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2_/2017-1023005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7-10-23 10:59:00 文  号:楚政通〔2008〕12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8-03-13 09:19:21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楚政通〔200812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要求,楚雄州人民政府成立了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制定了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OO八年三月十三日

 

楚雄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7103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确保普查工作优质、高效、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意义和目的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将为准确判断我州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订文物保护中长期规划、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建立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提供依据。对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对彻底了解我州不可移动文物的现状、全面掌握我州历史文化遗产资源,推动我州文物保护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州在上世纪80年代初开展了一次文物普查工作,获取了许多珍贵的文物资料,奠定了我州文物工作的基础。但受当时各种因素尤其是专业技术条件的限制,我州的文物普查工作没有深入地、全面地开展,存在许多局限性,漏查情况难以避免,一些地面文物、地下文物因长期未被发现和登记而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同时,20多年来,我州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城乡建设不断推进,许多文物因人为或自然原因遭到损毁甚至消失,全州的文物生存环境也正在发生改变。通过这次普查,要全面、准确地掌握我州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情况、保存状况及其科学价值等基本资料,建立和完善全州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争取更多文物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不断提升我州文物保护工作水平,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格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的范围:全州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其代表性建筑和其他类共6大类59个小类文物。

(二)普查的重点: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所有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全面复查。要注重对传统民族民居、乡土建筑、工业遗产、老字号企业文物、文化景观、文化线路等新型类别文物的普查和登记;要重视对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现代工业建筑、金融商贸建筑、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建筑、水利设施、林业设施、交通道路设施等行业性质文化遗产以及各种风格、流派、形式的近现代建筑的调查登记;重视对具有典型风格、具有代表性的现代建(构)筑物的调查登记。

(三)普查登录的主要内容: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地理坐标、年代、类别、数量、文物特征等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情况及损毁原因;文物周边环境(含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现状以及文物所有权、使用管理情况等信息和资料。调查中同时测绘文物线图、摄制文物照片、采集文物标本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进行登录。

(四)普查的主要任务:通过实地普查,登录文物各项信息,各县、市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报告和普查档案,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根据各县、市普查结果,建立楚雄州第三次文物普查档案和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及电子地图系统,编制楚雄州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公布楚雄州第三次文物普查名录。

三、原则标准和相关要求

(一)普查工作的原则:按照全国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实施的办法,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开展。执行全面调查与专题调查相结合,文物专业调查与行业部门调查相结合、文物本体信息和背景信息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与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

(二)技术标准:普查质量控制实行县级责任制。实施标准化管理,全州统一执行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普查规范及技术标准,包括4个方面:

1.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

2.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技术标准,包括文物的认定标准、分类标准、定名标准、年代标准、计量标准;

3.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信息、资料的采集、存储、汇总、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的规范;

4.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和普查工作报告编制的规范。

(三)相关要求

1. 各级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协同作战,做好此次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包括工业、交通、水利设施等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文物普查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

2. 田野调查中,各县、市普查组要深入各村寨进行实地调查,行政区域内村寨到达率不得低于80%

3. 普查数据资料采取边采集、边整理、边审核、边建档的形式处理,并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

4. 普查登记表格由普查组填写,由各县、市普查办主任负责审定把关。

5. 普查数据、资料定期上报。各县、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1次向州普查办上报普查电子数据、资料和普查进展情况。州普查办每季度1次向省普查办上报相关资料和报告。

6. 普查数据、资料的纸质文档在野外调查结束后,录入电子文档,经县普查办审定,以县、市为单元向州普查办上报,由州普查办统一上报省普查办。

7. 普查数据、图纸、照片资料列入固定资产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私有。

8. 各级人民政府公布普查数据,需报经上级普查领导小组同意。

9. 凡参加田野调查的普查队、普查组成员必须由州和县、市普查办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在普查专项经费中列支。

四、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一)州级普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州人民政府成立了楚雄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普查领导小组),由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副州长李红民任组长,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段福 君、州文化局局长杨国良任副组长,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建设局、州交通局、州水利局、州林业局、州文化局、州商务局、州统计局、州旅游局、州宗教局、州规划局、州发改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文化局,由善承卫任办公室主任,钟仕民、施文辉任副主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 制定《楚雄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 编制《楚雄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经费预算方案》并协调落实。

3. 组织全州第三次文物普查业务骨干培训班,指导各县的普查人员培训。

4. 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州文物普查工作年度计划。

5. 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本系统、本行业的普查工作。

6. 编发楚雄州文物普查相关工作文件和普查工作简报。

7. 督促、指导和检查各县、市文物部门开展文物普查工作,汇总全州文物普查工作进度,并按要求即时向省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汇报工作情况。

8. 组织专家论证、调研文物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9. 组织实施文物普查宣传工作,做好普查任务的后勤保障工作。

10. 编制《楚雄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公布《楚雄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11. 组织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建立全州普查文物数据库。

在州文管所设立楚雄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业务办公室,由钟仕民任主任,具体负责全州文物普查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并组建楚雄州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队(以下简称普查队),负责具体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市田野调查工作和室内信息登录、建档备案、普查报告编制等工作。

(二)县级普查机构的设置

为确保文物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县、市必须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和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文物普查工作;成立县、市普查组,具体开展田野调查及相关资料、信息的登录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保证文物普查经费到位、专业技术人员力量到位、行业部门支持配合到位,并保障所有普查组成员参加文物普查培训,具备文物普查的资质条件,保证普查质量。

(三)各部门职责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和10部委与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的有关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要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文物普查工作职责,密切配合文物部门,共同做好楚雄州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

