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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2_H/2017-1010002 公开目录:发展规划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发展 发布日期:2017-09-28 09:20:00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全面推行河长制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8-01-04 08:58:48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全面推行河长制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楚雄州全面推行河长制行动计划(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911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全面推行河长制行动计划

2017—202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根据《云南省河长制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行动计划的通知》(云河长组发〔20171号)《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楚办字〔201726号),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和州第九次党代会、州委九届二次全会精神,围绕一极一桥一品二区三基地战略目标,认真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以保障水安全、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强化水管理为主要任务,在全州河流、水库、渠道(以下简称河库渠)全面推行河长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系统治理、综合施策,强化监督、严格考核,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推行河长制7个原则,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库渠管理保护机制,建立河长制组织体系、责任体系、技术体系和制度体系,为维护河库渠健康生命、实现河库渠功能永续利用提供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全面落实河长制

2017年底前全面建立州、县市、乡镇、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2018年全州河长制管理全面落实,纳入州、县市二级河长制的主要河库渠建立一河一策”“一河一档,启动河库渠治、管、保工作,开展督查考核工作。2019年,纳入全州四级河长制的河库渠,全面完成一河一策”“一河一档工作,全面推进河库渠治、管、保工作2020年,全州河库渠防洪、供水、生态功能明显提升,互联互通、引排通畅、功能良好、生态优美的水网体系初步建成。达到河道无损坏、河岸无违章、河中无障碍、河床无淤积、污水无直排、生态无损坏6无标准,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目标

(二)有效保护水资源

1.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双控制度。落实《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农村小型水利管理条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青山嘴水库保护管理条例》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等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能力控制的3条红线,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县市,进一步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开展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格推行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取用水总量接近、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市,采取限制、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健全完善水价机制,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推进依法征收、应收尽收。2018年,完成楚雄市、元谋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示范县建设。以县域为单元全面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刚性约束,2020年,州、县市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动态评价、监测和预警机制、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制度,全州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6.58亿立方米以内。(州水务局牵头,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州农业局等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 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严格执行《云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核定取用水量,强化行业和产品用水强度控制。重点对钢铁、化工等高耗水工业行业进行节水技术改造,开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水平衡测试和用水效率评估。强化行业用水监管,建立重点取用水户监控名录,分行业负责牵头推行农业、工业、城镇节水工作,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更新改造,降低管网漏损率。2020年,全州建设7个省级节水型示范县、1个节水型工业园区、4个节水型企业、16所节水型学校、15个节水型小区、1个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楚雄市基本完成节水型城市建设,州、县市级机关建成节水型单位比例分别达80%60%;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5年降低29%30%;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到182.44万亩;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95%以上;县城以上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州工信委、州住建局、州水务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旅发委、州工商局等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 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推进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按照《楚雄州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楚雄州水功能区划(第二版)》,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关闭设置不合理的排污口。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入河排污口。依法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监测检测和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开城镇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推进主要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全面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2020年,全州入河排污口实现规范化管理,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3%,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率达到80%以上。(州环保局、州住建局、州水务局、州卫计委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农业局、州林业局等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 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推进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取水许可管理,加强地下水取水专项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严格管控地下水开采,加强地下水监测,从严控制禁采区、限采区取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经覆盖、水质水量能够满足需求的区域,禁止取用地下水。2018年,组织开展地下水取水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封停违规地下水开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专项计划,推进地下水取水机井的清理、监管工作。2020年,全面关闭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完成对报废的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实施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实现对重点区域地下水动态有效监测。(州水务局、州国土资源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环保局、州住建局等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确权管理水域岸线

