是楚雄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州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中使用的专用章,该专用章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使用,与“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继续使用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是州复议办对外开展工作所使用的业务用章,以州复议办名义作出的文书或者文件加盖此印章。

第二十八条 下列行政复议文书由案件承办人逐级报请科室负责人、州司法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签后作出,加盖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二)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三)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行政复议调解书;

(五)行政复议监督通(告)知书;

(六)补正、受理、听证、延期、中止、恢复等案件办理中的程序性文书;

(七)行政复议期间决定行政行为停止执行通知书;

(八)将规范性文件转送有权处理机关的函;

(九)将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抄告被申请人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函。

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政复议文书由案件承办科室逐级报经州司法局主要领导审签后呈报州人民政府领导审批作出,加盖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行政复议意见书;

(三)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通知书;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移送有关人员违法事实材料的函;

(五)向监察机关移送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函;

(六)其他需要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作出的文书。

第三十条 行政应诉文书审批和用章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作风纪律

 

第三十一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州委、州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锲而不舍纠正“四风”,自觉做坚定理想信念的表率、做主动担当作为的表率、做优质高效服务的表率、做严守纪律规矩的表率。

第三十二条 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水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坚持有法必依,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工作制度和程序办案,重大、复杂情况要及时汇报。

第三十三条 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复议办案行为,增强服务观念,提高办案效能。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严肃查处。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州复议办工作人员与基层直接联系制度,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做到复议为民、务实清廉文明办案。

第三十五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有关廉洁从政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及其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文号、适用事项等,依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由复议应诉一科保管并按照印章管理相关规定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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