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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13_/2019-0129001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9-01-29 08:41:34 文  号:楚政办通〔2019〕4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9-01-24 08:47:00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两险”)涉及群体庞大、覆盖面广泛、社会影响深远。为确保2019年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后,城乡居民“两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两险”的征缴方式

由于城乡居民缴费群体庞大,缴费诉求多样,为方便缴费人缴费,便于代办人员代收及基层税务分局征管,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按照“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村(社区)、学校等集中代收”方式进行征收;城乡居民缴费人主要通过集中代收的模式进行征缴,零星居民可以个人直接缴费模式进行缴费。在原有缴费渠道不变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挥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等优势,为缴费人提供更多便利的缴费渠道。

(一)银行集中代扣方式缴费

缴费人可通过集中代收进行缴费,税务部门以村委会(社区)集中代收、学校集中代收、银行委托代收等方式组织征收费款,对代办人员代收费款实行“双限”报解管理,确保城乡居民“两险”费款及时、足额入库和费款安全。

(二)零星个人直接缴费

对不通过代办人员集中代收费款的城乡居民,税务部门应提供多种缴费渠道。办税服务厅作为税务部门提供缴费服务的固定场所,担负政策咨询、缴费辅导、费款征收等职能职责。税务部门可与金融机构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利用银行网点以及银行提供的其他缴费渠道代收费款。税务部门在沿用以往缴费渠道的基础上,拓展利用微信、支付宝、手机APP、云POS、电子税务局、银行批量扣款等多元化方式缴费。

二、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职责分工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统筹组织开展城乡居民“两险”参保征缴工作;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两险”征收工作人员、经费保障措施,提供征管工作必要保障;对征缴实施工作进行考核,并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好城乡居民“两险”参保缴费主体责任,分解落实征缴计划,抓好各村委会(社区)组织基层代办人员按照规定开展城乡居民“两险”的政策宣传、摸底调查、信息采集、参保登记、代收费款、待遇领取、材料初审、汇总报送等业务工作;承担其他涉及城乡居民“两险”有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征管范围内城乡居民“两险”的征收、催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收制度;负责将已征收的费款及时缴入社保基金专户;负责定期与有关部门进行对账确认;负责做好费款收入统计、分析和征收数据反馈;负责做好征收服务及政策宣传工作;负责征收票据的管理;负责受理退费申请。

各级人社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社会保险费政策;办理政策性补缴核定,并将明细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做好缴费人权益记录;按照政策落实好各项待遇;及时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开展参保缴费扩面宣传工作等。

州、县市发改、财政、卫计、教育、公安、民政、审计、残联、扶贫、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协同做好城乡居民“两险”参保缴费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州级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抓社保就是在抓财政,抓社保就是保民生”意识,建立“政府组织、部门配合、村级(行政村或社区)参与、‘两险’统征、双限报解、强化考核”的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机制,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确保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落实到位。

(二)认真做好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宣传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在征管职责划转后,要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妥善回应公众关切,确保城乡居民“两险”参保征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级税务、人社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对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的目的、意义、保障作用、缴费标准、缴费流程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解释,引导城乡广大居民积极参保缴费,努力实现全民参保。

(三)定期召开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会议

各级税务机关要适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召开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明确有关工作要求,分析研究征缴工作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提前谋划,压实责任,统筹推进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

(四)强化对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的监督管理

为确保城乡居民“两险”征缴程序规范、监督到位、费款安全、保障有力,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在征缴工作中贯彻执行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应付了事、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和事,进行严肃问责;对乱收费、滞留挪用社保费款等涉及违纪违法的行为,一律依纪依法依规给予严厉惩处;各级税务、人社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社保中心工作人员、村委会(社区)协办人员涉及城乡居民“两险”征缴业务的管理和指导,主动公开征缴信息,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广大缴费人的监督。

(五)强化城乡居民“两险”的征收保障

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后,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参保征缴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给予保障,县市财政部门要将城乡居民“两险”参保缴费必要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开支。其他各项经费来源渠道不变,继续由原支付单位保障到位。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继续落实城乡居民“两险”社保协办员制度,并有计划的充实城乡居民“两险”基层经办人员力量;加强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在原有经办工作场地、设施设备保持不变的基础上,结合征管工作需要适当提升经办服务基础配套设施。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确保原有乡镇城乡居民参保征缴工作人员和村委会(社区)代办人员待遇不减、职责不变,不因征管职责划转而影响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

(六)严格城乡居民“两险”的工作考核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城乡居民“两险”参保缴费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并纳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逐级压实城乡居民“两险”征缴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进行城乡居民“两险”参保缴费工作通报。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每年适时下发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方案并下达征缴及扩面工作目标任务;在年度征收任务结束后,由各县市税务部门牵头负责,人社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城乡居民“两险”工作绩效考核,对征缴扩面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影响整体征缴扩面工作进度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追究问责。

2019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