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2017年8月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重新修订的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式施行。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7〕3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性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对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在实施13年的时间里,国务院先后在2013年、2016年两次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保障我省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2017年,省人民政府重新修订了原《实施办法》,并从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粮食流通工作和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具体体现。各县市及州直有关部门务必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性,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认真学习领会有关修订条款
(一)2016年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容
一是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二是删去第十条。三是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五是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六是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删去其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云南省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变动情况
云南省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主要根据2016年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容,着重从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二是规定企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三是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年审制度。
(三)其他
楚雄州作为云南省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格的8个州市之一,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应当严格执行省、州有关部门公布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
三、切实加大学习宣传力度
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云南省《实施办法》的学习,适时组织培训,认真掌握新修订的有关条款内容,在对粮食流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及审核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时,严格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同时,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黑板报等新闻媒体,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条款及《实施办法》变动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广泛宣传,使粮食生产者知晓最低收购价政策,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使粮食经营者知法、守法,依法经营。切实保护全州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全州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四、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云南省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要求,负责本县市粮食的总量平衡和本级储备粮的管理,督促本县市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并认真履行有关监管职责。
州发改委要做好《实施办法》的宣传工作,负责我州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做好州级粮食企业的收购资格核查工作,切实加强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州质监局要加强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州卫计委要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卫生以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2017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