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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2_/2017-1026016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7-05-02 15:06:00 文  号:楚政发〔2017〕16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7-04-25 16:24:47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在中共楚雄州委的领导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协同政府”五型政府。围绕“信念坚定、政治可靠,严守党规、依法执政,作风优良、清正廉洁,改革创新、敢于担当,能力过硬、实绩突出”的目标,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改革开放创新、团结创先争优、为民务实清廉的班子,着力打造“有信念、有思路、有激情、有办法”的“四有”干部队伍。弘扬不畏艰难、久久为功的“愚公移山”精神、“稳、准、狠、快”的“钉钉子精神”、精雕细琢、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动政府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为实现富民强州宏伟目标而奋斗。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依宪行政,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职责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州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政廉政。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并主持州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州长、秘书长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 州长或由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行政决策,必须按照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报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州长、秘书长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第八条 秘书长在州长、副州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州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州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州长、副州长交办事项。

第九条 州长外出期间,受州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州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条 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各部门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州审计局、州监察局在州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监察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行政监察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州人民政府各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按照批准的“三定方案”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强化政府执行职责,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强化法治意识,坚持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政府各项工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严禁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十二条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健全宏观调控体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推动全州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培育社会自我管理、自我调节的能力,完善社会管理格局,努力建设平安楚雄、法治楚雄。强化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能力。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坚持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共同团结进步,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建设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

第十五条 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加强公共服务监管和绩效评估,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和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人才培引力度,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

第四章 强化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依宪执政、依法执政意识,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第十七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科学设置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劳动保障、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积极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完善政府行政执法管理体制,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第十八条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第十九条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有关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推动重点领域制度建设,加强对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推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加强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探索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办法,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第二十条 州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立法程序和权限,适时向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制定 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州人民政府讨论的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州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由有关部门起草后报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报请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重要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也可以由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州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州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必须紧密衔接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从实际出发,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州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者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州有关规定,以及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建议或者依法责成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州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县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州人民政府登记备案,具体工作由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制定部门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修改、废止,继续执行的,应当公告目录。

州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适时进行评估,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跟踪评价和失误问责机制,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章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主要领导、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区域发展规划、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大额度资金安排等事关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统一;涉及下级人民政府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将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纳入决策程序和办文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组织听证和公示的,必须认真组织听证和公示,并随文上报该事项听证或者公示的组织情况等附件资料。需州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听证或者公示的事项,各部门应当提出组织听证和公示的具体实施意见报审。未经听证、公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不得进入决策程序。

第二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依法依规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除需要保密的外,邀请新闻媒体全程参与、全面报道。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州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进一步健全州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

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自觉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定期不定期向其通报情况。

第三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认真查处、整改,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认真落实《信访条例》和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州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坚持学习制度

第三十七条 实行州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制度,加快领导干部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促进州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学习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三十八条 学习分综合理论和法律法规两个类型。重点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科技和法律法规等知识。

第三十九条 集体学习由州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各县市长、州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条 综合理论学习一般每季度安排1次,法律法规学习一般每年安排不少于2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开展。

第四十一条 学习主要采取自学、集体讨论、专题辅导等形式进行,根据学习内容邀请省级有关部门领导、知名专家学者作专题辅导,并充分发挥州政府顾问、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中央和省到我州挂职干部的作用,主动交题目,邀请他们辅导帮助。

第四十二条 集体学习由州政府办公室协调组织,州级有关部门抓好落实,其中综合理论和法律法规学习方案制定及实施由州政府政策研究与法制办公室负责。

第九章 严格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和10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组成,由州长或者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州直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重点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州委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决定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草案;

(五)通报有关重大情况;

(六)讨论其他需要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适时召开。研究涉及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或者公民代表列席。

第四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者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改革开放的重要政策措施、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州本级财政预算调整(草案)等重大事项;

(二)讨论决定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三)审定州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需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确定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州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者向州人大常委会的报告、向州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各部门请示州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州长、副州长、秘书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八)分析形势,通报情况等。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如特殊情况可适时召开。常务会议邀请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领导参加,楚雄军分区1名主官按照要求参加,州级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按照要求列席。研究涉及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时,可邀请州人大代表或者公民代表列席。

第四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或者受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和办理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工作。

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主要是研究、协调和办理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督促、推进有关工作落实,一般不作决策。如确需对重要事项、重要问题及时作出决策的,会后需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确认。

第四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按照工作分工审核把关后向办公室提出,由秘书长统筹报州长审定或者由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定后,列入常务会议议题。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对会议议题有异议的,应在会前向州长或者秘书长提出。会务组织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

凡属州长、副州长、秘书长或者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可以决定的事项,或者会前未形成成熟意见的事项及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得提交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

第四十八条 提请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当在会前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经过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副秘书长、秘书长或者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书面说明各部门的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会议议题涉及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事项的,应当是已列入州人民政府年内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或者经州人民政府领导批准临时立项的事项,且该规范性文件已经进入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程序,并已通过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四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须安排专人作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或者秘书长签发。