1. 加强河库渠防洪管理。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提高河道防洪标准、城乡供水及抗旱应急能力。开展河库渠疏浚、清障和护岸工程建设。加强河道、渠道堤防管理,定期对行政区域内河道、渠道堤岸进行全面巡查,探索实行河道管理维护市场化运作模式。(州水务局牵头,州发改委、州国土资源局等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 加强水域岸线管理。推进河库渠管理范围确权划界工作,严格河库渠水域生态空间管控。2017年,完成州、县市二级确权划界河库渠名录。2020年前,完成州、县市二级名录内河库渠的划界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完成确权登记。严格控制水面率,制定逐年水面率控制指标,实行水面率检查考核机制。推进州、县市二级重要河库渠水域岸线保护利用管理规划编制。2019年完成全州水域岸线保护利用管理规划制定工作,科学划分岸线功能区,明确划定岸线保护和利用区域。2020年基本划定全州各级主要河库渠的岸线保护区,岸线保护得到全面落实,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和重要河流河段水域岸线得到有效管控。(州水务局牵头,州发改委、州国土资源局等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 加强水域管理。严格禁止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水域,加强涉河库渠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行政许可。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库渠、非法挖山采石和取土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推进河道采砂规范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加强对非法采砂行为的查处,恢复河库渠的自我净化功能。2018年,编制完成州主要河道采砂专项管理规划。2019年,违法违规河道采砂行为得到全面清理整治。2020年,全州所有河道采砂实现规范化管理,恢复河库渠行洪和水域岸线生态功能。(州水务局牵头,州公安局、州国土资源局等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强化防治水污染

1. 加强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全面落实《楚雄州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城乡统筹、水陆共治原则,加强重要城镇、工业污染源的控制,系统推进重要河库渠和地下水水污染防治,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全面推进城乡四治三改一拆一增、工业节能减排行动计划,推动形成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新格局,大幅削减城镇和工业污染负荷。加强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的龙川江重点流域的污染治理,适时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开展提升良好水体水质工作,全面提升优良水体比例。实施劣V类水体综合整治,加大入河流污染负荷削减,统筹水资源调配、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促进流域水质持续好转。2020年,纳入国家、省考核的地表水优良水体(达到或优于类)比例达到66%以上;消除龙川江西观桥断面劣类水体,水质达到IV类;全面消除全州黑臭水体。(州工信委、州环保局、州住建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水务局等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 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对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医药制造等重点排污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和清理。2017年底前,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污染水环境项目;完成现有工业集聚区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依法暂停审批和核准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和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加强码头污染控制,增强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州工信委、州环保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州科技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等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 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强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维护,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加快建设州、县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覆盖城乡的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和垃圾收转运体系。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推进合流制排水系统改造。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禁止进入耕地,取缔非法污泥堆放。2020年,楚雄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全州其他县市受纳河库渠水质达不到地表水环境质量类标准的地区,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所有县城和重点乡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楚雄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城达到85%;楚雄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75%,县城力争达到60%以上。(州水务局、州住建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环保局、州农业局等配合)

4. 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全面落实《楚雄州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加快推进村庄七改三清行动。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农作物施肥及病虫害防治先进技术,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推进规模养殖场的标准化改造,开展养殖粪便污水和病死畜禽等有机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制定重点水域水产养殖规划,对不符合养殖规划的网箱养殖开展专项整治。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处置、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和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加快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调整种植结构,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大测土配方施肥和绿色防控力度,降低化肥、农药使用量,加强大中型灌区取水、用水、退水监控。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8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20%以上,肥料、农药利用率均达到3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州农业局、州环保局、州住建局、州水务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林业局等配合)

5. 加强排污口管理。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完善河库渠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依法加强排污许可审核和监督管理,排查入河库渠污染源,规范排污口设置,强化排污口巡查,实施排污口整治。2018年,按分级管理原则,完成全州规模以上排污口的建档立卡工作,建立省级入河排污口重点监督名录,推进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并将排污口监管列入县市、乡镇、村(社区)三级河长履职巡查的重点内容。(州工信委、州环保局、州住建局、州水务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大力治理水环境

