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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24-1219003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19日 文  号:楚政通〔2024〕38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18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直有关部门:

《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十届州委常委会第155次会议、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楚雄州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州级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的审批,强化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云南省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楚雄州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级部门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州级部门财政资金的审批、使用、管理,以及预算执行年度内因特殊情况变化必须增加的支出,适用本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州级部门应严格执行经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预算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部门(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二章 年度预算审批程序

 

第四条 财政预算的审批。财政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州及州本级财政预算草案,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综合预算、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的要求,统筹安排各项财政资金。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由州财政局编制,报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州委常委会审定后,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州级部门预算的审批。部门预算是根据年度州级预算草案安排用于州级部门正常支出的预算,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由州级各部门经部门党组(党委)审议后,报州财政局审核。部门预算编制完成后,由州财政局报州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20日内批复各部门。

 

第三章 州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的审批

 

第六条 州级项目支出实行零基预算,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优化结构、保障重点,勤俭节约、强化绩效”的原则,按照“保基本民生、保运转、保工资、保还本付息、保基本民生配套、保应急”的预算安排顺序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州级项目支出预算严格执行《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楚政通〔2016〕14号)中规定,规范州级项目支出预算的设立、评估、退出、申报、分配、使用和下达。

第七条 为加强州人民政府对部门年初预算项目执行的管理和监督,州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后,由州人民政府行文通知有关部门。对已明确具体项目预算,由州级主管部门商州财政局行文下达资金;对未明确的项目资金,由州级各主管部门商州财政局,提出具体项目支出和资金分配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州财政局和州级主管部门联文下达或州财政局行文下达。

第八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所安排的州级财政项目支出一律不得突破预算。凡是预算安排中已明确的项目,预算执行中不得调整。安排县市的转移支付资金,州级部门应当在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20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州财政局,州财政局分别在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30日内和60日内完成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州级项目结余资金按照《楚雄州州级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楚财预〔2020〕6号)执行。

第九条 稳妥推进州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除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州级财政原则上不再安排配套资金。确需州级配套的,配套比例按照州县共同事权与财权划分方案及《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点项目州县市财政配套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楚政通〔2013〕62号)规定,优先从州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资金中安排,具体由州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 对已下达州级部门的财政项目预算资金,严禁横向拨款至州级预算单位或直拨县市部门单位。

 

第四章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及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州级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通知或文件后,需在15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州财政局,并将专项资金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州级财政在30日内下达到各县市和州级各部门。上级补助资金有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已明确资金分配方案或管理办法的原则上不调整,州级财政部门按内部审批程序办理;未明确的上级补助资金,需严格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由州级相关部门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50万元及以下(含50万元)的由部门确定分配方案后报财政部门审核行文下达。

(二)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含500万元)由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州级主管部门和州财政局联文下达或州财政局行文下达。

(三)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由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分管副州长审核及分管财政的副州长审批后,州级主管部门和州财政局联文下达或州财政局行文下达。

(四)2000万元及以上的由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财政部门征求意见后,提交州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五章 新增支出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精准编制中期规划和年初预算,要牢固树立预算法定意识和过“紧日子”思想,严格按照同级人大批复的预算组织执行,精打细算、勤俭节约安排使用资金,严把支出关口。预算执行中,州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需新增支出的,原则上列入次年部门预算。必须当年新增加支出的,须符合以下情形:

(一)州级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工资及津补贴调整和增人增编等正常需要追加的支出;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或省级有关政策调整,需要增加的州级预算支出;

(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因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的州级预算支出;

(四)根据州人民政府决定,必须在预算执行中增加,但不属于预备费使用范围的支出;

(五)州级年初部门预算中,因财力不足无法安排,在预算执行中需要安排的支出;

(六)补充州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

第十三条 州级财政新增财政预算资金支出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部门申请。除基本支出追加外,州级各部门(单位)要求追加财政预算资金的,应向州人民政府提交正式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项目立项依据、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必须有明细项目的规模数量(或工作量)、单位定额标准、金额预算;重点项目还应当有书面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投资估算汇总表,同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州人民政府根据申请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交财政部门提出办理意见。

(二)财政建议。州财政局根据州人民政府交办通知,对部门申请进行审核,结合年初预算安排、单位经费结余结转、年度财力和项目轻重缓急等情况,对新增财政预算资金支出事项提出书面建议后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三)政府审批。州人民政府收到州财政局书面建议,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申请部门,根据财政建议对新增加支出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并根据新增加支出审批权限审批后,报分管财政的副州长、州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四)人大常委会审议。按审批权限,经分管财政的副州长审批、州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新增加支出项目,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对按规定需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必须按程序办理政府采购。

(五)特殊程序。对于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办理的财政预算资金追加,按照财政应急快速反应机制的要求,由部门向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分管财政的副州长审批,州财政局按照审批意见及时办理。办理后再按正常程序逐级审批并编入年度预算调整方案。

第十四条 批准或决定的预算代编项目,由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商定具体项目后,按照细化后的具体项目办理新增财政预算支出。对审批和会议决定新增的财政预算资金,由州财政局依据国库资金情况和财力情况,在确保年度财政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区别轻重缓急,分期分批追加拨付。对超过当年州级财政可用财力的,为确保财政收支平衡和国库资金对支出预算的保障,结转下年预算安排。

第十五条 州级财政追加财政预算资金的审批权限。

(一)工资和津补贴实施调整等政策性支出,由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政策依据,由州财政局审核安排。

(二)用年初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州级预算支出安排的基本支出和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算支出,由州财政局审核安排。

(三)2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算支出,由分管财政的副州长审批。

(四)200万元以上的项目预算支出,由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除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办理的财政预算资金追加,凡涉及州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事项,没有州财政局的审核意见,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人民政府领导不予审批和决定。

第十七条 与省结算后的上年净结余资金,按照要求全部转入州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报州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在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财政决算时一并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经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实现的州级超收和上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增加形成的新增财力,全部转入州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符合新增加支出条件的,根据需要追加财政预算资金项目的情况,由州财政局编制年度州级财政预算调整草案报告,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通过,报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教育收费收入、存量资金安排的新增加支出参照州级新增加支出预算资金审批流程及权限执行。

第十九条 预备费动用。州级根据财力情况按照楚雄州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数的1%—3%设置预备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除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办理外,其余情况不得动用预备费。

 

第六章 财政预算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条 州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州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州级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对占用、挪用、贪污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楚政通〔2022〕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