第五十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的,须向州长请假;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由州政府办公室汇总报经州长同意后,可安排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参会人员所发表意见应代表本部门意见。

第五十一条 规范并精简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充分发挥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拟在下一年度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在本年度12月底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要科学统筹、合理安排,并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会议经费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核拨。

州人民政府领导决定临时召开的全州性会议,按照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办理。各部门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应当提前报送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州长审批。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在1年内原则上只能召开1次全州性系统工作会议。

第五十二条 严控和规范表扬奖励类的会议。严格执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的通知》(云办通〔2014〕45号)文件规定和我州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控会议经费,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州人民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全州性会议应简化会议流程,改进会议形式,减少集中开会次数,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形式召开。

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各类会议准备要充分、主题要明确,会议议题事先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尽可能协商一致。倡导开短会、讲短话,聚焦重点难点,求同存异,注重解决实际问题,避免意见分散、效率低下、议而不决。

第十章 严格公文审批制度

第五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州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按照程序报州政府办公室办理。除州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个别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领导的涉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州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并不得多头主送。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州人民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

第五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政府领导分工分送阅批;涉及几位分管领导的事项,根据有关事项的处理程序由分管领导分别审批,重大事项须报州长审批。

第五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州长签署。

第五十七条 以州人民政府名义行文的,一般公文按照州人民政府领导分工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发,重要公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州长签发;州人民政府上报的上行文,原则上经分管领导审核签署同意上报的意见后,由州长签发;以州人民政府名义报省级部门的文件,原则上由州长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副州长签发;报请州政府办公室审批或需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秘书长审签,必要时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州长或州长审定签发。

第五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联合发文应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讲求实效和时效。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直接给县市人民政府行文,确需行文的,按照程序报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文内冠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字样后由部门行文。

第五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作为附件随正文上报。各部门上报州人民政府审定的重要公文涉及多个部门工作的,主办部门应当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将征求的部门意见作为附件随正文上报。

第六十条 切实改进文风,大力精简文件简报,力争“只减不增”。凡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能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网络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不印发文件材料。对上级党委、政府已发至县市或已公开发布的文件,州人民政府不再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保留1种简报。加大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力度,推行无纸化办公,进一步减少纸质文件数量。对违反精简文件有关规定的公文,州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十一章 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

第六十一条 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确保国家、省、州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六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督办、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分级办理”原则。

第六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按照立项通知、检查催办、督查调研、汇总报告的程序进行。

第六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督查落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中央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涉及我州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设项目落实情况;

(三)州委、州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特别是州政府工作报告、州政府全会、常务会工作部署和重点项目落实情况,州委、州政府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议案、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第六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创新督查工作方法,建立大督查格局,坚持工作部署安排与工作督查落实并重,实行年度重要工作督查制和重大建设项目责任制,坚持重点工作抓督查、重大项目抓责任落实,强化政府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年初安排部署,年中督促检查,年末评价考核,确保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打通工作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第十二章 规范公务活动

第六十六条 公务活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有关要求,坚决反对“四风”,持之以恒,久久为功,确保公务活动俭朴、简洁,符合规定。

第六十七条 除州委、州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州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县市、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各类会议和活动原则上不安排州人民政府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和合影。

第六十八条 州长、副州长和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出访,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报批。州人民政府领导外事活动安排,严格按照外事工作有关规定办理。州人民政府领导参加各种公务活动由州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六十九条 从严控制一般性公费出国考察,州人民政府领导和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每年出国、出境不超过1次,确因工作需要超过1次的,按照程序报批。出访回国后1个月内向州委、州政府提交考察报告。

第七十条 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活动,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州党委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的各项规定。能不安排的尽量不安排、能合并的坚决合并,最大限度减少公务接待的数量。简化公务接待礼仪,坚持轻车简从,精减陪同人员,不得擅自扩大公务接待的范围。

第七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在州内工作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控制。对州人民政府组织的或者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进行新闻报道,要严格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强化作风纪律

第七十二条 严肃政治纪律。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服从领导、维护权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国务院的权威,自觉服从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州人民政府工作部署,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严以律己,率先垂范。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州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巩固和扩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真正做到认真负责、敢于担当;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州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工作时提出,在州人民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州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州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州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有关规定报批。不得将报告、讲话等工作性文稿整理汇编后署名公开出版。除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必须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州长、秘书长离楚出差和休假,应当事先报告州长,并由州政府办公室及时通报州人民政府其他领导。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离楚外出,应当事先向州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州政府办公室向分管该部门的政府领导报告。各县市长外出须报州长同意。

第七十六条 认真贯彻落实“三公经费只减不增”的要求,艰苦朴素、厉行节约,带头树立长期过“苦日子”的思想,建设俭朴政府,节约行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确保有更多资金投入民生领域。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加强公务用车规范管理,严禁违规使用公车。

第七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自觉做到廉洁从政、廉洁自律、洁身自好,同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对分管联系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确保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落实。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七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要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从严要求,减轻基层负担。在基层或群众家里用餐,要主动按照标准交纳伙食费。基层负责人不到车站及行政区域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单位和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八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2月2日印发的《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楚政发〔2014〕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