1. 加强河库渠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加快推进河库渠水系连通工作建设,提升城镇河流、水库生态环境补水能力,加强河库渠绿道、景观绿带、闸坝改造、堤防生态环境提升等工程建设,开展河库渠水环境综合治理,落实日常保洁和管护责任,推进以河流、水库为依托的国家水利风景区创建,实现河库渠环境整洁优美、河畅、水清、岸绿。2020年,全州水环境得到阶段性改善。全州河库渠防洪、供水、生态功能明显提升,互联互通、引排通畅、功能良好、生态优美的水网体系初步建成。(州水务局、州住建局、州林业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卫计委、州旅发委等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 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制定总体整治计划,按《楚雄州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单,明确责任人和达标期限,加大治理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治理情况,建立长效机制,开展水体日常维护与监管工作。2017年底,全州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全面完成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全面消除全州黑臭水体。(州住建局牵头,州环保局、州农业局、州水务局等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 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分级管理保护,完善饮用水水源地和备用水源地保护名录,全面取缔违规建筑和排污口,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2017年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完成防护隔离。对供水人口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行编码管理,推进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设立水源保护标志、推进水源环境监管及综合整治,健全农村饮水工程及水源保护长效机制,提升水质监测及检测能力,防范水源环境风险等方面的规范建设。2020年,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主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体系基本建立。全州各级饮用水水源管理保护四到位:水源地保护机构和人员到位,警示标牌、分界牌和隔离措施到位,备用水源和应急管理预案到位,水质监测和信息共享公开到位,基本构建全州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体系。(州水务局、州环保局、州住建局、州卫计委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等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 开展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按照水岸联动、截污治理、沟通水系、改善水质的工作思路,全面推进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行动,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水环境,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整治、保洁工作机制,按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五有要求,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监管制度,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重点村庄污水治理工作,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和种植结构调整,开展河库渠清淤疏浚。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0%以上;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220个;基本实现乡镇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95%的村庄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州环保局、州住建局、州农业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州水务局、州卫计委等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加快水生态修复

1. 推进流域生态修复和保护。建立生态红线分区域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在主要河流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因地制宜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等生态保护工程。大力实施生态保护、生态修复、污染防治等项目。禁止侵占自然河道、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河、还库、还湿、还林,恢复河库渠水系的自然连通。优化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采取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维持河流合理生态流量和水库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合理的生态流量。加大水利工程及河库渠水系连通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推进生态脆弱区域水生态修复,落实全州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水生态监测能力建设。(州环保局、州林业局、州水务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等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 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在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建立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在具有较高经济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渔业资源主要生长繁育区,建立水产物种资源保护区。严格执行长江禁渔制度,加大绝户网等非法捕捞的打击力度,建立捕捞量和渔船数量双控制度和外来物种防控机制,严格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生态补偿制度,努力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州农业局牵头,州环保局、州林业局、州水务局等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 开展河库渠健康评估。按照云南省河湖库渠健康评价指标体系,推动我州河库渠健康评估工作。2018年底完成河库渠健康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和开展全州河库渠健康名录的编制。2020年底前,完成州级河长负责的河流、水库健康评估工作。开展河库渠生态功能维护、生态系统修复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研究工作。(州水务局牵头,州财政局、州环保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等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 加强森林湿地保护与恢复。以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区为重点,积极争取湿地补贴项目,大力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退化林修复和森林抚育等项目,不断扩大森林面积、提升森林质量、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加强湿地保护,修复退化湿地,逐步扩大湿地面积,改善湿地生态结构与功能。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2020年,自然湿地面积保护率达40%,自然湿地总面积不低于2.2万公顷。(州林业局牵头,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环保局、州农业局、州水务局等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 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以流域为单元的跨县市水生态补偿机制和跨行政区的水事纠纷调节机制建设。推进协商平台建设,引导和鼓励开发地区、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上下游通过自愿协商建立横向补偿机制,采取资金补助、对口协作、产业转移等多种形式实施横向生态补偿。2020年,部分重要水源地建立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等补偿措施的全过程监管。(州财政局、州环保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州发改委、州林业局、州水务局等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 加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加大生产建设项目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各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达100%,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大力推进坡耕地、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加快推进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开展水土流失监测。2018年,对重要水源地开展天地一体化动态监测。2020年,实现生产建设项目天地一体化监管全覆盖,全州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2200平方千米。(州水务局牵头,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交通运输局、州环保局、州林业局等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全面执法监管

