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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6_/2017-1020019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6-06-30 10:02:00 文  号:楚政办通〔2016〕58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楚雄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6-06-22 16:50:26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楚雄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616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州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楚雄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能

(一)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全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规范化建设情况,为州委、州政府正确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二)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三)编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支持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和规范化建设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四)协调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规范化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整合部门力量和资源,研究落实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并通报各县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及规范化建设工作进展情况。

二、成员单位及重点任务

为便于工作的协调组织,联席会议由州政府副秘书长和州农业局主要领导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州农业局、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工商局、州林业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水务局、州科协、州供销社、州金融办、楚雄银监分局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并报备。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农业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根据云政发〔201616号文件附件《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制定。

三、工作制度

(一)会议召集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根据州委、州政府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研究、讨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规范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会议作出的决定,以纪要形式报请州委、州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抓好贯彻落实。

(二)工作联络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定期沟通工作情况。

(三)情况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进行梳理和分析,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认真总结好的做法和好的经验,及时互通情况。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规范化建设工作,切实履行部门职责;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附件:1. 楚雄州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重点任务分工

 2. 楚雄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成员及联络员联系电话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622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楚雄州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1

力争到2020年,全州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3750个以上,农户入社率达到30%以上,培育625个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州农业局、州科协

 

2

农民合作社进行规范工商登记注册、成员备案、年度报告,实行农民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管理制度。

州工商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

 

3

建立健全包括岗位职责、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系统完整的管理制度并切实执行。

州农业局

 

 

4

农民合作社要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民主管理和决策。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

州农业局

 

5

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应明确资产权属,建立健全管护机制等。

州财政局

 

6

牢牢把握合作社互助性经济组织的定位,在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方面发挥好组织作用。

州农业局

 

7

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及时向登记机关、税务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为每个成员建立账户。

州财政局

 

 

8

农民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其余的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农民合作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州农业局

 

 

9

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行为,培育发展新型三农合作金融组织。坚持成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不对外投资,不以盈利为目的,严禁借信用合作开展非法集资。

州金融办

10

农民合作社理事会须依法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供给成员查阅。

州农业局

11

建立符合档案法规、行业要求、产业特点和农民合作社实际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管理好文书、会计、实物、声像、电子等档案。

州农业局

12

进一步加大现有资金整合度,要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将农民合作社纳入有关农业补贴支持范围,新增农(林)补贴适当向农民合作社倾斜,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抓紧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由农民合作社承担的涉农(林)项目规模。

 

州财政局

13

全面落实关于农民合作社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环节为农民合作社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州国税局、州地税局

14

把农民合作社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级评定范围,并对信用等级达标的农民合作社实行综合授信。

州金融办、楚雄银监分局

15

农民合作社直接用于或服务于经营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积极支持,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辅助设施重点倾斜。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的用电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有关价格。

州国土资源局、州发改委

16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加强农民合作社负担监管,坚决查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之外向农民合作社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

州发改委

17

大力开展国家、省、州市、县四级联创活动,建立多级示范社评定标准,分级培育示范社,建立示范社名录,并把示范社作为政策资金扶持重点。

州农业局

18

分级建立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把农民合作社人才培养纳入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等项目,大规模开展辅导员、理事长、经营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培训。

州农业局

19

农民合作社应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技术培训、社务管理、电子商务,努力实现财务会计信息化、社务管理数字化、产品营销网络化。

州农业局

 

 

20

各级政府要将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列入农业农村工作考核重要内容,纳入工作目标绩效管理,逐级逐部门分解责任,加强工作督促检查,促进各项扶持政策和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各县市人民政府

 

附件2

 

楚雄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成员及联络员联系电话

 

 

 

办公室电话

联络员

     

1

州农业局

王志达

副局长

13987803999

钱亚红

3128711

2

州财政局

起国华

副局长

3131357

宋贵华

3131273

3

州发改委

副主任

3369067

陈晓明

3369133

4

州工商局

罗永高

副局长

3129003

杨晓云

3129209

5

州林业局

文萧翰

副局长

3121338

李龙奇

18164691357

6

州国税局

孙思国

总经济师

3015235

 

18183785733

7

州地税局

3393167

张应升

3394027

8

州国土资源局

胡有刚

3396388

 

3396388

9

州水务局

朱荣祖

3135620

周正春

13577836222

10

州科协

包继文

3037252

王恩耀

3037237

11

州供销社

朱国良

副主任

3124537

13099820032

12

州金融办

刘显昌

常务副主任(正处)

3131516

3123397

13

楚雄银监分局

副局长

3110088

李维周

3132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