1. 各部门的共同职责:(1)各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同级人民政府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积极参与研究解决文物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根据全州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部门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措施,积极协助文物部门具体研究解决普查工作中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相关问题。(3)组织和动员本部门、本系统的各有关单位积极参加文物普查工作,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具体参与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4)提供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扎实做好文物普查基础信息采集工作。(5)配合普查队、普查组对本部门、本系统内的相关文物进行鉴别认定和普查登记,为普查组的信息采集、实地调查、表格登记、普查宣传等提供便利条件。

2. 对各部门的具体要求:(1)国土部门负责提供全州1:5万以上比例尺的地形图供文物普查使用,并协助文物普查专业队伍重点对矿冶遗址、古人类、古脊椎动物化石遗迹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的有关文物进行调查和登记。(2)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协助文物部门做好全州大型基本建设项目中与历史名村名镇、传统民居等关系密切的文物普查工作。(3)交通部门要协助文物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古桥梁、古驿道、古关隘等交通基础设施的文物普查工作。(4)水利部门要负责水利管护范围内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协同文物部门做好有关水利设施的文物鉴定工作,做好水利文物的普查和登记工作。(5)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文物部门之间的协作,做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普查工作和附属可移动文物的鉴定工作。(6)林业部门要将林区内具有历史研究和生态教育价值的建筑设施、史迹等林业行业性质文物,列入此次文物普查对象,丰富文物保护类别,充实林业生态文化内涵,并协助文物部门做好林业系统的文物普查工作。(7)宗教、旅游、教育等文物使用部门要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传达到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旅游景点和各级教育单位,引导宗教、旅游、教育系统对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切实引起重视,积极配合文物部门对属于普查对象的宗教活动场所、旅游景点、教育场馆进行普查登记。(8)商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老字号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6554号)要求和《商务部、国家文物局关于积极做好商务领域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组织老字号企业对具有历史特色和文化内涵的历史建筑、生产设施、经营场所开展普查,并将普查结果报文物普查办公室,由文物部门负责对相关文物进行鉴别认定和登记。(9)统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指导好文物部门做好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组织普查数据的审定和发布工作。档案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指导好文物部门做好文物普查中的建档备案工作。(10)州、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即时拨付使用,并做好资金使用监督工作。(11)军事用地内部的文物普查原则上由军队完成,涉及军事机密的问题由军队与文物部门共同研究解决,保证文物普查数据的完整性。

五、时间与实施步骤

根据云南省情,结合我州实际情况,我州的普查时间为20079月至20119月。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9月至20085月。主要任务是:

1. 召开全州文物普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布署安排全州普查工作。

2. 组建州级及各县、市普查领导小组、普查办和普查队、普查组、专家组。

3. 制定、发布《楚雄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编制《楚雄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经费预算方案》并审核通过,作出经费安排计划。

4. 各县、市制定本行政区域文物普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于 2008 4 30 前报州普查办备案。各县、市制定普查经费预算方案,落实普查经费。

5. 选派州级文物普查业务骨干参加云南省第三次文物普查骨干培训班学习,举办全州第三次文物普查技术与规范培训班,颁发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普查资格证书

6. 安排落实普查经费,购置普查工作相关设备与器材。

7. 召开我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

8. 各县、市普查办完成本行政区域文物普查任务的前期普查线索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二阶段:20085月至20099月。主要任务是以各县、市为基本单元,实地展开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

1. 各县、市普查组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与行业部门联合,分期、分批地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现场勘查、测量、标本采集、绘图、拍照、录像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

2. 各部门完成本系统、本部门内的文物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并报送普查业务办公室。

3. 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4. 州级普查办配合省级普查办对相关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抽查复核。

第三阶段:200910月至20119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1. 各县、市普查办对本行政区域文物调查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州普查办对各县、市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和验收,并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 形成普查成果

1)建立州、县级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和电子地图系统。

2)编制全州和各县、市文物普查档案。

3)公布全州和各县、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4)编制各县、市和全州普查工作报告。

六、数据和资料管理

 (一)普查数据和资料由进行田野调查的普查组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认真进行调查,如实准确填写普查专用表格的各项内容,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科学性,由各县、市普查办主任审定,州普查办抽查复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

(二)普查资料和数据涉及国家机密的,应履行保密义务,指定专人管理,签订保密责任书。如有泄密事件发生,按国家保密规定予以处理。

(三)州、县文管所对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以确保安全。

七、强化宣传

文物普查涉及面广、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各级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高度重视宣传报道工作,制定文物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多种宣传媒体和制作户外宣传牌、广告牌和散发宣传品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和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普查情况。州和县、市普查办要定期编发普查简报,增进普查工作信息的交流与学习,宣传推广普查经验。宣传工作要贯穿全州文物普查工作的全过程,从告知知情普法成绩等方面大张旗鼓地开展文物普查宣传,提高文物普查的社会知晓度和全民文物保护意识,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完成创造条件。

八、经费保障

州和县、市财政局要根据州和县、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的经费预算方案进行审核,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州、县普查领导小组及普查办要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责任追究

州和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普查领导责任制度,签订普查责任书,将普查工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制定奖惩措施,对普查工作不重视、不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按要求及时安排普查经费而贻误普查工作的,将根据有关责任制度予以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普查办、普查队、普查组责任制度和全州文物普查督查制度,保障普查工作顺利、按时、按质完成。

十、总结与表彰

普查工作结束阶段,州和县、市人民政府对整个普查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组织工作、前期调研、业务培训、田野调查、数据资料汇总、整合普查成果等方面,进行认真的、实事求是的总结,在总结的基础上,根据规范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普查工作报告》。

为发扬成绩、鼓励先进、总结经验,州普查领导小组在汇总各县、市情况后,提出召开楚雄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的工作方案,经审定后,由州人民政府对普查先进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各县、市人民政府在此之前召开本行政区域文物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