1.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地方性河库渠管理保护规章制度,将河库渠保护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列入人大立法工作计划并优先制定出台。(州环保局、州水务局、州政府政策研究和法制办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 加大河库渠管理保护监督力度。完善行政执法机制,严厉打击涉河库渠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要求将行政处罚案件及时传送到有关部门,按照关规定,及时移送涉水有关案件。开展河库渠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倾倒废弃物以及电、毒、炸鱼等破坏河库渠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州水务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住建局、州农业局等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州工信委、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林业局等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 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结合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与公安、环保等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及案件移送有关规定,开展关部门共同负责的河库渠保护管理联合执法,有条件的县市可以探索综合执法,统筹水务、环保、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涉及河库渠管理保护的行政执法职能,组成综合执法队伍,对水问题较突出的河库渠,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州水务局、州环保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州公安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交通运输局、州住建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工商局、州政府政策研究和法制办等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 建立日常监督巡查制度。每段河道都要落实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经费和设备,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河库渠督察巡视。2017年底前,按照属地管理权限,各级要建立相应河库渠日常监督巡查制度,细化巡查职责、内容、频次、要求、奖惩等;建立村组巡查员制度,加强河库渠水域巡查保洁及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执行日常巡查。2018年底前,州及县市研究、编制《河库渠动态监管系统建设规划》,2019年建立各级河库渠动态监管系统,实行河库渠动态监管。(州水务局牵头,州纪委、州公安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等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1. 建立河长制领导小组和河长制办公室。建立以各级党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第一副组长、党委副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分管水务、环保的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的河长制领导小组。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各级党委政府办公室、纪委、组织、宣传、政法、编办、发改、工信、教育、科技、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务、卫生计生、审计、旅发、国资、工商、法制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河长制办公室设在水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水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分别由水务、环保分管负责同志担任。201710月底前完成州、县市、乡镇三级河长制领导小组的建设工作。(各级党委、政府、编办及关部门负责落实)

2. 落实各级总河长及河长。全面建立州、县市、乡镇、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州、县市、乡镇分别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河库渠分级分段设立河长,按一河一长的原则分别由州、县市、乡镇党政及村(社区)级组织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村(居)民小组设巡查员。2017年底前,四级河长全面到位。(各级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二)夯实职责,强化制度保障

1. 落实各级河长职责。2017年底前,全面明确全州三级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河库渠管理保护工作,承担推行河长制的总督导、总调度职责。从2018年开始,全面推进各级河长履行职责,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库渠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协调解决河库渠管理保护重大问题;牵头组织对河库渠管理范围内突出问题进行依法整治;对跨行政区域的河库渠明确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检查、监督下一级河长和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各级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2. 强化河长会议职责。201711月底前,建立各级河长制会议制度,明确各级河长会议职责。2018年开始规范各级河长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河库渠管理保护、推行河长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重大事项。研究制定河长制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协调有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衔接与实施;组织开展综合考核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河库渠管理保护的重大争议。(各级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3. 推进成员单位分工负责。按照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主要目标任务,分工细化各级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推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州级河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已在《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楚雄州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上明确。201711月底前,各成员单位完成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报州级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落实)

4. 增强河长制办公室职责。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是全面推行河长制的统筹协调机构,要按照承担任务的紧迫性、重要性,20178月前,协调推进全州县市级以上二级河长制办公室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全面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推进工作,负责办理河长会议的日常事务,落实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确定的事项,负责制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督查督办计划、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负责考核督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5.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201711月底,全州基本建立全面推行河长制配套工作制度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水利部 环境保护部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建立河长会议、信息共享、信息报送、工作督察、考核问责和激励、验收等6项制度。按照省河长办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工作需要,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建立河长巡查、工作督办、联席会议、重大问题报送、部门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河长制办公室及关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三)加强基础,构建技术支撑

1. 建立分级管理名录。20178月底前,完成全州各级河库渠调查和名录的编制工作。按照河库渠的自然属性、生态环境状况、存在问题及跨县市、乡镇、村(社区)行政区域等情况,结合各级河长制工作方案明确的河长,建立河库渠分级管理名录,明确分段分级河长的责任范围,推进河库渠的分级管理。(州水务局牵头,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卫计委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 推进一河一策”“一河一档工作。2018年,基本完成州、县市级河长一河一策一河一档动态管控台账。2019年,全面完成全州四级河长一河一策一河一档动态管控方案。按河库渠实际状况,统筹上下游、左右岸,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分级分类对河流(河段)、水库、渠道编制一河一策;自下而上地采集各级河长信息及管理责任基础数据,动态掌握各级河库渠现状、保护治理情况,建立河库渠动态管控及一河一档台账。按照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全州河库渠一河一策一河一档的编制工作,整理问题清单,制定行动目标,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治、管、保措施,积极为各级河长服务。(州水务局、州环保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国土资源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卫计委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 建立监测与信息支撑体系。加大监测能力建设,2018年底前建立州、县市二级监测评价体系,加强河库渠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和重要水功能区、入河库渠排污口等重点水域的水量水质水环境监测,加强我州水环境监测中心建设,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水量水质监测和评价,建立河库渠水质恶化倒查机制。2018年底前建立全州河库渠管理大数据信息平台、河库渠管理信息系统、河库渠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平台、河长即时通信平台,探索将大数据、卫星遥感定位等先进技术应用于水量水质动态监测体系,加强河库渠水域环境动态监管。(州水务局、州环保局牵头,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卫计委、州交通运输局等关部门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积极筹措,确保资金投入

