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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10_/2017-1023001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7-10-23 11:00:00 文  号:楚政通〔2008〕22号
标 题:
楚雄 州2008年—2009年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计划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8-03-26 09:08:54

楚雄 州2008年—2009年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计划的通知

楚政通〔200822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楚雄州2008年—2009年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OO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楚雄州2008年—2009年主要污染物

减排项目计划

 

为确保如期实现我州2010年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52万吨以内,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0.12万吨,削减率7.32%;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1.1万吨,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0.12万吨,削减率9.84%。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楚政发〔200751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楚雄州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楚政通〔200774),特制定《楚雄州2008年—2009年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计划》。

一、楚雄州2008年—2009年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计划

楚雄州2008年—2009年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计划表(略)

 

二、计划完成具体要求

一)各减排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计划要求,按时完成减排项目,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同时按照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要求将相关减排材料汇编成册上报州环保局,一式两份以备国家和省环保局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

二)请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相关部门按照楚政发〔200751号和楚政通〔200774号文件要求,督促项目实施,按期完成任务。

(三)各县、市新建的污染项目,必须有排污总量指标,同时明确总量指标来源。

(四)各级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督促减排项目按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