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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24-1219002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19日 文  号:楚政通〔2024〕37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重点项目州县市财政支出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18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重点项目州县市财政支出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楚雄彝族自治州重点项目州县市财政支出责任管理办法》已经十届州委常委会第155次会议、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楚雄州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彝族自治州重点项目州县市财政支出责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规定,以及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州级和县市政府间责权利关系,完善重点项目州、县市财政分担机制,优化项目支出结构,集中有限财力保障支持全州民生政策、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扶持项目的资金投入,在不改变现行财政体制,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和上级配套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经中央、省级批准,在我州组织实施的政策性个人民生支出、基础设施、重点产业建设等项目;州委、州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项目。政策性个人民生项目,是指中央、省、州政策确定的直接增加城乡居民个人收入或减轻个人负担的支出项目。

第三条 配套资金来源,包括但不仅限于:公共预算资金(含一般债券资金)、政府性基金(含专项债券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国债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含存量资金)。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依法合规和规范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央和省级配套管理规定,开展配套资金的明确、分配、下达、使用等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作,做到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公开。

第五条 事权和支出责任匹配的原则。中央和省级确定的项目,按照规定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落实州级和县市级配套资金。州级确定的项目,由州级和县市级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商定各自分担比例。县市确定的项目,由各县市负责筹措资金,州级不予配套。

第六条 支出责任与收益匹配的原则。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对于财政扶持的财源性项目和有收益的项目,项目收益按照配套投入比例进行分享。

第七条 民生优先和突出重点的原则。州级配套资金的投入,要在确保州级严守“三保”底线,防控债务风险“红线”的基础上,视财力可能,统筹各类资金给予支持。坚持民生项目优先的原则,突出保障州委、州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项目。

 

第三章 州级财政配套原则

 

第八条 州级财政配套的重点项目

(一)对于政策性个人民生项目,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中央和省级已明确各级配套要求的,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级配套要求,落实州级配套责任;中央和省级未明确各级配套要求的,坚持不扩大范围、不提高标准的要求,视财力情况,州级财政按照配套原则给予配套支持。严格落实“零基预算”和专项资金退出机制,达到退出条件的政策性个人民生项目,不再安排预算资金。

(二)对于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建设项目(包括专项债券资金项目、国债资金项目),中央和省级在下达项目时已明确要求州级配套的,州级财政视财力情况,统筹各类资金逐步配套到位;中央和省级在下达项目时未明确要求州级配套的,上级资金不足的项目,州级财政按照配套原则给予配套支持;州级组织实施的项目,州级财政按照配套原则给予配套支持;各县市自行组织实施的项目,州级原则上不予配套。

(三)社会民间资金投入的公益类民生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民办社会事业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 州级财政配套原则

(一)政策性个人民生项目,州级财政按照州、县市配套总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

(二)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建设项目(包括专项债券项目、国债资金建设项目),以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和专项债券、国债资金为主,不足部分确需州、县市财政承担出资责任的,州级财政按照州、县市资金不足部分的20%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条 州级财政配套承诺原则

根据项目提级审批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申报争取上级项目立项过程中,需要地方财政(州级和县市级)根据自身财力可能出具项目财政性资金配套承诺。为促进楚雄州经济社会发展,各级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财政性资金配套承诺,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落实习惯过紧日子的规定,严格项目申报审批,严禁超财力可能出具财政性资金配套承诺;

(二)结合经济发展需要和自身财力可能,分级次研判做出项目财政性资金配套承诺。

第十一条 州级财政配套承诺审批

州级财政性资金配套承诺,严格执行资金审批管理相关规定:

(一)中央和省要求的政策性配套审批(包括民生项目和建设项目)。由项目申报部门发起,州财政局审核后,项目申报部门报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二)提级论证项目配套审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配套承诺,由州财政局根据内控管理相关规定研判提出配套承诺意见;5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配套承诺,由项目申报部门发起,州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分管副州长审批;200万元以上的配套承诺,由项目申报部门发起,州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副州长审定后,按月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债券资金分担责任

(一)对于专项债券资金建设的项目,由州级和县市分别组织申报的项目,按照专项债券发行实施金额,由州级和各县市分别承担专项债券本息偿还责任;由州级统一组织申报的全州性重点项目,按照支出责任与还本付息相匹配的原则,分别由州级和各县市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具体分担情况,视项目情况进行分配。

(二)对于国债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支出责任与还本付息相匹配的原则,按照国债资金使用管理级次,由州级和各县市分别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四章 健全州、县市项目配套投资收益分享机制

 

第十三条 财政扶持的财源性项目和有收益的项目,按照州、县市配套投入比例健全收益分享机制。

第十四条 收益分享的内容,包括州、县市配套投资合作项目产生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以及相应的附加收入。

第十五条 收益分享的数额,为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地方所得收益,以项目实施所在县市税务部门的缴税凭证为依据,由州税务局核实认定。

第十六条 收益分享的比例,由州财政局按照州、县市配套投入比例确定。

第十七条 州、县市配套投资项目涉及收益分享的有关工作,由州财政局会同州税务局组织实施。

 

第五章 配套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明细会计科目,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专项专款管理。收到配套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期间,项目业主应自觉接受各级巡视巡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配套资金的审查和监督,实行定期和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州纪委监委、州审计局、州财政局等部门将结合巡视巡察和审计检查的工作要求,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项目各级资金到位、使用、管理情况和项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州级财政安排的项目配套资金,使用管理必须符合中央和省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发现违法违规使用配套资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8月11日印发的《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点项目州县市财政配套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楚政通〔2013〕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