1. 保障河库渠管理保护项目经费。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落实河长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河湖管理保护监管等工作的支持力度,切实保障河库渠巡查、堤防维修、保洁管养等工作经费和建设项目资金。(各级人民政府牵头,各级财政、发改、水务、环保、住建等关部门配合)

2. 拓宽河库渠管理保护资金筹措渠道。积极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长效、稳定的河库渠管理保护投入机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拓宽投融资渠道,形成公共财政投入、社会融资、贴息贷款等多元化投资格局,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各级人民政府牵头,各级财政、发改、水务、环保、金融等关部门配合)

3. 落实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经费。建立长效、稳定投入机制,将河长制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推进水量水质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库渠确权划界、突出问题整治及技术支撑、培训等工作经费。(各级人民政府牵头,各级财政、发改、水务、环保等关部门配合)

(五)落实督察督导,强化考核激励

1. 建立二级督察三级专项督导制度。在20178月前,全面建立州、县市二级督察体系,分别由党委副书记任总督察,人大常委会、政协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督察。总督察、副总督察协助总河长、副总河长对本级有关责任部门履职情况和下级河长制实施情况进行督察。201811月底前,建立州、县市、乡镇三级河长制工作推进督导检查机制,组织水务、环保、工信、住建、农业、国土资源等关部门成立楚雄州河库渠保护治理管理日常工作专项督导组,对全州实施河长制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各县市、乡镇成立相应的日常工作专项督导组进行工作督导,全面加强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要求积极推进河长制有关工作。各级督查机构,要制定年度督查计划,每年对重点河库渠或群众反映问题多的河库渠,强化督查,全面性督查一年不少于1次。对推进不力的,由各级河长办提出督查建议,开展专项督查,实行执纪问责。(各级党委、政府、纪委牵头,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公安、水务、环保等关部门配合)

2. 推进责任考核。201711月底前,建立四级河长制考核制度,根据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分年度、分阶段制定考核方案。从2018年开始,按不同河库渠,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实行奖励问责,实行财政补助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并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考核办法,由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编制,考核工作由河长(或委托同级河长制办公室)牵头组织,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完成。河长制办公室应对关部门考核工作实施监督。(各级河长制领导小组牵头,各级组织、财政、水务、环保、审计等关部门配合)

3. 推行激励问责。2017年底,全面建立县市、乡镇、村(社区)三级河长激励问责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党委、政府给予表扬,对失职失责的要严肃问责。按照州级河长制考核办法,从2018年开始,对各县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考核,推进激励问责制度,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各级党委、政府牵头,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公安、水务、环保等关部门配合)

(六)加强宣传,强化社会监督

1.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客户端等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广泛宣传引导,在全社会特别是中小学加强河库渠管理保护和生态文明教育,不断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保护河库渠的良好氛围。(各级宣传部门牵头,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水务、环保、教育等关部门配合)

2. 公示河长职责。201711月底前,在河库渠重要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设置警示标志,标明河长姓名、职务、职责,河库渠概况、管护目标、河段范围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牵头,各级水务、环保等关部门配合)

3. 推进公众参与。大力推进河库渠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健全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对涉及群众用水利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依法公开关信息,及时发布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各级水务、环保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各级河长制办公室配合)

4. 落实社会监督。建立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布河长名单,在河库渠岸边显著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库渠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各级人民政府牵头,各级水务、环保等关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