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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4_/2017-1023002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7-10-23 10:59:00 文  号:楚政通〔2008〕10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批转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调整提高企业改革退养人员生活费的意见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8-03-10 09:20:31

楚雄州人民政府批转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调整提高企业改革退养人员生活费的意见的通知

楚政通〔200810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2008214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经济委员会《关于调整提高企业改革退养人员生活费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州人民政府将对落实情况适时进行检查。

 

 

 

OO八年三月十日

 

关于调整提高企业改革退养人员

生活费的意见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州财政局    州经济委员会

 

在州委、州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州企业改革工作已基本结束。在企业改革人员安置过程中,根据有关政策,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岁以内(含5岁)的职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达到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企业职工退养后,根据企业情况,可随企业退休人员一并移交退管中心管理。在我州企业改革中,先后共有41户企业的1408名符合条件人员响应改革政策,办理了内部退养安置。到200712月底,达到退休条件的除外,移交至州、县退管中心管理的退养人员还有534名。根据有关政策,2004年以前退养的人员,退养期间生活费按本人在岗工资70%的标准计发。2004年以后退养的人员,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深化国企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0428号)规定,若按本人在岗工资70%标准计算后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由于我州企业工资水平较低,目前企业退养人员的平均退养生活费仅为369.50元,退养人员还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随社会平均工资增加逐年提高,2007年最低缴费标准已达到每月106元,缴费后退养人员生活费最低的仅为75.66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中央调整收入分配政策逐步出台,各类别人员均不同程度地提高了生活待遇,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社发〔200717号),从200811日起,州级和楚雄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610元,其他县为每月520元,企业退养人员生活费标准由于没有正常增长机制而一直不变,这与全社会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不相适应。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经济委员会讨论研究,对调整提高企业退养人员生活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云办发〔200428号第三条企业改制重组时净资产能够支付改革成本的,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岁以内(含5岁)职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的,内部退养职工生活费按不低于本人在岗工资70%的标准计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由企业列支,列入企业改制成本的规定,从200811日起,对州和县、市属企业改制已移交到退管中心管理的退养人员,其生活费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今后随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而增加,差额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州和县、市财政列入预算、分级负担。

二、现仍由企业自行管理的退养人员,应纳入企业在岗职工一并统筹考虑提高其生活费标准,原则上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需资金由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